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論說,不同的人在不同情況下,對時間的認知是不一樣的。對於我來說接下來的兩周很漫長。然而,9月18日臨近了。
我接到R律師一個電話,說她還沒收到律師費。
我說,不是說好了的,這次沒有律師費。待案件結束後單獨給500刀小費的嗎?
R律師說,她事務所的人都在忙著準備工作,很辛苦。
我想了一下,問她,“你把我的文件都讀了沒?”
R律師回答說,都讀了。
兒時常聽大人說的口頭禪之一就是,36拜都拜了,不差最後一拜了。我便給她的事務所又轉去近2000刀。
9月18日清晨,B先生,M女士及我,三人於8時10分到達法院。接著R律師也到了。我大大地鬆了口氣。我給R律師介紹了B先生及M女士。
R律師對我說,民事法庭不接受民事前科案件為證據。也就是說B先生不可能出庭作證。
開庭前,被告也到了。 R律師找到她,約她談談。
R律師對被告說,房子是原告的, 被告不可能無休止地免費居住。她總是要被搬走的。不如她接受和解協議。
被告對R律師說她有很多證據要告訴法官來證明原告是壞人。她不會接受任何妥協建議。
不幸的是當天的法官還是R女法官。
開庭後,法官又問R律師雙方是否有庭前交談和協議。當R法官聽說沒有協議時,她又要我們各方庭外接觸,看看是否能達成協議。我有感覺似乎R法官希望看到庭前和解,以免她做出裁決。
庭外,我開始考慮法官的意圖。也想到了我的具體處境,心身都很疲憊。這次庭審的結果依然有變數。我便提出給她1000刀搬遷費,免去所欠4個月房租,再給兩個周的時間搬走。
被告接受了其它條件,但要1個月的時間搬走。
我準備妥協,答應她。我對R律師說,被告是個瘋子,我要是繼續與她爭鬥下去,說明我也是瘋子。而且我也拖不起了。我打算同意她的要求。
可R律師認為被告太過分了。R律師堅持認為被告100% 會輸掉。
B先生依然對被告恨之入骨。他對太太流產之事仍對被告懷恨在心。他希望能看到被告被裁定有罪,記入她的法庭檔案裏。
M女士以為我不應該在被告麵前表現出軟弱。
我同意了他們的意見。沒有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