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俊以曾被毆打? 律師首次披露“3個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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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以曾被毆打? 律師首次披露“3個隱情”(圖)


張俊以行賄、誹謗案的二審已經終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農曆新年前夕(1月18日)作出了維持原判“有期徒刑六年”的裁定。宗益、高金波二位護律師因為執業紀律所限,此前對案件訴訟過程守口如瓶,如今,他們首次披露他們在訴訟辯護中的“三個隱情”。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10月30日開庭審理本案,張俊以在庭審過程中自我辯護,聲稱自己曾經遭到專案組個別成員的毆打,有關其主動行賄的供述應予推翻,並向法官出示一份與他在看守所同一房間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簽名的書證。遺憾的是,法官沒有對這份重要的證據進行質證,竟然不了了之。因此,律師認為張俊以的合法權利沒能得到充分維護。


  張俊以分三次向趙安送現金和實物,合計總價值61萬元,鑒於此,高金波律師多次向檢察機關提出到看守所向趙安調查取證,旨在弄清楚究竟“張主動行賄”還是“趙主動索賄”,但是沒有得到批準;張俊以案件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再次提出讓趙安出庭質證,法官仍然沒有同意。因此,律師認為一審和二審的判決“事實不清”。


  法院判決張俊以有罪,最重要的依據是“利用趙安的職權,對其作品予以關照,違反正常、正當選用程序”,進而認定“這種利益顯屬不正當”。兩位律師通過調查取證,發現中央電視台並沒有製定過成文的“節目選用程序”,多次執導晚會的鄒友開、袁德旺等導演,出具書麵證詞,證明張俊以歌詞作品被選用,符合慣例,在初審、二審、終審這“三個階段審查”中都順利通過。既然如此,檢察院和法官所謂的“正常、正當選用程序”究竟是什麽?沒有程序談何違反?(據《福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