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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百曉生
來源|網絡
#結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
該條例還在向社會征求意見中,網友對此眾說紛紜。
從另一個角度看,社會越來越開放,越來越追求個人的自由。
這一點,從不斷上升的未婚同居率也能看出。
未婚同居,自願原則,既不違法,也不犯罪。
但,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刑法》明確規定,與這3類人同居,如果被查到,最高判10年!
01
未成年
上海閘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子:
21歲的蔡某,在網吧認識了一個女孩,叫小怡。
兩人談得很投機,很快就確定了戀愛關係。
一次閑聊,蔡某無意中得知小怡才13歲。
他很驚訝,因為小怡看起來比較成熟,糾結了很久,還是選擇繼續交往。
在一起一個月左右,小怡跟父親撒謊說去在同學家住,其實是住在蔡某家,與蔡某睡同一張床。
同居的第一晚,在小怡的自願下,兩人發生了關係。
一年以後,蔡某因詐騙被警方傳喚,才發現他還有其他犯罪行為,即與未成年同居並發生關係。
最後,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我國刑法第236條明確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之所以罰得那麽重,是因為未成年人處在生理和心理的發育階段,很多方麵還不成熟。
加上社會生活閱曆淺,容易上當受騙。
因此,法律將未滿14周歲的女孩定義為幼女,與幼女同居並發生關係,無論她是否自願,都以強奸罪論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麵前,年齡就是紅線,不容侵犯。
02
已婚者
河南濮陽台前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
老王跟李女士在31年前舉辦婚禮,並育有一女,次年登記結婚。
兩年後,李女生不堪家暴,帶著女兒離家出走。
後來,李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現任男朋友。
兩人舉辦婚禮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生育一子一女。
由於沒有跟老王解除婚姻關係,李女士與男友一直無法領取結婚證。
就這麽過了34年,老王突然向公安機關告發,李女士因涉嫌重婚罪被采取強製措施。
最後,李女士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下情形,會被認定為重婚罪:
1、有配偶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再與他人結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沒有登記,但確以夫妻名義同居;
3、與原配偶沒有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4、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沒有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總的來說,定義是不是重婚罪,就看有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比如:
辦婚禮、拍婚紗照、給孩子辦滿月酒、在孩子的各種資料父母一欄填寫兩人名字、親朋好友鄰居默認兩人是夫妻等等。
事件中的李女士,每一樣都占了,所以即使老王有過錯,李女士仍然被判重婚罪。
當婚姻無法繼續時,應辦理離婚手續,再與他人開始新生活。
記住,真愛無罪,但重婚有罪。
03
軍人配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起破壞軍婚案:
2013年,錢某出軌陳某,因錢某不肯離婚,兩人分手。
一年後,陳某與現役軍人張某登記結婚。
由於丈夫常年不在家,陳某又與錢某聯係上。
3年來,兩人多次發生關係,並生下兩個孩子。
2022年3月,張某懷疑兩個孩子不是自己的,遂報案。
錢某為逃脫罪名,狡辯稱沒有“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
檢查機關通過走訪詢問兩人的親朋好友,調取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查明三點關鍵事實:
1、陳某的親人發生事故,以及兒子住院時,錢某都出麵處理;
2、陳某經常去錢某辦公室送飯,帶錢某回父母家參加家庭聚餐;
3、陳某不僅參與錢某的車隊經營,錢某買車時她也出了錢。
以上證據足以證明,兩人在生活上關係密切,在經濟上相互幫助,屬於長期、持續、穩定的同居行為,屬於“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
最後,法院以錢某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現役軍人肩負著保護國家、保護社會、保護人民的職責,他們不得不遠離親人,堅守崗位。
相關法律的製定,就是為了讓他們沒有後顧之憂,能更安心地服役。
所以,提醒每一位成年人,尊重他人婚姻,也是尊重自己。
寫在最後:
同居雖自由,但法律底線不可逾越。
在開始一段感情之前,應當保留一份理智。
了解清楚對方的年齡、身份、婚姻狀況,避免因不知情而陷入複雜的法律關係中。
永遠不要心存僥幸,就像那句話說的: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點亮“在看”,希望大家都能擁有一段幸福美滿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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