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之中案件頻發 教師奸汙學生學校負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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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受訪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

  理由:學校有監督管理的義務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此案,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中提出:學校教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如果違反了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有關規定的,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在此類案件中,教師的行為顯然是違反了教師的操作規程、職業道德,而且有相當一部分行為是發生在教學過程中。因此,學校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其實近期,類似的案件我們頻頻看到,”佟麗華主任在采訪中強調,“這就讓我們不得不質疑學校的責任。僅僅靠道德勸導教師行為是不夠的,如果學校沒有從法律上意識到自己的失職,學校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加大對教師的監督管理,這必將增加更多學生受到傷害的隱患。”

  反方:學校已盡到管理職責

  受訪者:北京龍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理由:教師的禽獸行為是個人行為

  一位長年從事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法官提出,這是一個刑事附帶民事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於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表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訴訟主體的範圍應為:被告人、沒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學校不屬於依法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體的範圍。另外,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法律上指的僅僅是“傷害”,而本案則是“犯罪”。因此,教育部這一法規對此案並不適用。

  北京龍基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表示:“該教師的行為,是與他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其表示幫助學生補課、改錯題等等,不過是他犯罪動機的一個借口,不能以此看作職務行為。另外,學校也組織過關於師德等教育活動,已經盡到了管理的職責。”

  “學校該不該負責,是以它有沒有失職、有沒有過錯來認定的。”該律師說:“不能為了警示而超越了法律。”

  專家建議:法律依據有待健全

  受訪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理由:應立法加大對學校監管力度

  中國政法大學郭紀元副教授提出:類似的案件在判案中,學校一般都沒有被判處負有責任。主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我們應該從立法上加大對教育部門的監管力度。從司法上,必須要有保護弱勢群體的意識。“在教育與被教育的過程中,個人承擔這一案件的後果不足以遏製這一現象。對於目前的司法實踐,我們認同;但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要使法律進一步得以完善。”

  晨報記者 代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