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點滴(20):與生俱來的自由
蔣聞銘
法製社會的自由,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下的個人自由。現代社會的法律,對一個人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有嚴格細致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不能做的事,個人就有做的自由。憲法規定能做的事,就是你與生俱來的權利。美國社會的個人自由,第一條,是言論自由。 這是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第二條,是擁槍的自由,這是憲法第二修正案,接下來,是結社罷工示威遊行,還有憲法第五修正案,在哪兒都有不說話,不回答問題的自由
個人自由的根本保障,是分權製衡投票直選的民主製度。專製獨裁的體製下,法律法規,是當權者的意誌,可以隨便改,隨時改。所以集權統治下的個人自由,是空話。中國現在也有憲法,憲法裏也寫著個人有言論集會罷工遊行的自由。但是你在互聯網上說政府的壞話,輕的,微信封號,嚴重的,派出所請你去喝茶。這些個人自由的條文,不過是獨裁政權粉飾門麵的虛文。
美國的法律,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憲法和放在一起的二十七個修正案。這是美國憲政的根本。政府官員,從總統到一般的軍人公務員,入職前都必須宣誓效忠憲法。美國憲法可不可以改?可以。 但是修改憲法,先要在參眾兩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然後再經過四分之三的州的州議會確認。舊文明的集權體製,用同樣的標準去修改憲法,不難。但是在美國,要修憲,除非絕大多數民眾同意,否則沒有可能;第二層,是一般的法律,必須參眾兩院多數通過,總統簽字同意;第三層,是行政部門根據法律定的執行細則。
任何人對第三層的執行細則不滿,都可以去聯邦法院提告。法院受理了,第一件事,就是通告全美國停止執行有爭議的細則,官司一級一級往上打,最終的結果,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第二層,一般的法律,你也可以去告,說某條法律違憲。這樣的提告,也有成功的時候。比如上世紀七十年代初,兩院和總統,都同意降低法定的選舉年齡,但是聯邦最高法院不同意,說這樣的事,用這樣的法律門檻,過於輕率,不能算。他們說不能算,就不算。怎麽辦?要推翻最高法院的裁決,有兩個辦法,一個是他們自己推翻自己,一個是修憲。美國憲法第二十六修正案,降低選舉人的年齡,就是這麽來的。
美國到現在,立國二百五十年不到,一共通過了二十七個憲法修正案。前十個,放在一起,是人權法案,是憲法的附件, 後麵的十七個修正案,第十八和第二十一不能算。1919年通過了禁酒的第十八修正案,行不通,所以1933年又通過了第二十一修正案,取消第十八修正案。通過法律禁酒,可以理解,但是居然修憲禁酒,禁了又改回去,算是民主社會知錯必改的例子,也是趣聞笑話。
五年前,在美國的中國人,拿美國的自由平等博愛當口號看,其實是蠻自然的。但是經過了中國政府胡作非為的清零防控,現在這樣想的人,應該少了許多。利用中美兩邊的身份,兩邊得便利,一點毛病都沒有。但是,在真正麵臨放棄美國的時候,絕大多數人不會選擇放棄。這個不放棄,根據不是抽象的道德考量,而是具體有形,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實利益。自由民主,個人自由,對生活在美國的每個人,是實實在在的現實利益。
問題是這是美國生活的寫照嗎?比如你需要打官司,你覺得值得上法庭嗎?美國社會是他律社會,不是自律社會,因此事情的成敗是在程序細節裏,而不是在定義上,這個概念隻有在美國生活了至少20年以上時間的人才會意識到。
其實如果學過人類社會發展史就可以看出美國一些概念哪怕定義上也是悖論,美國文化的內核是自由,但一個人或者一方麵的自由一定是以其他人或者其他方麵的不自由作為前提或者代價,否則不符合資源有限的現實,因此這種自由並不是為所有人的,而是單純理念上的,類似宗教提倡的概念。有一句話叫魔鬼都在細節中,說的就是這種矛盾。
但宗教總是有人提倡的,俗稱雞湯。
美國有很多優秀的地方,因為美國文化和生活缺乏確定性,一個事情的定義不意味就會這樣發生,這種不確定性給人刺激感,也鼓勵賭博心態,而賭博不論輸贏都會讓人興奮。對於成功的人來講當然更好。
這是殖民主義時代的普遍心理,但不是可以在世界上長期維持的狀態,尤其是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