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燒車滅跡現場:左為四輪朝天並被燒焦的肇事小貨車,右為一絲不掛俯臥在地且腰纏橡膠圈的受害少女屍體(已作技術處理)。
南方網訊 5月16日晚9點左右,郭幼蘭(同安新店鎮後村村人、現年22歲、公司職員)在同安新店鎮新興街被一輛微型小貨車撞倒,當110民警接到報案趕到事發現場時,發現肇事小貨車和被撞少女都不見了,隻留下一些玻璃碎片、一副車號為閩C69372的車牌和一雙女鞋。次日有群眾再次報案稱在馬頭山路旁的水溝內發現了一輛燒焦的小貨車,車旁還有一具裸體女屍,腰間纏繞著小貨車擋風玻璃上的橡膠圈。
5月17日上午10時許,肇事者洪火灶(同安新店鎮祥吳村人、現年22歲)向交警部門投案自首,僅交代其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一不小心”駕車墜入了水溝,而對肇事現場到燒車現場之間發生的一切均稱“不知道”。
案發後,同安交警大隊和同安刑警大隊對此案聯合展開了調查。走訪中,一位女性目擊證人說,16日晚上9點鍾左右,她看到一名年輕女子在雨中橫穿馬路,這名女子沒有打傘,穿著打扮都很像外地人,先是差點被一輛大卡車撞到,大卡車司機還停下來和她說了幾句,之後不久,這名女子就被小貨車給撞倒了,當時小貨車大約有50-60公裏/小時的時速。小貨車在撞到那名女子之後,並沒有停車而是繼續行駛,這位目擊者看到那名女子滑倒在地之後被小貨車拖在地上,一直拖走了。
警方沿肇事逃逸方向搜索,看到沿途有物品拖拉的痕跡,並先後提取到了幾縷頭發、一條紅色長褲、一件黑色上衣、一條紅色內褲和一件紅色胸罩等證據,這些物品破損很嚴重,初步斷定有可能是受到了磨損。
警方根據進一步的調查發現,事發後,犯罪嫌疑人洪火灶與其表姐吳秀敏(同安區人大代表)、堂兄洪火耀及三個朋友商量對策,六人中三人讚成燒車滅跡。吳秀敏與洪火耀遂花500元錢雇了同村一名“撿骨頭”(收屍入殮)的老頭洪堯戍,用汽油放火燒車。警方因此將此案定性為“交通肇事逃逸和毀滅證據案”。
目前警方已經逮捕洪火灶,刑事拘留洪火耀和洪堯戍,並經同安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已刑事拘留吳秀敏。
針對目前的案情進展,警方、死者家屬及部分熱心讀者仍然認為此案還有一些疑點。
疑點一:4.3公裏內究竟發生了什麽
6月6日上午,同安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邵清江在接受本報獨家專訪時透露,目前警方的疑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麵:一是從肇事現場到燒車現場之間到底發生了些什麽事目前還不清楚。邵清江說,警方通過采證已經初步確定,在從肇事現場轉至燒車現場途中,肇事者並沒有和其他涉案人員聯係,從采證的通話記錄可以證實,肇事者是在到達燒車現場後才與其他涉案人員聯係的。這樣,在肇事現場到燒車現場之間到底發生了些什麽就隻有肇事者最清楚了;二是到達燒車現場,肇事者在與其他涉案人員聯係後,在他們還沒有趕到現場前到底還發生了些什麽事,目前肇事者也沒有交代。為了進一步查清這些疑點,同安警方正在積極展開調查,他們希望此案的目擊者或其他掌握證據的人能夠主動與警方聯係,協助警方查清案件,以將肇事者繩之以法。
6日中午,本報記者二度奔赴同安新店鎮後村村采訪死者家屬,後者也提出了類似疑問,就是從新興街的肇事現場到馬頭山的燒車現場之間的直線距離是1公裏多,然而肇事者繞環鎮路開車逃逸到達燒車現場卻長達4.3公裏,這段路程中到底發生了什麽,仍然是個迷。另外,這4.3公裏的路程大部分是泥巴路,非常難走,路麵坑坑窪窪並不平整,而且當天還下著大雨,死者體重約100斤,小貨車的底盤又很低,一個大人如果卷入車底,怎麽會被車拖了4公裏多還不掉在地上,是否在這4公裏多的路中還有一個作案現場?
疑點二:少女究竟如何死亡
5月27日,同安公安分局作出的《鑒定結論通知書》認為,死者郭幼蘭的死亡原因係“顏麵部、右胸部、左髂部、雙小腿等多部位遭受撞擊致創傷性休克而死亡”。對此,死者家屬認為此屍檢報告沒有體現死者的死亡時間和如何死亡,他們想弄清楚死者在新興街被小貨車撞到之後到底是怎麽死的,是被當場撞死的還是另有其他原因?家屬說,離車禍現場200米左右就是鎮衛生院,且肇事者逃逸途中,也要經過醫院門口,肇事者真是太殘忍了。死者身上並沒有什麽致命傷,那麽真正的死因到底是什麽呢?死者家屬向記者表示,他們已於6日下午向相關部門提出了重新對屍體進行鑒定的申請。
另外,死者屍體被發現的時候全身一絲不掛,家屬因此提出死者是否還曾遭受性侵犯。對於這個問題,同安交警大隊經辦民警介紹說,根據法醫的屍檢報告顯示,死者沒有遭受性侵犯。那麽屍體又怎麽會一絲不掛而且腰間還纏著橡膠圈呢?死者的姐姐表示,當天她妹妹出去的時候穿的是一條低腰的紅色緊身褲,還有皮帶,就算是死者被車掛上在地上拖也很難將衣服全部磨掉,而且屍體腰部也沒有相應的磨損痕跡。假定屍體是被車拖走,那麽是被卷到小貨車底盤拖走還是以其他形式拖走?
一位律師也給本報熱線打來電話表示,如果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案,肇事者沒有必要去毀滅證據,這其中很可能還有其他的原因。死者的姐姐也說,她妹妹在廈門島內一家外貿公司做職員,而且長得很漂亮,案發也有可能有其他原因。
疑點三:案件性質到底如何定性
案發後,同安交警大隊於5月23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指出,“洪火灶駕駛小貨車與行人郭幼蘭相碰撞;肇事後,洪火灶即駕車逃離現場;後該車掉落在縣道413線24KM+500M處的幹渠溝底;造成車輛損壞,郭幼蘭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現場勘驗,查證核實,對事故責任作出如下推定:洪火灶肇事後即駕車逃逸,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違反(相關)規定。……推定洪火灶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郭幼蘭不負事故的責任。”
5月28日上午,同安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董定標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該大隊已認定這起車禍係交通肇事逃逸案。根據案情的進展,共同偵辦此案的同安刑警和同安交警目前已將這起案件定性為“交通肇事逃逸和毀滅證據案”。
但是,同安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邵清江表示,假如肇事者在中途曾對受害者做過手腳,或者在到達燒車現場後曾做過手腳,那麽此案的定性就不再是交通肇事案,有可能會轉為其他類型的案件。
死者家屬還質疑肇事者駕車翻入水溝的說法。警方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他們對肇事者駕車翻入水溝也覺得很蹊蹺,燒車現場的水溝有2米多深,肇事者投案後,警方曾對其脫衣檢查,但並沒有發現其身上有什麽傷痕,僅頭部有少許擦傷。因此,小貨車和死者屍體如何掉入水溝也是本案的疑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