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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版《南京條約》第一條。明確寫著要求清政府保護自己國民的人權和財產權。相信最早的中國人,可能真不是故意閹割,而是真的沒有辦法翻譯這句話。因為對於當時的中國人來說,人權,財產權根本聽都沒聽過。什麽是人權?什麽是財產權?根本就無法理解。隻能翻譯成:各住他國者需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南京條約》第一條英文文本】ARTICLE I.There shall henceforward be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Her Majesty the Queen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nd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Subjects, who 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 within the Dominions of the other. (譯文:第一條,自今以往大不列顛•愛爾蘭聯合王國女王陛下與中國皇帝陛下以及兩方臣民之間和平敦睦,兩方臣民各在對方疆土之內得享人身、財產之完全的保障與維護……)
【《南京條約》第一條中文文本】嗣後大清大皇帝與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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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鴉片戰爭以來的中國曆史,是一部中國人探求強國禦侮之道、重塑民族尊嚴的曆史。為此,中國人遭受許多挫折,走過不少彎路,付出了極其高昂的學費。然而,很少有人能夠想到,國運興衰、民族榮辱的規律,其實就隱藏在《南京條約》的第一條(或稱第一款)中。
一、《南京條約》第一條:被忽視的重要條款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中英雙方在泊於南京江麵的英國軍艦皋華麗號(Cornwallis)上簽署停戰協議,史稱《江寧條約》,也叫《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一共13條。如眾所周知的那樣,《南京條約》是一個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是近代中國遭受西方列強欺淩的屈辱見證。然而,曆史是複雜的,《南京條約》也有其複雜性。比如其第一條,中文本是這樣表述的:“嗣後大清大皇帝與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這就是一條一直被忽視的重要條款。一般人未必看過《南京條約》原文,自然不可能引起重視,而專業的研究,如一部以65萬字的宏大篇幅“對《南京條約》及附約的每一款項的來龍去脈進行逐次的考辨”的專著——《轉折:以早期中英關係和〈南京條約〉為考察中心》一書(郭衛東著,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對這一條也僅有一句輕描淡寫的話:“《南京條約》第一款是禮節性的和好關照,停戰宣布。”然而,這一條難道真的僅僅是“禮節性的和好關照,停戰宣布”嗎?
以筆者愚見,事實遠非如此簡單,這一條款實際上隱藏著國運興衰的規律,深刻領悟了這一條的內容,也就破解了國運興衰的大秘密。曆史曾經給了我們提示,卻因為我們缺乏悟性而錯失了機遇。
從表麵上看,這一條款的前麵部分——所謂的“永存和平”、“彼此友睦”隻是套話,它看起來確實像是“禮節性的和好關照,停戰宣布”。但是,它的後半部分“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卻不簡單。何謂“身家全安”?《南京條約》中文本的表述是模糊的。英文本《南京條約》第一條全文如下:
ARTICLE I. There shall henceforward be Peaceand Friendship between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Britain and Ireland,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nd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Subjects,who 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within the Dominions of the other.
中文本的“身家全安”,在英文本中是“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這句英文的意思,是說人身(persons)和財產(property)要得到完全(full)的安全(security)和保護(protection)。它的真正內涵是什麽呢?——原來,它的意思是人身權(本文中所說的人身權主要是指人身安全的權利)和財產權要受到保護,而且這一點要由政府承諾並提供保障。換句話說,就是政府必須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這一條的要義是,英國公民在中國,其人身權和財產權要由中方提供保障;同樣,中國公民在英國,英國政府也承諾保障人身權和財產權。應該說,這是合理的要求,也是平等的要求。
英國人將這樣的內容列入《南京條約》第一條,是因為他們極其看重這一點,而這在英國方麵早在1840年2月鴉片戰爭開始之前就已經明確並確定下來了。1840年2月20日,英國外交大臣巴麥尊在給侵華英軍正副全權代表懿律與義律的訓令的第3號附件——《對華條約草案》中是這樣表述的:“第一條自今以往大不列顛•愛爾蘭聯合王國女王陛下與中國皇帝陛下以及兩方臣民之間和平敦睦,兩方臣民各在對方疆土之內得享人身、財產之完全的保障與維護……” (《中國近代史參考資料》第一編第一分冊,中華書局1960年8月版,第135頁)除去中文翻譯的表述差異,《對華條約草案》這一條與《南京條約》第一條實質上沒有任何差別。
由此可見,英國方麵對這一條是如何看重,是一定要在條約的第一條加以強調的。但是,對於中方來說,卻對這一條的深刻內涵完全沒有領會。以欽差大臣耆英為代表的清政府官員在條約上簽字的時候,根本就沒有理解英國人為什麽要將之寫在《南京條約》的第一條的原因,而負責翻譯的人也根本不可能領會那幾個看似簡單的英文單詞後麵隱藏的重大曆史奧秘。中英雙方對這一條文的不同態度,剛好折射了兩國的曆史命運。英國人如此重視的內容,在中國人卻幾乎視而不見,這種視而不見甚至一直持續到169年後的今天,究其原因,在於大多數中國人還是沒有真正理解這一條對於一個現代文明國家的重大意義。
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場景
二、人身權和財產權:現代文明的根基
英國人將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寫入《南京條約》第一條,典型地反映了英國人的思維,這個思維源自悠久的曆史傳統——一個英國人極其引以為豪的曆史傳統。
英國對於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重視,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甚至更早一些時候。1215年6月15日,一群英格蘭貴族在泰晤士河邊的一塊牧草地上迫使國王約翰在一份包含63個條款的文件上蓋上王璽(曆史學家認為約翰未在《大憲章》上簽字,因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會寫字,但肯定蓋過王璽)。這份被稱為《大憲章》的文件,是一個偉大的創舉,它甚至可以看作是英國憲政乃至世界各國憲政的母體。當然,仔細追究起來,《大憲章》雖是1215年簽署的,但它不過是對舊時英格蘭國王與貴族權利、義務的重申,因此《大憲章》的思想早已存在。《大憲章》的意義,是以條文的形式將這些權利、義務明確下來,將習慣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而這開啟了製度化約束王權的新篇章。曾兩度出任英國首相的溫斯頓·丘吉爾在1936年寫道:“這是超乎君王之上,甚至連君王也不可抗拒的一條法律。”學界早有定論,憲政的真諦乃是“限政”——限製政府權力,保障個人權利。限製政府權力最關鍵的是限製最高權力,《大憲章》開啟了製度化限製最高權力之門,所以它受到持久而熱烈的尊崇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事。
英國作家梅爾文·布萊格(Melvyn Bragg)將《大憲章》列為“改變世界的12本書”之一,並寫有這樣一段評論:“《大憲章》所受到的尊崇已經維持了近800年的光陰,且不但在英國,也在美國、印度、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以及想要甩掉暴政、在法律和人人平等的基礎上立國的其他各國中,奠定了民主和追求自由的憲法基礎。如果說有一件文書,通過長時間的法律試用和它如神話般強而有力的影響,塑造出一個凡是自由男女盡皆向往的世界,那就是《大憲章》。它所得到的共鳴是超乎一般人所能想象的。”(梅爾文·布萊格著:《改變世界的12本書》,中華書局2010年8月版,第46頁)1989年,法國在巴黎舉行《人權宣言》頒布200周年紀念大會。在大會上,法國總統密特朗自豪地說,世界的人權產生在法國。當時有幾十個國家的政要在場,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不顧外交禮節,馬上站起來說,不對,人權產生在英國。撒切爾夫人說人權產生在英國,理由是充分的,就是因為英國早在1215年就簽訂了《大憲章》,確立了人身權和財產權作為兩項最重要的人權的地位。而撒切爾夫人此舉,更是傳神地表現了英國人以《大憲章》為榮的情懷。法國人以《人權宣言》為榮,英國人以《大憲章》為榮,則更凸顯世界文明主流的價值觀乃是對人的權利的尊重。
《大憲章》中最具價值的部分,是第三十九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大憲章》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等地位之人依據這塊土地上的法律做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損害。”該條確立了非經合法審判,不得被逮捕、監禁及其他形式的傷害等人身保護權,由此,英國國民的人身權利逐漸被確立起來。
《大憲章》第二十八條規定:“餘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價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處擅取穀物或其他動產,但依出售者之意誌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該條規定對國王及其下屬侵奪民財進行了約束,是對財產權的確認。
《大憲章》縛住了英國國王的手腳,在其簽署後的數百年間,英國的國王們一再試圖拋開這套繩索,而英國的貴族和平民則奮起抗爭,一次次迫使英王重申《大憲章》的約定。據統計,在《大憲章》簽署後的200年間,曆代英王曾44次重申《大憲章》。可以說,英國憲政的發展史,就是英王和貴族、平民圍繞著是否遵守《大憲章》而展開的鬥爭史。
約翰簽署《大憲章》,是不得已而為之,因此墨跡未幹就拒不執行,好在他次年就去世了。其繼任者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因年少而無力與貴族們相抗衡,但其成年後也渴望專製王權,不希望受《大憲章》的約束,因此多次與貴族發生衝突,直至兵戎相見,但最終是貴族的力量占了上風,議會也在這個過程中發展起來。英國議會的發展,是貴族、平民限製王權,特別是征稅權的結果。
1628年,英王查理一世要求開征新稅,議會通過了《權利請願書》,列數國王濫用權力的行為,重申過去限製國王征稅權利的法律,強調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強行征稅和借債;重申非經依法審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流放和剝奪財產及受到其他損害;規定海陸軍隊不得駐紮居民住宅,不得根據戒嚴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可以看出,這些內容實際上都是重申《大憲章》對人身權和財產權進行保護的規定。查理一世批準了這一請願書,但無意真正執行它,當議會批準補助金後,查理一世下令解散議會,議會的抗爭引爆了所謂的“資產階級革命”,結果是查理一世被送上斷頭台,《權利請願書》的內容得到了重申和確認。經過“光榮革命”,英國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的原則,到18世紀王權徹底被限製,不再對議會權力形成挑戰,英國憲政趨於成熟。
從13世紀到18世紀,英國從中世紀轉型到近現代文明社會。英國進入現代文明社會的核心標誌,就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有力的保護。人身權的保護,使人們避免未經依法審判即被逮捕、監禁和其他侵害,使生命安全獲得保障。財產權的保護,可以保障個人的生存和獨立,也可以限製國家權力對個人的侵犯,在此基礎上形成對政府征稅權力和財政收支預算的監督和控製,是人民約束政府權力的有效武器。這些都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根基。
與英國相似,世界各國在進入近現代文明社會的關鍵時刻,都選擇了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七條為“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十七條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1791年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剝奪,私有財產隻有在為公共利益且經合理補償方可征用。
三、產權保護:西方興起的關鍵
關於財產權的保護,還有一個極其重要的作用:促成了近代西方世界的興起。
有效的產權製度是近代西方興起的關鍵所在,這是西方思想界的普遍共識。產權的實質是排他性權利,即一個人對某事物的絕對支配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讓渡權四種基本權利。產權在英文中寫為propertyrights,而property就是財產,因此產權在核心意義上就是財產權,即“產權是以人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控製和處理財產的權利”。
產權對經濟發展的作用,首先是保證了資源配置的效率。經濟學的首要目標,是解決稀缺資源的配置效率問題。我們認為市場經濟是一種好的製度,就是因為市場經濟對資源配置的效率最高,而市場經濟的效率首先來自明晰的產權安排。清晰界定的私有產權能夠消除或減弱不確定性,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因而是最有效率的。
產權的另一重要功能是激勵。一個社會必須刺激個人去從事那些能夠引起經濟增長的活動,才能實現發展。要刺激人們去從事那些能夠引起經濟增長的活動,必須提供激勵。良好界定的產權使人們將各自資產投入市場競爭以追求最大收益成為可能,對個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了良好的激勵。
《西方世界的興起》(華夏出版社1989年)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思,在其與羅伯斯·托馬斯合作的《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總結近代西方世界興起時有一個簡潔有力的結論:“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包括有效率的資本市場、金融體製、財稅製度等,其核心是產權保護製度,如果沒有有效的產權製度,就不可能促成“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發展,近代西方世界就不可能變得強大——強大到擁有對西方世界之外的世界的支配力量。
曆史實踐比理論推演更有說服力。“西方世界”是一個複雜的組成部分。僅就西歐各國——英國、荷蘭、法國、西班牙等國來說,其曆史命運就很不一樣。在近代世界競爭中,英國、荷蘭是兩個成功的國家,由於“已確立的產權提供了更有效地利用生產要素的刺激,並將資源導向發明和創新的活動”(諾思:《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商務印書館1992年10月第1版,第169頁),因而在近代獲得成功,荷蘭在17世紀是世界頭號強國,而18、19世紀則是英國稱雄世界。相對來說,法國、西班牙在近代則是兩個不成功的國家,情況與英國、荷蘭相反。
法國的失敗是由議會失去對國王權力的控製引起的。法國在14世紀初也發展出了與英國議會相似的“三級會議”。但是,與英國議會始終沒有完全失去對國王征稅權的控製不同,法國的“三級會議”後來實際上名存實亡,失去了對國王征稅權的控製。其起因,是戰爭的需要。1337—1453年英法“百年戰爭”期間,為了籌措戰爭費用,法國國王要求“三級會議”允許其征收特別稅(交易稅、鹽稅等)。“三級會議”希望盡快取得對英戰爭的勝利,結束法國的社會動蕩,所以同意了法國國王的要求。1439年,“三級會議”決定,國王可以不經“三級會議”的批準而征收新稅。但是隨著緊急形勢的過去,征稅權卻隨著法國國王權力的擴張而被延續下來,脫離了“三級會議”的控製。在其後的三個多世紀中,“三級會議”試圖通過和平的方式恢複對國王征稅權的控製,但均以失敗告終,直到最後爆發了大革命,以暴力的方式奪回這項權力。
由於法國國王的征稅權失控,法國的私人產權不像英國那樣受到保護。為了保障稅收,法國國王向行會轉讓某項經濟活動的壟斷權(因為需要行會以交納穩定的稅金作為回報),行會則試圖利用壟斷保護地方市場免受外部競爭,其結果是壟斷加強,而創新和要素的流動性受到了抑製,導致貿易受阻、生產性經濟活動下降。此外,法國還培養了一個龐大的享受免稅的特權階層和保守的官僚隊伍,他們不僅消耗稅收,還成為法國政治結構中的頑固力量,阻礙了社會變革。
工業革命是人類曆史上最重大的變革,西方世界的優勢是通過工業革命才真正確立起來的。工業革命首先發生在英國,而不是發生在法國,這裏麵的原因是值得深思的。
許多人認為英國工業革命是由技術進步——紡織機器的改良和蒸汽動力的發明和應用推動的,的確,技術進步對工業革命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其作用並沒有人們通常所想象的那麽大。更重要的問題是,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是需要條件的,這裏麵不能不提到英國的專利製度。實際上,專利保護製度對英國工業革命的作用非常大,因為技術發明如果不能被推廣則對社會不會產生多大的實際作用;而發明的推廣需要企業家的投資,企業家的投資隻有在獲利機會較大、風險較低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而要降低風險、增加獲利機會,就需要對發明進行專利保護,以使在一定時間內(在工業革命時期的英國為14年)能夠通過壟斷該技術而獲利。工業革命的兩項關鍵性技術,阿克萊特的紡織機專利申請於1769年7月獲準,瓦特的蒸汽機專利證書於1784年4月拿到。專利是一種知識產權,是產權的一部分。因此,推動工業革命的不僅僅是技術,更重要的是技術後麵的產權保護製度。
1835年一位英國作家寫道:“英國之所以能夠稱霸世界,阿克萊特和瓦特的功勞比納爾遜和威靈頓更大。”納爾遜指被譽為“英國皇家海軍之魂”的霍拉肖·納爾遜(HoratioNelson)海軍上將,他在1805年10月指揮英國皇家海軍艦隊戰勝法國、西班牙的聯合艦隊。威靈頓指威靈頓公爵(firstDukeofWellington),是他指揮英國陸軍在1815年6月的滑鐵盧戰役中擊敗拿破侖。這兩位都是英國人心目中的大英雄。英國人認為“阿克萊特和瓦特的功勞比納爾遜和威靈頓更大”,但阿克萊特和瓦特能夠對英國工業革命做出巨大貢獻,卻有賴於包括英國專利製度在內的產權保護製度。
英國的產權保護製度,依賴於從《大憲章》開始的對財產權的保護,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對王權的限製和逐漸發展起來的憲政製度。英國經過“光榮革命”,“議會的崇高地位、中央(議會的)控製財政事務、限製皇權、司法獨立(至少脫離王室而獨立)以及普通法法庭的崇高地位,均相應地建立起來了。這一係列變革的一個主要成果,是增強了產權的保障”。最終,“產權保障以及公共與私人資本市場的發展,不僅帶來了英國後來快速的經濟發展,還成就了其政治上的霸主地位,並最終使英國雄霸世界”。(諾思:《製度、製度變遷與經濟績效》,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192頁)
四、中國經驗:回歸現代文明還是自創新路
當曆史的車輪轉到1839年,中英雙方因鴉片問題而產生了碰撞和衝突。
1839年3月10日,林則徐作為欽差大臣抵達廣州。18日發布禁煙文告,責令外國鴉片販子三日內必須呈繳鴉片並簽署保證書,保證以後不再販賣鴉片,若有再販,“一經查出,貨盡沒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由於鴉片販子不配合,21日林則徐派兵封鎖商館,斷絕飲食供應,迫其就範。到25日,大部分煙販屈服,隻有英國人仍然堅持。在林則徐下了最後通牒後,28日他們終於屈服,同意交出鴉片,但拒簽保證書。
從中國人的立場來看,林則徐的做法完全正當,中國有權這麽處理鴉片販子。林則徐提出“貨盡沒官,人即正法”,也完全合乎大清官方的思維方式和通常做法。但是,英國人卻強烈抗議。英國人的邏輯是,一個人犯了法,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進行審判,根據其行為觸犯法律的程度給予恰當的處罰。注重程序,是英美普通法的傳統。基於“正義需要一個嚴格的程序來實現”的信條,在英美法係國家,審判要經過一係列複雜而又嚴格的程序過程,無論是從法官的選任到陪審團成員的選擇,一直到法庭上辯護雙方的激烈爭辯,都要遵循嚴格的程序,認為隻有在此條件下的審判才是正義的。這種觀念後麵的邏輯是,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可以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否則政府的行為極有可能是任意和武斷的,個人的權利無法保障。而“人即正法”,未經合法審判、未定犯罪輕重就被處死,顯然有違英國人看重的程序正義的原則,所以他們不可能按此要求簽署保證書。從更深層次去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非經合法審判不得被逮捕、監禁及被剝奪生命,這是英國人根深蒂固的觀念,是從《大憲章》以來就形成的傳統。而“貨盡沒官,人即正法”的做法明顯與之衝突,所以英國人是不能接受這種做法的。由於英國人拒簽保證書,林則徐圍困商館、斷絕飲食,這直接威脅到了他們的生命安全,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義律以政府的名義擔保,讓英商交出鴉片,這又涉及在華英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問題,為日後中英衝突埋下隱患。
鴉片戰爭的前因後果實頗為複雜,絕非一言兩語可以說清,這裏姑置不論。我們所需深究的,是英國人將“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這一句話寫在《南京條約》的第一條上的邏輯,以及這一邏輯後麵的重要曆史啟示意義。自鴉片戰爭以來,中國人尋求自強之道,但因對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存在偏差——其中最大的認識偏差就是看重“船堅炮利”之類的科學技術,而對製度的關鍵作用重視不夠,尤其是對製度建設要以保障和促進個人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和財產權)為旨歸缺乏認識。
如果以湯因比的文明觀來看,晚清以來的自強運動,追求“船堅炮利”的洋務運動是追求器物層的現代化;甲午戰爭失敗促使反思,戊戌維新、辛亥革命是追求製度層的現代化;五四新文化運動是追求國民精神層的現代化。五四以後的中國一度迷失,直到改革開放之後重提“四個現代化”,但顯然工業、農業、國防、科學技術的“四個現代化”仍是偏重於器物層的現代化,對製度層和精神層的現代化重視不夠;在製度層的現代化方麵,3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實踐促成了經濟製度的現代化,但政治製度的現代化仍有許多路要走。
現代化是一個社會從傳統社會轉型到現代社會的過程,也是現代文明的萌生、發育、成長、成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最核心的問題是民眾權利的擴展。英國的政治權力,從大趨勢看,自1215年以後,逐漸從國王手中轉到議會手中;議會有貴族院(上院)和平民院(下院)之分,通過議會改革,政治權力逐漸從上院轉移到下院。在選舉權方麵,從一小部分人享有選舉權,到逐步放寬選民的財產限製,到實現成年男子普選權,到婦女享有選舉權,直到18歲即享有一人一票的普選權。可以看出,英國曆史上的政治製度演變,其實就是政治權力逐漸下移,或者說政治權力逐漸由民眾掌握、民眾權利不斷擴展的過程。可以說,社會的進步,終極的體現是普通民眾權利的擴展。民眾權利的擴展是社會良序發展的根基,如果曆史發展有規律,那麽這可以說是第一規律。凡是循此規律者,社會必會健康發展;與此規律背道而行,社會發展必遭挫折。
觀察中國60多年來的發展曆程,也可以驗證這一規律。60年分成了較明顯的前30年和後30年。前30年的挫折,很大程度上是背離世界文明發展經驗——社會進步首先要保護民眾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的。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有“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的表述,這至少說明那時是承認私有財產權的。但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進行,私有財產權逐漸被剝奪,及至養一二隻雞都要被“割資本主義尾巴”,為此付出的慘重代價,是包括所謂“三年自然災害”餓死三四千萬人的慘劇。可以設想,如果私有財產權不被剝奪,這樣的慘劇是不可能發生的。改革開放30多年來取得的經濟成就,其基本經驗就是重新回到承認和尊重產權的道路上來,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到民營經濟的發展,到2004年修憲將私有財產保護寫入憲法,到2007年通過《物權法》,中國經濟成長中的健康因素,無不與產權保護密切相關。曆史經驗早已昭示,市場經濟的成熟要以承認和保護私有財產權為基礎,不保護產權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在公民人身權利方麵,前30年由於沒有公民人身權利保護的製度化力量,導致很多人受到傷害甚至因此遭難,改革開放之後,痛定思痛,重建法製,但離真正的法治還有相當大的距離。
追究當前中國各種社會問題的根源,可以發現還是人身權、財產權保護不力的問題。由於財產權保護不力,地方政府強行侵占、剝奪民營企業的私有產權時有發生,已引發社會的深重擔憂和強烈不滿;許多人對財產安全不放心,將財產轉移海外,造成資產大量外流;城市居民房屋被拆遷、農村居民土地被征用而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補償,自焚、流血的悲劇因此不斷上演。在人身安全方麵,盡管2003年的孫誌剛案促使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但近年因媒體披露而廣為人知的普通公民在派出所、看守所、收容所遭遇“非正常死亡”的死法還是觸目驚心,有躲貓貓死、睡夢死、洗澡死、洗臉死、摔跤死、喝水死、骷髏死、針刺死、激動死、鞋帶自縊死等等聳人聽聞的名目,這些實際上都是人身安全沒有保障的體現。歸結起來說,當前中國社會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基本上都是公民權利沒有保障而引起的。
從正反兩方麵總結曆史經驗,可以看到中國改革的成功是因為遵循世界各國文明發展的共同規律——擴展民眾的權利,中國並沒有發展出自己的獨特經驗或模式;而解決當前社會存留的問題,中國也要回歸現代文明發展的基本經驗,通過保障和擴展民眾的權利使社會得以良序發展。
(本文原載於《炎黃春秋》2011年第3期,作者:洪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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