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陪審記6 陪審體係英譯中之煩惱
杭州阿立
2025年10月13日
書接上集《聯邦法院陪審記5 八十裏路尖峰時刻》:
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82791/202510/7538.html
剛才我們候選人排隊進入法庭時,法官、幾位秘書,以及法庭中間大空地兩邊坐著的控辯雙方各若幹人,全部起立,而且一直站著。
直到所有候選人都落座,法官才率先坐下,並示意控辯雙方可以坐下了。
法官是位白爺爺,貨真價實的白爺爺:既是白人,又很年長,肯定比阿立年長不少。更無巧不成書的,法官真的姓白(White)。白法官也好,白爺爺也罷,千真萬確、如假包換。
閑話休提,言歸正傳。
接下去本該寫白爺爺法官的細說之開場篇。但是,世界上離不開的,少不了‘但是’二字:
陪審團、陪審員、庭審等中文翻譯的煩惱
說是中文翻譯之煩惱也好,中文翻譯之誤導也罷,所謂‘差之毫厘失之千裏’。
英文的Jury是複數(指團體),Juror是單數(指個人),中文分別翻譯成陪審團和陪審員。表麵雖不錯,細想卻不明確:陪?陪什麽?陪誰?
怪不得當我微信朋友圈報告‘我要去候選陪審員了’、‘我中獎選上陪審員了’,國內同學有問:“你是去觀摩?”、“你是去旁聽?”
這話頭我寫密州陪審記時已經回答過,重要的話說兩遍不嫌多:
Jury的職責不是觀摩,也不是旁聽,而是正兒八經的聽審,最終擁有拍板定案的權力:‘有罪’(guilty)還是‘無罪’(not guilty)不是法官判決,而是由我們Jury集體裁決。刑事案每項控罪的裁決必須全票一致才有效。
Trial翻譯成庭審,表麵固然也不錯,但細想還是不明確。這或許也有中美司法體係差別不小的原因在內吧。
中國思維的審,或者更確切的說,‘審問’,是法官(縣官大人)審問犯人。法官既是審問者,又是裁決者。被審問的犯人必須有問必答,老實交代,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米國的trial,法官上述兩個意義都不是:法官既不審、不問,也不裁決。法官啥責任留給後麵白爺爺自己細說。
米國的trial既沒有中文意義的‘審’,更沒有中文意義的‘問’。
被告不是‘犯人’(在法律麵前假定他/她是無辜、無罪的),沒有義務回答任何問題,也沒有義務說任何話,除非他/她自己想說。
整個trial,是控方的責任和義務提供足以令jury信服的證據。
辯方律師可以交叉盤問證人,盤問證據,乃至傳喚己方的證人,但都不是必須的。由辯方律師決定。
Jury在漫長的庭審期間,隻能聽、擇要記憶(很有限的記錄),不能發問,更不能‘審問’。
那jury,juror,trial中文如何翻譯更貼切一些呢?
阿立忙著寫陪審記,這重任留給日後哪位中英雙傑大咖或新秀燒腦吧。
欲知後事如何,請聽下回分解。
下集《聯邦法院陪審記7 白爺爺法官細說端詳》:
在法庭上米國法律是假定被告無罪為前提的。所有trial證明被告不是無罪的負擔(all burden)全部在控方.
辯方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
我在密州做陪審和在加州聯邦法院做陪審,辯方都沒有提供任何證據。
土生土長的人,他們都懂。
就說庭審,翻譯的非常準確,就是在法庭上審理控辨雙方的證據。
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82791/202510/9912.html
在本法庭上,陪審團的裁定就是認定了。控方或辯方不同意,唯有上訴到上一級法院。。。
就像白爺爺結案後來我們陪審團室對話。他說人們常懷疑陪審製度的各種問題。但這是還不夠了解米國的陪審製度。
舉辛普森為例:問題不是“OJ 辛普森有沒有做(The question is not Did OJ Simpson do it)?”,而是“控方有沒有提供讓陪審團認為超過合理懷疑的證據。。。”。我們不在陪審團裏,不能回答。
照片那年正好外婆來米國看我們,一起遊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