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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下午17時30分左右,正在出差辦案的北京張新年律師,被黑龍江省綏化市望奎縣公安一行13人從綏化市啟悅精智賓館帶走,此信息以及被帶走的現場錄像瞬間刷爆朋友圈和微博,引起了律師同行和各界的廣泛關注。
一、事件起因是張律師在微博為所辦理的案件發聲,涉及到了望奎縣的相關公職人員
從網上的信息可以看出,張新年律師在正在黑龍江省綏化市蘭西縣法院辦理一起敲詐勒索案件,其自名為“地方主官誣告陷害同居女友案”。自2025年5月9日起,張律師就通過微博發布該案件的相關信息,總結如下:
1、張律師於2025年5月9日到蘭西法院提交手續、閱卷,但該法院未設立律師通道,辯護人在出示律師證後必須出示身份證刷閘機才能進入法院;
2、張律師於2025年5月10日到蘭西縣法院複製案卷材料,但負責偵查的望奎縣公安局製作提供的U盤竟然有病毒,在固定完證據殺毒重啟電腦後,所複製的案卷材料也被自動清空,成了空白文檔。而張律師所辯護的案件是從望奎縣移送到蘭西法院進行審理的,望奎縣的一位主要領導在玩弄女下屬數月後為了擺脫對方,試圖對女方及其父母雙親進行司法打擊報複;
3、張律師於2025年5月11日對案件進行社會調研,並呼籲望奎縣百姓能夠提供所了解的案件信息。同時張律師表明從蘭西法院複製的由望奎縣公安偵查而來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都是經過剪輯的,該案是非常離譜的假案。
從以上張律師發布的信息來看,其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有種種反常現象,通過微博對相關部門進行了批評,並指出了所辦案件的有關公職人員涉嫌公權私用打擊報複的情形,通過微博公開發聲,通過這種方式進行批評、建議和檢舉,目的就是希望蘭西法院、望奎公安能夠及時整改、勿持續違法狀態,也希望該案能夠妥善的解決,避免無辜之人遭受司法滅門。
不曾想,張律師因此舉被望奎縣公安13名民警上門帶走,那輛車牌號為“M6962警”的警車顯得格外紮眼。
二、張新年律師是否有權為案件發聲?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憲法》第四十一條前兩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可見,隻要是中國公民都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的權利。
同時《律師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二條規定: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應當堅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忠於職守,認真負責。
當發現自己所辦的案件可能是某些公職人員濫用權力操縱司法機構對他人進行打擊報複迫害時,作為一個有正義感的律師,當然必須窮盡一切可能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去伸張正義,去對抗濫權。張新年律師的發聲無疑是在合法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在監督敦促蘭西法院等機關及時改正錯誤,某淪為他人操縱私用的打擊迫害工具。他如此對抗濫權,自然就成了濫權者的“眼中釘肉中刺。”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律師依法為案件發聲就是為了讓案件暴露在“陽光”下接受監督。但是張新年律師這束陽光就讓濫權者坐立不安了,所以濫權者不惜再次濫用權力,興師動眾,直接將張新年律師以公安手段帶走,雖然還不知道望奎公安將對張新年律師上何種手段,但是其實明眼人都知道,望奎縣公安此舉肯定是受到了某些領導的指示,甚至不排除就是那位“主官”直接下令,因為張律師動了“權力的蛋糕”,勢必要“給點顏色瞧瞧”。
但是不知道那位“主官”想過沒有,如此明目張膽的濫用權力對辦案(尤其是案件還與其有密切關係)律師進行打擊報複,就不怕引火燒身嗎?紀委監委的留置室為誰而設?君不見江西萬年毛書記之前例乎?
龔碩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