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135)
2010 (139)
2011 (156)
2012 (113)
2013 (98)
作為已經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確實不應保留其原中國內地常住戶口。謹請當事人務必在注銷其中國內地常住戶口之前,妥善處理以國內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存款、購買的房產和股票基金等相關事宜。
一、當事人應按照中國邊防檢查機關的要求,盡快注銷其原國內常住戶口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以及“依法行政,以人為本”精神的不斷落實,中國正前進在一條文明法治的道路上。廣大海內外華夏兒女為此感到十分欣慰。多年來,中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及中國出入境管理部門一直充分理解和尊重廣大海外華僑華人思鄉戀家的特殊感情,並依法在出入境方麵給予照顧、提供便利。為此,當事人對中國邊防檢查機關的要求應當予以理解,盡快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注銷常住戶口手續。如果有的當事人在此前尚未注意到這一問題,可在回國時主動補辦相關手續,以免造成出入境時的不便。
二、當事人應主動與中國內地有關房產、金融機構聯係
近幾年,中國內地的房產、證券兩個市場引起了眾多海內外朋友的關注。據了解,根據國籍的區別,當事人購置房產、開設股票基金賬戶所應具備的條件及應出示的材料亦有所不同。如果當事人在此前使用中國內地身份證辦理相關手續,應主動與國內房產所在地相關單位、有關股票基金代銷機構聯係,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及時進行更正或處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
三、當事人應盡早辦理“現用證件姓名與原用證件姓名為同一人”公證
當事人應主動與中國內地相關部門聯係,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辦理“現用證件姓名與原用證件姓名為同一人”公證手續,以便辦理銀行存取款和房屋產權更名等手續,以及今後在中國內地連續進行其他民商事活動。
四、當事人如需繼續在中國內地停留,應及時與中國內地有關部門聯係
當事人如果需要繼續在中國內地學習、工作或居住,應主動與當地教育、勞動或公安等有關部門聯係,以便及時辦理居留證件等手續。
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據此,已經加入外國國籍的當事人,不應再使用其原中國護照或中國內地身份證進行民商事活動。
●中國法規要求中國公民在出境前及入境後辦理戶口相應手續
(一)中國公民出境前須辦理相應的戶口注銷手續。自1986年12月26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94年7月修訂並重新發布實施)第7條規定:“居住國內的公民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證件後,應當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注銷戶口。短期出境的,辦理臨時外出的戶口登記,返回後憑護照在原居住地恢複常住戶口”。據此,當事人應按照中國邊防檢查機關的要求辦理注銷常住戶口手續。
(二)中國公民入境後須辦理相應的戶口登記手續。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1條規定:“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國公民,入境後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入境暫住的,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
●中國法規要求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持用相應身份證件或居留證件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3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根據入境的事由確定。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繳驗證件。”據此,在中國內地居留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應持用相應的身份證件和居留證件。
●中國法規授權邊防檢查機關查處出入境人員的一切手續
(一)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出入境憑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出境或入境,憑有效的中國護照、中國旅行證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入境、過境或出境,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其他授權機關頒發的有效簽證或者有效在華居留證件。
(二)中國邊防檢查機關的職責權限。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8條規定:出境、入境的人員,是指一切離開、進入或者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邊)境的中國籍、外國籍和無國籍人,邊防檢查機關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章阻止其出境或入境。
●中國法規允許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采取實名製,購買符合其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以及辦理銀行存取款等業務
2006年7月11日,中國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並施行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第3條“嚴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規定如下:
(一)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1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1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麵積的自住商品房。
(二)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采取實名製,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三)外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資金匯入和結匯,符合條件的允許匯入並結匯;相關房產轉讓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合規性審核並確認按規定辦理納稅等手續後,方允許購匯匯出。
根據上述以及中國內地銀行的非禁止性規定,對當事人來說,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現用證件姓名與原用證件姓名為同一人”公證尤其重要。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境內投資者,是指居住在境內或雖居住在境外但未獲得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注冊在境內的法人;境外投資者,是指外國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國護照並獲得境外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視同境外投資者管理。
據此,當事人如果使用國內身份證購買A股或基金,在注銷國內常住戶口之前應當做好結算工作,以免造成損失。
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應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所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合格投資者,英文縮寫QFII)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合格投資者應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為此,上述《規則》中的境外投資者,可酌情向相關機構谘詢在中國內地投資證券的可行方式。
3、注銷戶口前,應妥善處理在中國內地的銀行存取款、房產和股票基金
總而言之,黎女士的這位朋友必須注銷中國內地戶口。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有關當事人在注銷中國內地常住戶口之前,應主動與當地相關部門取得聯係,依法妥善處理其在中國內地的銀行存取款、房產和股票基金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