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一女欲賣腹中胎兒,原因是生活困難,感情無著。昨日下午,在鄭州市花園路一電線杆上,記者看到“賣胎兒告示”。 告示上寫:因生活困難,欲為腹中胎兒尋找買主。買主必須符合的條件是,經濟富裕,家庭和睦,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同時買主需要付給胎兒的母親生育費8000元…… 記者撥打聯係電話,該女子自稱姓王,22歲,外地人,懷孕已6個月了,被人所騙誤入感情迷途,胎兒父親2個月前不見了。自己不忍心扼殺胎兒的性命,但生計問題又難解決,就想把胎兒賣掉。同時希望接納孩子的人家能給自己些生活補貼,並支付生育費。 對王女士的做法,河南亞太律師事務所的湯路明律師說,若王女士生下孩子後,因經濟原因無法撫養孩子,可與收養者辦理收養關係,收養者可給王女士一定營養費。但王女士出賣胎兒,索取生育費,若行為實施,將構成買賣嬰兒罪,觸犯了刑法。 (記者 楊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