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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與民主自由

(2007-08-01 17:54:23) 下一個
聖經不是一套具體的、狹窄的政治宣言,任何的現實的政治製度與聖經的終極關懷都有所差距,但任何的相對合理的政治製度都可以在聖經中吸取健康的養分。聖經的思想是與民主自由息息相通的,是民主運動的極大推動力。

人人平等

聖經的“人人平等”觀包括奴隸和所有的種族,比希臘羅馬更徹底。就算你隻把這當作一種社會或哲學的思想,也是非常了不起的。

“我們不拘是猶太人,是希臘人,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從一位聖靈受洗,成了一個身體,飲於一位聖靈。”(哥林多前書12:13)

“因你們已經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穿上了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在此並不分希臘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惟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哥羅西書3:9-11)

它提倡的這種平等固然與後來的民主製度息息相關,但就在奴隸、封建製度下,它也有其適用的意義:

“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你們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以弗所書6:8-9)

政府服務於人民

“門徒起了爭論,他們中間那一個可算為大。耶穌說,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那掌權管他們的稱為恩主。但你們不可這樣。你們裏頭為大的,倒要像年幼的。為首領的,倒要像服事人的。是誰為大,是坐席的呢,是服事人的呢。不是坐席的大麽。然而我在你們中間,如同服事人的。”(路加22:24-27)

無論是君主製還是現今的民主製與這樣美好的關係都有相當的差距。總的來講,民主製好一些,君主製、獨裁製差得遠一些。但無論什麽情況,聖經強調神的終極權柄,這樣的思想對統治者的權力便是很大的製約。

“因為萬有都是靠他[基督]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執政的,掌權的,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為他造的。”(哥羅西書1:16)


政教分離

一方麵神統治萬有,另一方麵,他並不一定直接參與世俗的一切活動。比如對政治製度就是這樣。神的計劃是改變人心,當人心改變的時候,社會製度當然會受到影響,但神並不要我們把教會與政治體係合為一體,聖經提出政教分離的重要原則。這給政治製度一個合理的成長空間,對教會的健康成長也是(甚至更是)很重要的。基督徒就是要以公民的身份參政議政,改變社會,而不是靠著教會的組織來奪取世俗權利。

“法利賽人出去商議,怎樣就著耶穌的話陷害他,就打發他們的門徒[…]去見耶穌,說:「…… 納稅給凱撒可以不可以?」耶穌看出他們的惡意,就說:「假冒為善的人哪,為甚麽試探我?拿一個上稅的錢給我看!」他們就拿一個銀錢來給他。耶穌說:「這像和這號是誰的?」他們說:「是凱撒的。」耶穌說:「這樣,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他們聽見就希奇,離開他走了。”(馬太福音22:15-22)

但聖經並不是承認現實的政治製度就一定是合理的。無論是君主製的統治者,或者民主製的民眾,都可能偏離神的道:

“萬民為什麽謀算虛妄的事?世上的君王一齊起來,臣宰一同商議,要敵擋耶和華,並他的受膏者。”(詩篇2:1-2)

每個個人要明白神是真正的主,而不是世俗的當權者:

“於是[官長]叫了他們[使徒]來,禁止他們總不可奉耶穌的名講論教訓人。彼得、約翰說:「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麵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我們所看見所聽見的,不能不說。」官長為百姓的緣故,想不出法子刑罰他們,又恐嚇一番,把他們釋放了。”(使徒行傳4:18-21)

但另一方麵,個人 - 因此也包括教會 - 又要在世俗的事情上,在可能的範圍內順服當權者。

“到了迦百農,有收丁稅的人來見彼得,說:「你們的先生不納丁稅(丁稅約有半塊錢)嗎?」彼得說:「納。」他進了屋子,耶穌先向他說:「西門,你的意思如何?世上的君王向誰徵收關稅、丁稅?是向自己的兒子呢?是向外人呢?」彼得說:「是向外人。」耶穌說:「既然如此,兒子就可以免稅了。但恐怕觸犯他們,你且往海邊去釣魚,把先釣上來的魚拿起來,開了他的口,必得一塊錢,可以拿去給他們,作你我的稅銀。」”(馬太福音17:24)


以法治國

神賜給以色列民律法,神的律法是永存的,與人的律法不同。

“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馬太5:18)

從聖經對神的律法的觀點,我們可以有很多可以借鑒適用於人的律法。它講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馬太5:19)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羅馬書2:3)

但律法的精意更重於律法的條文,用這樣的觀點來看人的法律的時候,我們便不應當對法律的條文墨守成規,通過一定的程序,法律需要進步。

“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哥林多後書3:6)

聖經講“世人都犯了罪”(羅馬書3:23),這裏的罪是指原罪,指人偏離了神的道。相對於人的法律來講,恰恰因為“世人都犯了罪”,所以我們不能輕易地依人來斷定人的罪。這便是法律上假設無罪的緣由。

“時候未到,甚麽都不要論斷,隻等主來,他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裏得著稱讚。”(哥林多前書4:5)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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