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丹鳳街派出所民警盛林的“嫖娼事件”從去年開始,就在公安係統內傳得沸沸揚揚。讓人想不到的是,他的妻子沒有為此事光火,而是站出來為自己的丈夫辯白;從司法程序上看,警察“嫖娼”案,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是從代理律師對外披露的證據材料來看,此案件又似乎疑點重重。 2003年6月8日夜裏,盛林在位於該市下關區的一家名為藍夢的足療休閑中心因涉嫌“嫖娼”被抓,警方對他處以行政警告並罰款1000元的處罰。盛林認為,他絕對沒有幹出有違警紀的事情,他不服。今年6月28日,曾立過顯赫戰功的老刑警盛林突然接到了辭退通知書。 深夜按摩被抓 2003年6月8日晚,盛林和丹鳳街派出所原教導員馬斌以及同事共7人,下班後來到一家餐廳聚餐。大約當晚10時左右,眾人散去各自回家。當晚11時許,盛林因頸椎“落枕”,走進了離所住小區10多米遠的、一家名為“藍夢”的足療休閑中心,想“按摩按摩”。先是一位在該店燒飯的年約30歲出頭的姓朱的按摩女接待了他,並將他帶進了包間裏。之後,她又叫來一位姓戚的按摩女。盛林告訴記者,他叫按摩女按摩頸部,根本沒有和按摩女發生過什麽。不久,盛林就被警察抓住了,押上了警車。據盛林介紹,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他被扣押、審訊了8天。其間,辦案人員提取了他的唾液進行化驗,但始終未出示鑒定結論,他也始終否認自己有嫖娼行為。2003年6月16日,下關公安分局向盛林宣布了一個處罰決定:由於他嫖娼,給予其行政警告並處罰款1000元。盛林當時就提出了強烈的抗議。去年6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下達了寧公紀(2003)74號紅頭文件,對盛林作出了行政降級處分。這份處分決定上寫明:“藍夢”的按摩小姐朱某在為盛林敲背時,盛用手摸朱的乳房,後又在朱的提議下,答應付300元找兩個小姐一同“做事”。隨後,朱某喊來戚某,兩女先後與盛發生關係。 據有關人士透露,盛林“嫖娼”事件發生後,產生了一係列的連鎖反應。6月8日晚和盛林一起吃飯的教導員馬斌被免了職。 申請行政複議 盛林認為,被申請人該市下關區公安分局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毫無事實根據,並錯誤適用法律和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盛林於去年6月27日提出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要求撤銷下關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複議機關認為,下關公安分局對盛林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處罰內容適當,維持了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這個複議結果,盛林於2003年9月8日,向下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被告盛林提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的主張,理由不足,不予采納;而被告下關公安認定盛林嫖娼事實成立,證據充分,事實清楚,但違反法定程序,判決撤消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盛林上訴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3月22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這樣,有關盛林“嫖娼”案,在兜了近一年的“複議”和“司法”程序後,又重新回到了起點:對他的“違法”行為重新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 據了解,盛林今天將向有關方麵遞交相關的申訴材料,繼續為自己申冤。 證據疑竇重重 那麽,盛林去年6月8日晚到底有沒有“嫖娼”?警方提供的有關證據,是否如盛林所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和事實依據? 記者在此案的代理律師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陳議律師所提供的材料上看到,警方給兩位按摩女朱某、戚某的問訊筆錄上寫著,她們兩位供認盛林在按摩時,和她們談了300元的做事“價格”,而且盛林也和她們發生了性關係。但是,律師後來找到了按摩女戚某,了解有關情況時,戚某說,她當時在警方那裏作的筆錄,都是在“驚嚇”的情況下作出的。盛沒有和她們談價格,也沒有和她們發生性關係。 經過多方輾轉,記者昨天終於找到了戚某。她告訴記者,她作了前後不一的口供,對盛林造成了傷害,感到很後悔。 記者:你第一次在警方那裏為什麽要作那樣的口供呢? 戚:警察對我說,朱已經承認了,你不承認的話,就打電話給你家裏,或者把你帶到法治現場曝光。 記者:那你當時的口供為什麽和朱某的一樣呢? 戚:警察在為我作口供的時候,把朱的筆錄材料放在了桌上,我看到了。警察跟我說,隻要承認了,就可以回家。在這樣的情況下,我隻好按照朱的筆錄上的內容說了。當時,我被收容時就向前來調查的法官說了。 記者:你把那天的情況詳細說說。 戚:那天晚上,我和店裏的人在看電視,一個男的走了進來。是朱接待了他。後來,朱喊我上去,我就進了包間,隻見那個男的躺在按摩床上。我見到他喝了酒,就問他,能不能加個鍾?他說隨便你們。朱就給他捏腿,我給他按摩頸子,因為他說他的頸子落枕了。 記者:那個男的有沒有和你談價格? 戚:沒有。他也沒有和我們發生關係。我進去五分鍾後,警察就來了。 記者:你們給他按摩的時候,他還有沒有其他的不軌舉動? 戚:沒有,那個男的連摸都沒有摸我們一下。 盛林的妻子告訴記者,盛林在去年6月8日患了包皮炎,其生殖器處塗有膏藥,是不可能與人發生性關係的。據盛林的代理律師介紹,盛林曾經要求警方辦案人員當場查驗,但是不知何故沒有被允許。代理律師認為,盛林逃離現場的窗口照片以及戚某胸罩相片顯示的拍攝日期為2002年6月14日,而盛林“嫖娼案”的案發時間為2003年6月8日,這說明警方提供的證據有問題。陳議律師說,下關法院庭審時,被告代理人稱,現場發現一隻有“東西”的避孕套,經過檢驗裏麵的精液不是盛林的。盛林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盛林案的程序和證據上存在諸多問題。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盛林的代理律師曾經赴按摩女朱某的老家———安徽省當塗縣烏溪鎮派出所調查了解朱的情況。經查,戶籍中查無朱某此人。另外,庭審時,原告曾要求傳喚朱、戚到庭作證,以及現場化驗避孕套、對盛的短褲進行鑒定,但被法院拒絕了。 昨天,本報記者電話采訪了南京市公安局紀委,紀委的一位同誌說,這是警方內部的執法問題,他不願意發表看法。隨後,記者又打電話到下關區法院行政庭,該庭婉拒了記者的采訪請求。據了解,目前此案仍在行政複議、訴訟程序中。本報記者 王永鋼 實習記者 周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