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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司法製度和英國司法製度比較

(2025-09-24 14:55:33) 下一個

印度的司法製度與英國的司法製度有淵源關係(印度曾是英國殖民地),但隨著曆史發展,兩者逐漸形成了差異。

憲法地位與司法審查

  • 英國

    • 沒有一部成文憲法,屬於“不成文憲法國家”。

    • 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是最高原則,法院不能推翻議會立法。

    • 司法審查主要針對行政行為,而不是議會立法。

  • 印度

    • 擁有世界最長、最詳細的成文憲法。

    •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有憲法審查權,可以宣布議會或邦的法律違憲。

    • “基本結構原則”(Basic Structure Doctrine)確保議會修憲不得破壞憲法基本架構(民主、法治、權力分立等)。

英國與印度司法製度比較表

比較維度 英國司法製度 印度司法製度
法律體係 普通法發源地,判例法為主;議會立法重要 普通法 + 成文憲法;憲法是最高法源
憲法地位 無成文憲法;議會主權至上 世界最長的成文憲法;憲法至上
司法審查權 不能推翻議會立法,隻能審查行政行為 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可宣告立法違憲;“基本結構原則”限製修憲
最高司法機關 英國最高法院(2009成立,取代上議院司法職能) 印度最高法院(憲法與聯邦的守護者)
法院體係 較精簡;英格蘭、蘇格蘭、北愛爾蘭各有差異 聯邦製:最高法院 → 各邦高等法院 → 地區與基層法院
法官任命 司法任命委員會推薦 → 君主正式任命 法官同僚製度(Collegium System)推薦 → 總統任命
陪審製度 保留刑事案件陪審團 已廢除(1959年後由法官獨審)
司法獨立性 較強,傳統避免政治幹預 強調獨立,但法官任命製度被批評不透明
司法角色 偏保守,主要解釋法律與解決糾紛 司法能動主義突出,推動社會改革
公益訴訟 不常見,案件主要是當事人糾紛 發展出“公益訴訟”(PIL),大幅擴大法院介入社會議題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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