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有個法律叫做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1964),它堪稱 “名人告媒體必敗法”。
最近,拉斯維加斯賭場大亨 史蒂夫·永利(Steve Wynn) 就親身體驗了一把:他想挑戰這個法律,結果——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他的上訴。
為什麽?
因為他是 公眾人物。
美國法律有個隱藏規則:
你越有名,越告不贏誹謗。
理由是——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
所以,法院對普通人與名人的標準不同:
• 普通人被誹謗 → 隻要證明內容是假就能贏。
• 公眾人物被誹謗 → 必須證明媒體是 故意說謊或嚴重疏忽(Actual Malice)。
永利老板當年被媒體爆料性騷擾、濫用權力,他告媒體,想說:
你們毀了我的名聲!
但法院說:
你是名人,要告贏?得證明人家是 故意黑你,光說“新聞不實”還不夠。
永利想挑戰這個規則,說:
這法律不合理!媒體可以亂說話,誰來保護我們名人?
最高法院直接拒絕了他的請求。
原因很簡單:
如果取消這個標準,媒體以後誰還敢監督總統、明星、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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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吐槽版】
假設你是美國總統,你早上打開報紙:
“總統昨晚偷吃麥當勞,撒謊減肥。”
你火冒三丈,告他們誹謗。
結果法院告訴你:
“總統同誌,請先證明他們知道你沒吃,卻故意這麽寫。”
你冤不冤?冤!
但 這是美國言論自由的底線。
防止權貴封口,哪怕讓你受點委屈,也值。
永利老板,就是在這個遊戲規則裏,摔得鼻青臉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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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經法律科普】
什麽是 Actual Malice(實際惡意標準)?
→ 不是“惡毒”,而是:
發布時“明知道是假”或“嚴重疏忽真相”
這套標準來自:
1964年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案
背景:
• 當年阿拉巴馬警察官員起訴《紐約時報》誹謗。
• 最高法院判定:新聞自由大於官員名譽
• 創下曆史性先例。
所以今天,全世界最難打贏的官司之一,就是:
名人告媒體誹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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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法律金句】
“在美國,公眾人物的皮要比普通人厚,因為言論自由比麵子重要。”
“In America, public figures need thicker skin—because free speech matters more than repu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