河南一農民攜帶自製炸藥包在北京企圖製造事端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近日,擅自製造爆炸物,非法攜帶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河南農民李先富,以及為其提供炸藥的北京人劉全山收到法院終審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和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數罪並罰,判處李先富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劉全山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38歲的李先富供稱,為了實現發家致富的夢想,他準備用炸藥包作威脅實施搶劫。2002年11月,李先富來到平穀區劉家店鎮萬家莊村,他拿著一封假介紹信,以承包工程需要使用炸藥為由,向擔任采金隊隊長的劉全山(原劉家店鄉采金隊隊長)索要炸藥和雷管。劉全山向同村村民劉某索要火雷管4個,又到相鄰的寅洞村向其雇傭的工人馬某索要銨銻炸藥2100克,交給李先富。李先富攜帶炸藥和雷管乘坐公共汽車回到豐台區小紅門暫住地。2003年4月,他自製了炸藥包一個。7月份開始,李先富攜帶自製的炸藥包到北京市海澱區友誼賓館等地想要實施搶劫,盡管事先想得挺好,“專搶開車的人,一上車就露出炸藥,劫取錢財”,但到了要真正下手的時候,李先富又因為“在場的人太多”,心裏害怕而放棄。李先富還攜帶炸藥包到過錄相廳、公園等公共場所。2004年1月10日,李先富攜帶炸藥包到北京市海澱區紫竹院公園,被群眾發現後被抓獲,並當場起獲其自製的炸藥包。經鑒定,該炸藥包已構成一個完整的炸藥裝置,致死距離為1.4米。2004年1月11日,根據李先富的交代,劉全山被抓獲。   根據以上事實,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李先富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二、被告人劉全山犯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李先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其理由是:他製造爆炸物時在引線中間放了一段非火藥物質,他製造的爆炸物不能爆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檢驗人員對李先富製作的爆炸物進行分解檢驗的結果,在該爆炸物的導火索內除有17克銀灰色氯酸鹽類含鋁火藥外,未發現有其他物質,該爆炸裝置已構成一個完整的爆炸裝置。因此,李先富的上訴理由不能得到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的支持,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納。   一中院審理認為,李先富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法規,擅自製造爆炸物,並非法攜帶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和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劉全山提供爆炸物並放任他人攜帶爆炸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為亦構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亦應依法懲處。(王文波)(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