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前一天,廣東省財貿管理幹部學院的學生區國罷收到學校的勒令退學通知。 2003年7月31日,區國罷將學校告上法庭,認為兩年來學校讓一名電工當他的班主任,教他的老師又都沒有高等教師資格證,是欺詐行為。 昨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學校賠償區國罷660元。 畢業前一天,廣東省財貿管理幹部學院的學生區國罷突然收到了學校的勒令退學通知,理由是其在校期間曠課45節,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後又毆打同學。對此,區國罷認為,自己從未受過處分,而且兩年來,學校讓一名電工當他的班主任,教他的老師又都沒有高等教師資格證,這屬於典型的欺詐行為。於是,2003年7月31日,區國罷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學校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學校賠償區國罷660元。 畢業前一天突遭退學 2003年6月底,在發放畢業證的前一天,區國罷收到了學校的勒令退學通知。區國罷追問原因,學校說,他在校期間曠課45節,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後又毆打同學,學校據此作出“勒令退學”的處分。 區國罷覺得莫名其妙,因為他認為自己從未受過處分。“我一向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絕不曾曠課45節。在曆年的學生學年鑒定表上,均認為我能遵守規章製度。如果曠課45節,如何能通過24門課程?”至於打架事件,他已賠償了對方150元醫療費,且從沒有收到“留校察看”的處分決定。另外,那次為首參與打架的4名同學,也並未再受到處分,其中成績合格的郭某也領到了畢業證。 區國罷想來想去,覺得是學校在打擊報複,因為就在畢業前夕,他曾對學校的教師資格提出過質疑。 金融係班主任是電工 2001年9月,19歲的區國罷通過成人高考被廣東省財貿管理幹部學院錄取,在交了4400元的學雜費後,他成為該學院2001級稅務專業(1)班(後改為金融專業)學生,學製二年。入學後的第一學年,學校安排區國罷等新生到學院分教點——中專性質的省財政學校住讀。學校派來給他們授課的是沒有高等教師資格的省財政學校中專教師。在第二學年,學校派一位電工兼任班主任教師工作,這個電工也沒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要求學校賠償8800元 區國罷認為自己是教育消費者,學院是提供高等教育服務的經營者,雙方形成了教育服務合同關係,學校聘任沒有高等教師資格的人擔任他們的教師,這種行為屬於嚴重的欺詐消費者行為,損害了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消費權益,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 區國罷稱,由於學校派中專教師為他講授大學課程,而這些教師的水平和素質極差,很多大學課程無法講解清楚,使他不得不購買許多參考書自學,付出了更多的精力、時間和金錢,力求弄懂課程。同時還無任何事實依據地給他“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學”的處分,嚴重損害了他的名譽。 於是,2003年7月31日,區國罷一紙狀書將廣東省財貿管理幹部學院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按所收教育服務費加倍賠償他的損失共8800元,將畢業證發給他,並向其賠禮道歉。 一審判學校賠償660元 在庭審中,區國罷的代理人和被告學校針對三個焦點問題展開辯論:一是發放畢業證書行為是否屬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屬民法調整範圍;二是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還是民事法律關係;三是本案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法院認為,頒發學業證書的行為體現的是雙方的行政法律關係,不屬民事法律關係調整,區國罷可以另提起行政訴訟。此外,由於區國罷認為學校對自己作出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的處分損害了他的名譽,要求學校向其賠禮道歉。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關於留校查看、勒令退學、拒發畢業證及是否侵犯名譽權等問題的證據、事實,法院不予審查認定。 另外,法院審理查明,學校提供的13位任課教師中,除一位持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外,其他教師均不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隻持有中專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區國罷第二學年的班主任許某,未擔負教師工作。 法院認為,2001年,廣東省頒布首次教師資格認定實施辦法,開始施行教師資格製度,規定在職教師申請教師資格的時間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所以,在區國罷第一學期中,老師沒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違反規定。但直到第一學年結束甚至畢業時,這些教師還沒有取得資格,這隻能證明學校對聘任的教師未盡嚴格審查、審慎聘任的義務,違反了有關規定,客觀上影響學校教育水平甚至會降低教育質量,給區國罷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當事人對違約責任又沒約定的,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故學校可通過減少學費承擔其自身違約責任。區國罷在第一學年交費4400元,其中學費2200元,學校應適當退還區國罷學費的30%即660元。 昨日上午,法院判決校方退還區國罷學費660元,裁定駁回區某要求頒發畢業證的起訴。宣判後,學校表示對一審判決不服,準備上訴。 學校在法庭上辯稱 行政人員也可當班主任 在法庭上,廣東省財貿管理幹部學院辯稱,學校聘請的教師均是通過嚴格的審核,這些教師均是大學本科畢業,有的研究生畢業,均符合高等教師資格的條件,有能力對學生進行高等教育授課。學校還出示了13位教師的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等作為證據。 學校承認,區國罷第二學年的班主任許某(區國罷訴狀中提到的電工)是學校的行政科副科長,是行政人員,同時電工方麵的活也很在行,在學校也擔負一些水電方麵的工作。此外,許某不是教師,他隻是擔任區國罷的班主任,屬行政管理職能的工作,且並無法律法規規定行政人員不能擔任班主任工作。而且,班主任並不需要給學生上課,所以不存在有無教師資格的問題。 至於為什麽勒令區國罷退學?廣東省財貿管理幹部學院稱,區國罷在校期間,嚴重曠課共45節,還夥同校外人員毆打在校同學,限製該同學的人身自由。學校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對區國罷作出了“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後又因原告毆打他人,故對原告作出“勒令退學”的處分,學校對區國罷的處分均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此外,區國罷不遵守學校規章製度,且學業方麵有多門補考,屢次違反學校紀律,根據規定,區國罷不符合畢業條件,自然不能發放畢業證。(來源: 南方日報、南方都市報 作者: 吳秀雲 馮悅 何倩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