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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布一起傳播淫穢信息的行政處罰案例。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的一名男子林某某,從2022年開始到2023年2月28日這段期間,用手機給他的好友發送了不少淫穢視頻。因為“傳播淫穢信息”而被派出所給予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處罰。網上曝光後,迅速發酵,細心的網友發現,該男子用手機發給朋友了不少“小視頻”。6月20日,“中國警方在線”借助“溫州男子發給好友63部淫穢視頻後自首”的熱搜,發布了一個投票:如果你碰見有人在朋友圈、聊天群裏開黃腔、傳播淫穢圖片、視頻,你會怎麽做?相信“中國警方在線”在發起這項調查的時候,心裏一定是想“教育”一下群眾,“要與傳播淫穢製品行為作鬥爭”。可能“中國警方在線”預判,在4個選項中排名第一的那個,一定會成為大家首選的答案。但是,令人始料未及的是,這麽簡單的一項投票居然翻車了。在截圖的時候,選擇第一項,截圖報警的人隻有1863個。有網友說,這些選項裏居然沒有“下載保存”,這就很不科學了!現在,這條微博已經搜索不到了,可能是翻車之後及時止損刪除了。“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相關規定,數量達到以下(一)至(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五)以會員製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另外,數量分別達到以上(一)至(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也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以上(一)至(五)項規定行為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也順帶提醒一下網絡群的群主,如果你的群超過了30人,群裏的人利用你組建的群主要傳播淫穢物品造成了嚴重後果。那麽,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可能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對群主和組織者定罪處罰。不管傳播轉發的時候是有心還是無意,一旦被判處刑罰,都將會保留犯罪案底,影響今後考公、進事業單位、征兵等等。調查選項可以隨心,但實際行動千萬不要違法!
新洞察作者,貓二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