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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最早采訪賴昌星律師的華文新聞工作者

(2009-08-12 23:09:48) 下一個

今天是賴昌星進入加拿大整整10年。眾所周知,由於中加法律的不同,賴仍然賴在加拿大。中國對此仍然無解。這幾天,中文媒體對賴事件的關注,再次升級。

最近網上有關賴昌星的一篇報道:現在Omni的新聞從業人員丁果對媒體說:“2000年賴昌星在加拿大官司出來後,我是最早采訪賴昌星律師的”。我看了真的一驚,丁果會這麽說嗎?因為這與曆史嚴重不符。

曆史的真相是:

當時,賴的事件在溫哥華曝光後,中文媒體派人去采訪有關的當事人和律師。采訪賴和賴的律師是時任溫哥華城市電視的新聞主任兼主播謝文峰--他英文很好,但不通閩南話;采訪賴的是時任城市電視新聞主播的歐陽少偉---他的國語和閩南話都很好。
 
當時,丁果不是城市電視的工作人員,更不是記者和主播。那時候還沒有丁後來任職的Channel-M,更沒有今天的Omni。說句誠實的話,即使今天,丁果的英文,還是兩竅不通,那時怎麽能采訪賴的律師---一個中文不識的“白丁”。丁果既認識謝文峰也認識歐陽少偉,對這段曆史明白的很。他不應該滿嘴跑馬。何況,城市電視應當有過去的錄像為證。再說,當年的城市電視新聞總監賀明瑜今天仍然是新聞總監。對這段曆史的說辭,對外來人新來的人看看就得了,但要業內人看到了,一定對丁先生的這個說法有不好的看法。

至於後來(至少一年之後)賴昌星喜歡跟丁果對話,因為丁是大陸人,更能理解老賴的想法。再說,賴昌星講話五湖四海,丁果講話滿嘴跑馬。一個對一個,誰也不差誰,對襟(勁)。

采訪賴的這段曆史在溫哥華華語電視界是非常敏感的,因為這件事曾導致有關人員丟了工作。想來丁果清楚的很。論名氣丁果今天已經夠有名了,為什麽還要講他是最早采訪賴昌星律師的這種和曆史嚴重不符的話?還是說他的說辭誤導了新來乍到的文章作者陶先生,唬得他一楞一楞的,硬是寫出了這種謬傳四海的以訛傳訛的假曆史?

為了澄清曆史,為了謝文峰和歐陽少偉,隻好寫出這段出力不討好讓丁果不高興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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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賴昌星1999年8月13日持香港護照進入加拿大。

* 2。按照加拿大的判例法,保留死刑的國家要求加拿大引渡或遣返罪犯,即使與加拿大定有引渡條約,原則上也必須做出對被引渡罪犯不判死刑的承諾。理由在於,如果在未得到這種承諾時就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到外國,就會違反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正義”原則。
實際上,中國通緝的大半逃犯都跑到了加拿大,他們並非是受到加拿大政府的邀請,而加拿大各界也很不希望看到加拿大成為外國逃犯的天堂。如果能有效處理死刑和酷刑等風險問題,雙方在遣返逃犯問題上開展有效合作,在信守承諾爭取簽訂引渡條約以外,還需要在司法和執法領域加強溝通和了解。

*3。加拿大是中國逃犯的主要滯留國。從加拿大遣返回中國的逃犯寥寥無幾,主要的障礙之一就在於加拿大法院對酷刑問題的擔憂。按聯合國反酷刑公約和加拿大法律的規定,加拿大對於已經在加拿大境內的人,即使確定其罪犯身份,斷定其不具備難民資格,如果認為他被驅逐出境到某國後可能受到酷刑,依然不得遣返或引渡。賴昌星一案拖延至今的法律上的主要原因正在於此。
事實上,凡是從中國逃到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幾乎都會以此為理由要求庇護。在逃犯遣返問題上,酷刑已經成為比死刑更加難以解決的難題。從根本上說,如何在國內的法律製度和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有效預防酷刑問題,成了一大問題。
以酷刑為由決定不將涉嫌犯罪的人送去別國,並不是加拿大在執法上針對中國采取的特殊政策。加拿大在這一方麵最著名的案例也不是賴昌星一案,而是剛剛了結的米赫·阿拉(Meher Arar)一案。2002年,應美國政府的要求,加拿大政府將被美國視為有恐怖分子嫌疑的敘裔工程師米赫·阿拉遣送到美國。美國進行審訊後將其遣送到敘利亞。2003年,米赫·阿拉回到加拿大,稱他在敘利亞被關押一年期間受到酷刑。這引起軒然大波。加拿大政府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對此案進行了為期兩年的調查,於2006年公布結論,認為政府,尤其是當年與美方配合行動的皇家騎警有過錯。當年,加拿大皇家騎警總監紮卡德利對阿拉公開道歉並在不久後被迫宣布辭職。2007年,加拿大總理哈珀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阿拉道歉,並宣布提供高達1050萬加元的巨額賠償,此外,還提供100萬加元給阿拉,用於支付其聘請律師起訴加拿大政府的法律費用。在此同期,阿拉在美國起訴美國政府,卻遭到敗訴,並在2008年被駁回上訴。加拿大政府對美國在處理本案中的 “不當做法”提出外交抗議。此案在加拿大影響極大。它說明,即使對美國,加也采取了同一立場。

*4。關於中加關係,普通中國人議論最多的不是經貿關係或其他問題,而是中國逃犯問題。其中,賴昌星知名度最高,在海外纏訟時間最長,也就具有前中國駐加大使梅平說的“象征意義”。這無疑發出了一個十分錯誤的信息,使其他逃犯將加拿大視為庇護罪犯的天堂。
即使在中國法律界,不少對加拿大的法製很有好感的人士,也因為賴昌星案而產生懷疑,質疑加拿大的法律製度是否 “過分偏袒”罪犯。有一次加拿大皇家騎警的主要官員來華警務交流,在10天的訪問期間竟被中方12次提問“賴昌星什麽時候回來”。而加拿大機構近十年來邀請的各級中國司法代表團,幾乎100%會在訪加期間提出同樣的問題。
按前中國駐加大使梅平的說法,中國雖然不想將赴加拿大旅遊協議同賴昌星掛鉤,但是,如果賴昌星今天被遣返,旅遊協議明天就可以簽署。梅大使快人快語,足以說明逃犯問題的嚴重性和賴昌星案對中加關係的特殊影響。

*5。加拿大是第一個與中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的國家,也是第一個提供政府專項資助在法律援助、法官培訓、刑事訴訟、辯護、檢察製度改革等重要領域中開展對華技術合作項目的西方國家。

*6。加拿大溫哥華的弗雷澤研究所最近公布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過去20年間,共有60萬人抵達加拿大申報難民,其中50萬人獲準,成功率高達85%。

*7。2006 年,“東突”分子玉山江在烏茲別克斯坦被逮捕,隨後被遣返至中國。此後,加拿大政府援引《中加領事協定》,要求給予“加拿大公民”玉山江領事保護,此一主張被中國政府拒絕。時任外交部發言人劉建超說:玉山江是中國人,此案的審判完全是中國內政,加拿大無權幹涉。隨後,加總理哈珀發表公開講話,措詞強硬,稱要“正告任何一位中國官員”,“加拿大不會拿人權和經濟做交易”。2008年,哈珀更拒絕出席北京奧運會開幕式,與德國總理默克爾一起成為輿論焦點。

*8。加拿大在1999年修改了《引渡法》,規定“在不存在引渡協定的情況下,經司法部長同意,外交部長可以與有關外國就個案達成特定協議,以便執行該外國的引渡請求”。

*9。7 月21日,中國司法部部長吳愛英訪問了加拿大,雙方“可能”討論了“中國與加拿大引渡條約”。有人認為“中加引渡條約”在加總理哈珀9月訪華前達成“完全有可能”。中加醞釀簽署引渡條約已有經年。如果能簽署,在全球通緝的、有一半隱匿在加拿大的中國貪官,日子可能就不好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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