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學家馬克昌就鄧玉嬌案答新華社記者問
問: 被告人鄧玉嬌構成的故意傷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為什麽判處免予處罰?
答: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確實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對被告人鄧玉嬌判處免予處罰,是因為她具有三項依法從寬處罰的情節:其一是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經法醫鑒定,鄧玉嬌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三是自首。法院認定鄧玉嬌自首,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鄧玉嬌具有的上述三項法定從寬處罰情節:防衛過當即“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再加上另有兩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所以選擇防衛過當刑事責任中包含的免予處罰的規定予以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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