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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應該怎樣處理街友亂政的問題?

(2025-08-14 07:58:56) 下一個

法律的意義本來就是“具有強製力的行為規範”如果隻是靠自律或勸導,那就成了道德倡議,而不是法律

問題在於,美國尤其是許多民主黨執政州的現行法律體係裏,對“強製”這件事的限製特別多,主要是因為他們在憲法和民權法裏片麵、過份地擴大保護個人自由權——擴展到哪怕這個人選擇吸毒、流浪、拒絕工作,隻要他沒有直接危害他人生命財產,政府就不能強行幹涉。

我們應該認識到:勞動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手段和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基石之一。

這也是為什麽很多美國人(尤其是守法納稅的中產)會覺得美國蘭州有些製度很荒謬——

  • 納稅人花錢養不工作的人

  • 有毒癮也能繼續領福利

  • 拒絕戒毒也沒人能逼你。

美國各州應該把“長期毒癮 + 公共場所汙染”定義為一種公共安全危害,可強製收治。 其實法院本身已經有此權力,在審理吸毒或公共衛生環境擾亂案件時,判決送入戒毒勞動營。 教育官員們明確:“勞動不是懲罰,而是康複的一部分”,不違反‘反奴役條款’。

下麵提供一個較完整的方案,包括法律修正案草案法源依據執行流程圖,內容基於美國憲法、夏威夷州法律以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的既有框架來設計。


一、法律修正案草案(夏威夷州示例)

法案標題:
《夏威夷州公共安全與康複法修正案(強製戒毒與勞動康複條款)》

新增章節(建議加入《夏威夷州修訂法規》第353章或公共衛生/安全相關章節):


1條 立法目的
為防止長期毒癮及公共場所汙染對社會造成持續性危害,保障社區安全與公共衛生,特設立“強製戒毒與勞動康複計劃”,將勞動作為康複和技能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幫助吸毒者戒斷毒癮並重返社會。


2條 適用範圍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經法院裁定,可被納入本計劃:

  1. 經確認有長期毒癮(連續使用非法毒品6個月以上);

  2. 在公共場所反複製造嚴重衛生或安全危害(包括但不限於:針頭丟棄、公共區域大小便、長期占用公共設施等);

  3. 多次違反公共安全與秩序條例且與毒品使用相關。


3條 法院權力
地方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可裁定:

  • 將被告送入州立“戒毒與勞動康複中心”進行封閉式管理;

  • 康複周期6–24個月,期間接受醫學戒斷、心理輔導、技能培訓和適當勞動;

  • 勞動種類包括環境清潔、農林作業、公共設施維護等,不得危害健康且需支付適度勞動補貼用於個人基本生活儲蓄。


4條 勞動性質

  1. 勞動作為康複治療和社會再融入的必要環節,不構成懲罰;

  2. 遵守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反奴役條款”**之例外(即合法的刑事處罰和公共安全措施);

  3. 工作時間與強度需符合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標準。


5條 計劃管理

  • 夏威夷州公共安全局(DPS)與衛生局(DOH)共同管理;

  • 每三個月進行醫學與行為評估,決定是否提前釋放或延長康複期;

  • 出營後提供6個月至1年的社區輔導與就業支持。


二、法源依據

  1. 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

禁止奴役及強迫勞動,但作為經合法定罪的刑事處罰例外。
  1. 夏威夷州憲法 第I條 第4& 5

保障公共安全與健康,允許州立法機構設立必要法規防止公共危害。
  1. 夏威夷州修訂法規 HRS §353

賦予州政府建立、運營矯正機構及康複計劃的權力。
  1. HRS §321-1 公共衛生法

賦予衛生部門處理公共健康危機(包括毒品濫用)的權力。
  1. 判例依據

  • United States v. Kozminski1988):界定“強迫勞動”並承認刑事處罰例外。

  • Robinson v. California1962):雖禁止單純因成癮而刑事處罰,但允許因行為危害公共安全采取矯正措施。


三、執行流程圖

[警察/衛生部門報告] [檢察官提起指控][地方法院審理][確認符合條件][法院裁定 → 送入康複中心][醫學戒斷] → [心理輔導] → [技能培訓 + 勞動康複][定期評估] ──(符合條件)──→ [提前釋放][社區跟蹤輔導 + 就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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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評論 (1)
評論
abcdaren 回複 悄悄話 吸毒者已經失去自主的能力,為什麽還要保證他們自己選擇的自由?
這種極左的‘政治正確’,本身就是個悖論!!吸毒,不但已經危害了自己,也大大地危害了國家、民族、社會的健康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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