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美國鳳凰城的米蘭達,因涉嫌對一女性強奸而被捕,警察在兩小時就完成了審訊,米蘭達也簽署了自白書,之後交於法庭,判其有罪。當時一位73歲的律師阿爾文成了他的辯護律師,這位本該退休的較真的律師在法官麵前竟提出了,警方辦事有誤,根據律條五,無論任何人都不能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快哭了]警方有義務當即為其提供律師出席。首次審判,米蘭達被判刑有罪20年。
老阿爾文竟不服氣,聯同其他幾名大法官將此案告至美國最高法院(隻有9名高級法官) ,出於對現行法的維護與修改,米蘭達案子被選中重審,介於被告人應有的公平權,最後以5比4的票席,1966年首席法官Earl Warren(厄爾.沃倫) 提出了<Miranda Warning>: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你有權保持沉默。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e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以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審問之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與建議。受審時,你也有權讓律師在場。
I f you ca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如果你負擔不起聘請律師,法庭可遵照你的意願,為你指定一位律師?
最後,米蘭達被減刑至判11年,他於1972年假釋後又因酒吧鬥毆被人刺亡,奇怪的是,警方在出示<米蘭達警告>之後,警察無法得到其他更有利證,竟無人被起訴(限製與平衡警察的權力,看來警察們有意見有情緒啊[傲慢][白眼],待工啦!)。
至今,<Miranda Warning/rights> 成了現行法庭申判的首席陳詞!
僅有被告自白及警察記錄,不能成為法庭司法審判定罪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