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首例性騷擾案”四大疑問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晨報訊 北京晨報消息備受關注的“京城首例性騷擾案”昨天在海澱區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昨天上午,原告雷蔓到庭,並有一名證人為其出庭作證;而被告焦先生並沒有露麵,由其代理律師趙永煊出庭。由於涉及個人隱私,法庭進行了不公開審理。近20家媒體前來采訪。社會如此關注此案,首例性騷擾案卻也引出許多疑問。

  原告被告誰會勝訴


  昨天在庭審結束後,雷蔓對采訪的記者說,她認為法院會認真對待她所提供的60餘份證據的,她對勝訴充滿信心。而被告代理律師趙永煊則認為:對於性騷擾起訴,被告有勝訴把握,因為原告提供的證據雖然多,但都不值一駁。而反訴的證據更加充分,這些證據主要是媒體的一些采訪報道。因此,在記者麵前,原告被告雙方都覺得自己勝訴有把握,最終勝訴與否還有待法院的判決。

  媒體能否輕易點名

  在首例性騷擾案的報道過程中,媒體也逐漸認清自己的角色地位,盡量不給任何一方造成侵權。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龍衛球認為:關於新聞報道中對“侵權人”的點名,在案件沒有生效判決、事實沒有得到法律認定之前就予以點名是不妥的,有侵權之嫌。如果侵權事實已被認定,再對“侵權人”點名則是可以的,哪怕是涉及其隱私的。

  如何界定“性騷擾”

  “性騷擾”案引起了人們對性騷擾的關注,但“性騷擾”至今還沒有一個公認的、權威的定義。有人認為,現在社會不同於過去,人們的觀念開放了,平時彼此碰碰並沒有什麽,如果這也算是性騷擾,那以後坐公交車可要小心了。

  目前一般認為性騷擾的具體表現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三種方式。即以下流語言挑逗女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曆或色情文藝內容;故意觸摸碰撞異性身體敏感部位;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等。有關專家嚴女士認為,“性騷擾”因人的觀念不同而不同,在觀念比較開放的人看來,平時碰碰並無大礙,而在觀念保守的地方,也許握手也會是性騷擾。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龍衛球認為,判斷性騷擾,還得看是否在特定的場合、特定的時間。當然,還應該有一個標準,標準應該嚴格一些。如在國外,如果跟女性的距離在一米以內,就有可能被控性騷擾。

  法院如何判“性騷擾”

  “性騷擾”案暴露出法律規定的缺憾,龍衛球指出,我國現有的《民法通則》中,我們的一大塊權利沒有確權,民法中並沒有保護“性騷擾”所侵害的權利。名譽權不妥當,身體權也不太合適。目前許多國家已有“人身安全權”,如被騷擾、被跟蹤就可要求法律保護,而我國正在製定的《民法典》也沒有列入這方麵的權益。

  在民法缺失的情況下,龍衛球建議對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進行解釋及類推使用,以作為對民法缺失的補充,他個人認為對性騷擾應以侵犯“生命健康權”認定。

  (趙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