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醫生和病人發生性關係, 不算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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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林潔 實習生 黃嘉麗


  讀者點題


  “心理醫生在做治療時,與女病人發生了性關係,是強奸嗎?”


  近日,在一個來自佛山順德的電話裏,一位姓歐的母親向我們發出疑問。歐女士說她的女兒小雨(化名)自從遇到這樣的事之後,就變得精神恍惚,無法自拔,經常嚷嚷要告那個醫生,但公安部門不給立案,傷心的母親不知道該怎麽辦?


  性關係發生在醫院裏


  小雨今年24歲了。她的噩夢是從1998年開始的。1998年10月,由於學習壓力大,小雨經常向家人稱自己頭痛、失眠、乏力,歐女士愛女心切,就帶著她到順德某醫院精神科就醫,杜醫生成為她的主治醫生。據後來這位杜醫生描述,當時未發現小雨精神異常,考慮是心理障礙,決心以心理輔導、輔助藥物為她治療。


  一開始,小雨都是由家人陪伴著看病。不久,她的情況有所好轉,家人就放心地讓小雨獨自到醫院複診。


  歐女士告訴記者,小雨與杜醫生之間的這種病人和醫生的關係一直持續到1999年4月。當年4月的一個周末,在廣州讀書的小雨突然致電給自己,說她已經不是處女,幾天前,杜醫生與她在醫院發生了關係。歐女士責怪女兒為什麽會做出這種事,小雨哭著表示自己不是自願的。她告訴母親,杜醫生等醫院的人都下班之後就把她帶到樓上,他一直要求她要配合,說隻有這樣才能將病治好。當事後杜醫生問她是否需要修補處女膜,她說自己這時候才知道已經跟醫生發生性關係,失去了女孩子最珍貴的貞操。


  當時,小雨20歲,杜醫生30多歲,已婚並育有一子。


  為遮醜家人選擇沉默


  歐女士說,雖然自己認為女兒是受害者,女兒的精神本來有問題,杜醫生是利用女兒的信任誘奸了她。但是她們並沒起訴杜醫生,而是將女兒送到了另一家醫院治療。思想傳統保守的歐女士怕事情張揚出去會影響女兒往後的生活,更何況當時女兒還有一個男朋友。


  然而,家人發現,小雨自從遭遇了那件事,精神狀態就越來越差,情緒非常低落,而且開始依賴藥物。小雨多次跟母親哭訴:杜醫生害了自己的一生,自己不是處女了,以後都不能找男朋友了。在這段期間,小雨與原來交往的男同學也斷了來往,性格變得更加孤僻。從1999年下半年開始,歐女士便開始向其他醫生求助並且將女兒帶去治療。


  歐女士告訴記者,2000年7月7日,杜醫生所在的院方對他進行了降職和扣發獎金等處理。而杜醫生本人也做了自我檢查,他這樣描述自己:在診病過程中,由於我溫柔的態度以及幫她解除了病痛使她逐漸產生了鍾情的觀念,後來,我因為不能把持自己對小雨做出了一些違背醫生職業操守的行為。當時院方領導再次詢問歐女士是否要控告杜醫生,但歐女士放棄了。


  事隔四年要控告醫生


  然而事隔四年,歐女士覺得自己當時的做法錯了,那樣並不能解決女兒的問題,更不能給她帶來幸福。


  因為四年來,小雨常常是“心理緊張、害怕、失眠,漸出現晚上耳邊聽到聲音,看到眼前有光,還感到有人監視自己,覺得母親不是自己的生母。且心情不好,想死”。情緒失控的小雨開始頻繁去找杜醫生。她曾經多次深夜打電話到杜醫生家大罵他“害了自己的一生”,還到杜醫生上班的辦公室等他出來。


  去年12月25日,小雨被診斷為心境障礙,接受住院治療,直到今年5月10日方出院。5月22日,小雨在母親的陪同下到派出所報案,控告杜醫生於1999年4月為自己治療心理疾病期間實施了誘奸。


  杜醫生所在醫院開出證明,證實杜醫生於今年3月23日因私人理由向醫院提出辭職,現在已經離開順德。但從杜醫生當年的自我檢查中可以看出其態度,他承認與小雨發生關係隻違背了醫生職業操守,而不是小雨所控告的誘奸,與小雨發生關係是建立在對方精神正常而且是自願的基礎上。


  公安部門沒有立案。但小雨家人始終認為如果精神科醫生這樣的行為都不算誘奸的話,那麽如果得了精神疾病誰還敢相信醫生呢?


  律師說法


  是否論罪看當時意誌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胡仕波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成年婦女,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另外,如果明知被害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用什麽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本案中,小雨與杜醫生發生關係時已20歲,屬於成年人,因此,杜醫生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要看他與小雨發生關係時是否真正違背了她的意誌。如果法院認定的證據證明,事實確如小雨所言,“杜醫生等醫院所有人下班後,就將她帶到樓上,且一直要求自己要配合,說隻有這樣才能將病治好。”那麽杜醫生的行為就屬於“利用治病”的方法對她進行奸淫,依法是可以認定為強奸。但是,如果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小雨是自願的,而且其個人意誌是完全清晰的。那麽,即使事後小雨追悔莫及,也不能認定杜醫生的行為是強奸。


  至少過五年才不追訴


  至於事隔四年後,是否可追究刑事責任問題,因我國《刑法》規定的“不再追訴的期限”至少為犯罪行為實施五年後。因此,如果杜醫生構成犯罪,現在小雨及其家屬完全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杜醫生的刑事責任。


  另外,醫生作為一種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的特殊職業群體。法律對其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行為規範,社會道德更是賦予其比常人更高的意識要求。杜醫生作為精神科醫生,與病人之間是一種特殊的醫患關係,與普通醫生相比,病人對他的精神依賴度更高。因此,醫生也應盡到更大的、更加謹慎的治療、照顧義務。杜醫生在治病期間與病人發生性關係,即使病人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如果不是基於雙方的愛慕之情,而是由於醫生利用了病人對其心理上的信任、依賴甚至敬慕。那麽,該行為也是嚴重違背職業操守的,杜醫生所在醫院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其作出包括吊銷其醫生職業資格在內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