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離婚取證竟手持電棍逼妻子與他人演激情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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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拿到妻子“不忠”的證據,丈夫竟然雇人用暴力方式逼妻子與其他男子上演床戲,以便拍攝下“背叛”證據。不久,丈夫提出離婚……   昨日,慈溪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同意當事人雙方離婚,但對該男子采取暴力手段獲得的“出軌”證據不予采信,駁回了該男子要求支付2萬元撫慰金的請求。此案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深思:婚外情應該如何取證?   事件   暴力取得“不忠”證據   1999年,萬厲與妻子李蓉登記結婚。婚後兩年,小兩口感情還很不錯。但後來因為瑣事,夫妻倆不斷爭吵,疑心重的萬曆懷疑妻子有了“外遇”。終於,李蓉忍受不了丈夫的猜疑,離開家在外租房居住。此舉使萬曆堅信:“妻子在外麵一定有別的男人。”對婚姻心灰意冷的萬曆決定在離婚之前給“不忠”的妻子一點顏色看看。於是,萬厲想出了一條“妙計”。   在花錢雇人跟蹤李蓉不久後,萬曆很快確定了妻子租房的地址。今年7月的一個晚上,萬曆和所雇之人強行闖入租房內,使用電棍毆打妻子以及當時同在屋內的一名男子,並要求兩人在床上演“激情戲”,然後用事先準備好的攝像機和照相機強行拍攝下來。   今年10月初,他將李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同時以妻子與他人同居致使自己精神遭受創傷為由,要求李蓉支付精神撫慰金2萬元。慈溪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原告萬曆出錢雇傭他人,非法進入他人住宅,並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取證,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所取證據屬非法性證據,法院不予采納。在準許雙方離婚的同時,法院對原告提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思考   婚外情應如何取證?   李蓉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目前,李蓉與事發當日的男性朋友都還沒有對萬厲所采取的暴力手段提起訴訟,但他們都保留這項權利。”這意味著,萬曆在婚姻破裂後,還將麵臨成為被告的可能。慈溪一名法律工作者說,本案引出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在家庭感情糾紛中,如果一方發現配偶有不忠的行為時,應如何去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狀:獲支持的證據很有限   “根據《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中握有對方‘出軌’證據的一方在諸如離婚、財產分割時都會得到一些主動,能更多地獲得法院的支持。但在現實中,能獲得法院支持的婚外情證據數量很有限。”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人士介紹。   困境:怎樣取證有效 法律尚無定論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當事人雙方的代理律師以及袁裕來律師。他們一致認為,婚外情的取證都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但是,在涉及第三者的家庭糾紛中,當事一方如何去獲取另一方不忠的證據,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法律應該要解決的地方。“通過哪些途徑得到的婚外情證據才是合法的,目前法律上還沒有很具體的區分。所以在執行操作中,法官也有些為難,隻能在自由量裁範圍內做出決定。”法院一位工作人員介紹。   第三方觀點   收集背叛證據,並不是一劑良藥   “在懷疑配偶可能有婚外情時,通過種種途徑去收集‘所謂’的證據,並不是一劑良藥,也不應該是大家首選的方法。”寧波市康寧醫院擅長於家庭婚姻研究的史堯勝副主任醫師說,當夫妻雙方出現感情危機時,應該冷靜思考,盡量挽回雙方的感情以及家庭。采取極端手段獲取的‘所謂’證據是不明智的行為。離婚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不是贏家。在家庭感情中,目前最主要的還是需要道德約束,靠雙方遵守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來維持。 (文中當事人人名係化名) 記者 王寬和 通訊員 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