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督察、警長、警員合資開妓院曝光 消息源:東方日報 香港廉署去年展開「樂昌行動」揭發四名警務人員偕同一名前海關人員,涉嫌知法犯法、串謀另外兩人經營淫窟及依靠妓女維生,七人分工仔細,分別負責營運費用、介紹有質素的女子來港賣淫及印製「假租單」授妓女掩飾身份等。五被捕男子被控共六項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維生、串謀破壞司法公正及煽惑犯串謀等罪名,案件七月十九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東方日報報導說,五名被告分別為任職警務人員的林康國(四十二歲)、曹銘深(三十三歲)、簡國祥(三十九歲),詹輝強(三十五歲)及前海關關員梁誌賢(四十三歲)。五人被控於去年二月至九月間,先後幹犯共兩項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維生、一項煽惑犯串謀搶劫罪、一項煽惑犯串謀依靠女子賣淫收入維生及一項串謀破壞司法公正罪等。林康國承認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名,控罪指他於去年九月八日管有一支鋼棒。 控方案情指出,簡於去年二月與現時接受廉政公署保護證人計畫及將轉為特赦證人的第一證人「阿昆」協議籌辦淫窟,及後詹、曹及簡先後支付共十四萬元作為開辦淫窟的本金,三個月後更「細屋搬大屋」地將位於永利大廈的「一樓一鳳」妓院,遷往尖沙咀香檳大廈較大單位拓展淫窟生意。 簡、梁、曹及詹先後自稱人脈廣泛,故可協助介紹內地有質素的女子甚至模特兒前來香港賣淫,林及後與「阿昆」協議,若每名經他、淫媒「小雪」及第二證人介紹的女子成功接客肉金每次四百五十元,他們每次可以拆帳五十元傭金,女子可獲二百元收入,餘下的二百元則由「公司」收取。 控方又指,淫窟開幕後客似雲來,介紹女子賣淫的林曾向第二證人表示,以每名妓女完成性服務後收取五十元傭金計算,他們於短短兩個月間已收到達二萬元的傭金,藉此鼓勵第二證人介紹更多妓女來港賣淫,除此以外,林更將妓女的資料登上互聯網以招徠生意。全情投入淫窟生意的林為保障「生財工具」的安全,想出向每名妓女發出租單,如遇到警察查牌,妓女則出示租單以證明是租客身份。 廉署人員收到線報後自六月起對各人進行監察及電話錄音,並於同年九月八日派員喬裝嫖客到香檳大廈,拘捕數名妓女及第一證人,五名被告亦先後被捕。廉署人員更在被捕人士的寓所及淫窟內,搜出林及梁以假名印製的娛樂投資集團的卡片,及記錄女子賣淫收支的帳簿等。 曹及簡獲保釋期間,先後聯絡曾向廉署錄取口供的淫窟管房,要求他們不要轉任控方證人,更要求各人交出於廉署的錄影會麵及企圖找出各被捕妓女關押處,再派出律師到獄中向妓女們「路」,以免她們亂說話外,更要求第一證人找黑勢力對付其他證人,以圖令他們不作供,最後曹、簡二人因而被控串謀破壞司法公正罪名。 蘋果日報引述案情顯示,至九月八日,廉署人員分別拘捕五名被告,並假扮嫖客,拘捕了涉案色情場所的三名妓女。控方指,在事件曝光後,簡與曹曾多次聯絡第一證人,要第一證人及其餘兩名證人交出錄影會麵紀錄,以了解他們向廉署供述的口供。 兩被告又表示,已派律師到獄中探三名被捕妓女,教導她們「應說甚麽」及「不應說甚麽」;又要第一證人找黑社會人士向另一證人施加壓力,要求不作供。案件今續審。 另據報導,在廉署調查過程中,揭發身為警署警長的首被告林康國疑因經濟困難,曾兩度跟海關前關員梁誌賢及控方第二證人,商量派人滲入油站工作,從而策劃打劫,直至他們再商量打劫亞皆老街豐銀行時,被廉署一網成擒。 根據控方指出,駐守慈雲山分區警署報案室的首被告林康國,加入了涉案的色情場所生意後,曾要求第二證人的女友「小雪」介紹內地女子來港賣淫,並多次跟第二證人透過電話或麵談,但均被廉署錄音。 去年八月,林跟次被告梁誌賢及第二證人兩次會麵期間,指自己經濟相當困難,要求第二證人滲入油站、便利店或豪宅工作,以套取打劫資料,得手後再按比例分贓。至九月八日,當廉署大舉進行拘捕行動時,三人正商談策劃打劫亞皆老街豐銀行,以及逃走細節。 控方直指,位至油麻地警署小隊指揮官的第三被告高級督察曹銘深,一度表示因事需要錢而要求退股,取回二萬五千元資金,但第一證人改以借貸方式予曹,再在生意利潤上扣回債項。另外,梁於警誡下,承認曾多次向林借貸,每次借數百元,至今尚未還款。 本案原於上星期開審,不過監於首被告林康國辭退了透過法律援助署聘用的大律師,案件一再押後,以等候法援署再委派律師,及閱讀涉案文件,故十九日才正式開案。五名被告在庭上表現自若,一直留心聆聽控辯雙方跟法官對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