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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韓國憲法法院對尹錫悅彈劾案的判決(全文)

(2025-04-07 15:08:22) 下一個

現在開始對“總統尹錫悅彈劾事件”進行判決。

? 首先,關於程序合法性要件進行審查。

關於本案戒嚴令是否屬於司法審查的對象。

考慮到彈劾審判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高級公職人員違反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秩序,因此,即使本案戒嚴令屬於高度政治性決策行為,是否違反憲法與法律亦可納入司法審查範圍。

關於未經過國會法製司法委員會調查即表決本案彈劾的問題。

憲法將彈劾程序交由國會立法處理,而《國會法》規定法製司法委員會是否進行調查屬於國會的裁量權。因此,不能僅因未進行法製司法委員會調查就認定彈劾案的通過程序違法。

關於本案彈劾案的通過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國會法》規定被否決的議案不得在同一會期內再次提出。針對被彈劾人的第一次彈劾案在第418屆定期國會會期內因投票未成立而未獲通過,但本案彈劾案是在第419屆臨時國會會期內提出的,因此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對此,審判官鄭亨植提出補充意見,認為即使在不同會期內,也需通過立法對彈劾案的提出次數加以限製。

關於本案戒嚴令在短時間內解除且未造成損害,是否導致保護利益缺失。

即使本案戒嚴令已解除,因該戒嚴令引發的彈劾事由已經發生,因此不能否認審判的益處。

關於彈劾決議書中最初以《刑法》內亂罪等罪名構成,在彈劾審判請求後被列為違反憲法的罪行的情況說明。

在維持基本事實不變的情況下,撤回或者改變適用的法律規定,並不構成對起訴理由的撤回或者改變,因此無需經過特別程序也可予以允許。

被彈劾人主張,若彈劾事由中未包含內亂罪相關部分,則可能未達到通過彈劾的法定人數,但這僅為假設性主張,缺乏客觀依據支持。

關於為奪取總統職位而濫用彈劾權的指控。

本案彈劾案的通過符合法律程序,且被彈劾人違反憲法或法律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證明,因此不能認定彈劾權被濫用。

綜上,本案彈劾審判請求合法。

此外,關於證據法則,審判官李美善、金炯枓提出補充意見,認為在彈劾審判程序中可適當放寬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傳聞證據規則;而審判官金福亨、趙漢昌則提出補充意見,認為今後在彈劾審判程序中需更嚴格適用傳聞證據規則。

? 接下來,審查被彈劾人在執行職務中是否違反憲法或法律,以及其違法行為是否嚴重到足以將其罷免。

首先,按彈劾事由逐項審查。

① 關於本案戒嚴令。

根據憲法和《戒嚴法》規定,宣布戒嚴的實質要件之一是“存在與敵人發生戰爭狀態,或者因戰爭、事變或類似的國家緊急狀態,導致社會秩序嚴重混亂,行政和司法職能履行麵臨極大困難的現實情況”。

被彈劾人主張,因在野黨占據國會多數席位,異常推進彈劾案、單方麵行使立法權及試圖削減預算等霸權行為,造成了上述重大危機狀況。

自被彈劾人就職至本案戒嚴令宣布前,國會針對內政部長官、檢察官、韓國通信委員會委員長、監察院委員長等提出了22項彈劾議案。這讓人擔心國會是否僅僅以違法為由,就將彈劾審判製度作為對政府施加政治壓力的手段,而沒有考慮彈劾事由是否違憲、是否非法。

然而,在本案戒嚴令宣布時,隻有一名檢察官和韓國通信委員會委員長的彈劾審判正在進行中。

被彈劾人主張在野黨單方麵通過的法律案存在問題,但這些法律案因被彈劾人要求複議或暫緩公布,尚未生效。

2025年度預算案在戒嚴發布當時尚未進入國會本會議決議程序,也未對2024年度預算的執行造成任何影響,因此無法認定國會的預算審議行為引發了嚴重危機。

因此,國會的彈劾、立法及預算審議等權限行使,在本案戒嚴令宣布時並未實際引發重大危機狀況。

即使國會行使權力的行為違法或不公正,也不能成為行使國家緊急狀態權力的正當理由,因為國會可以通過憲法法院的彈劾審判、被彈劾人要求重新審議法案等普通的權力行使方式來應對此類事項。

被彈劾人還主張為消除選舉舞弊嫌疑而宣布本案戒嚴。但僅憑存在某種嫌疑,不能認定實際發生了重大危機狀況。

此外,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在第22屆國會議員選舉前已宣布對大部分安全漏洞采取措施,並公開24小時監控提前及郵寄投票箱存放地點的閉路電視錄像,引入開票過程中的手工計票製度,因此被彈劾人的主張缺乏合理性。

綜上,即使考慮到被彈劾人聲稱的所有情況,也不能說本案宣布戒嚴時存在危機情況,從而可以客觀地證明被彈劾人的判斷是正確的。

憲法及《戒嚴法》規定,發布緊急戒嚴令的必要條件還包括“為應對軍事上的必要或維持公共安寧秩序,要具備使用兵力的必要性與目的”。

然而,被彈劾人主張的國會權限行使導致的國家治理癱瘓或選舉舞弊嫌疑,應通過政治、製度及司法手段解決,而非動用兵力解決。

被彈劾人稱本案戒嚴為向國民警示在野黨霸權及國家危機的“警告性戒嚴”或“呼籲型戒嚴”,但這並非《戒嚴法》規定的戒嚴目的。

此外,被彈劾人不僅止於宣布戒嚴,還存在動用軍警妨礙國會權限行使等違反憲法及法律的行為,因此無法接受其“警告性或呼籲型戒嚴”的主張。

綜上,本案戒嚴令違反了非常戒嚴的實體要件。

 

? 接下來,審查本案戒嚴令是否遵守程序要件。

①戒嚴的宣布及戒嚴司令官的任命須經國務會議審議。

據了解,被彈劾人在宣布戒嚴前曾向總理和9名國務委員會委員簡要說明了宣布戒嚴的目的。

然而,被彈劾人未說明戒嚴司令官等具體內容,且未給予其他成員發表意見的機會,因此難以認定已就本案戒嚴令進行審議。

此外,被彈劾人在國務總理及相關國務委員未附署非常戒嚴令的情況下宣布戒嚴,未公布實施時間、地區及戒嚴司令官,也未及時通知國會,因此違反了憲法及《戒嚴法》規定的非常戒嚴宣布的程序要件。

② 關於向國會投入軍警。

被彈劾人指示國防部長向國會派遣軍隊。

軍隊使用直升機等進入國會院內,有的甚至打破窗戶進入主樓。

被彈劾人向陸軍特戰司令官等指示“因法定人數似乎未達到,打破門進入,將內部人員拖出”等。此外,被彈劾人通過戒嚴司令官向警察廳長傳達本案戒嚴令內容,並親自致電6次。警察廳長因此全麵封鎖國會出入口,導致部分前往國會的議員需翻越圍牆或無法進入。

同時,國防部長為必要時實施逮捕,指示國軍防諜司令官確認國會議長及各黨代表等14人的位置。被彈劾人致電國家情報院第一副院長,要求支援國軍防諜司令部,國軍防諜司令官向國家情報院第一副院長請求確認上述人員位置。

被彈劾人就這樣動用軍隊和警察控製國會議員進入國會,並下令將議員拖出國會,從而妨礙了國會行使職權。因此,被彈劾人違反了憲法賦予國會要求解除戒嚴權的規定,侵犯了國會議員的審議權、表決權和免於逮捕的權利。

此外,通過參與確認各黨代表等位置的行為,侵害了政黨活動的自由。

被彈劾人為政治目的投入兵力阻撓國會權限行使,使以國家安全及國土防衛為使命、為國家服務的軍人被迫與普通市民對峙,侵害了軍隊的政治中立性,違反了憲法賦予的統帥軍隊義務。

③ 關於本案戒嚴令發布。

被彈劾人通過本案戒嚴令禁止國會、地方議會及政黨活動,違反了賦予國會戒嚴解除要求權的憲法條款、規定政黨製度的憲法條款,以及代議民主主義和權力分立原則。違反了憲法及《戒嚴法》規定的非常戒嚴下限製基本權的要件及令狀主義,侵害了國民的政治基本權、集體行動權及職業自由等。

④ 關於對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搜查與扣押。

被彈劾人指示國防部長動用兵力檢查選管會的電子係統。投入中央選管會大樓的兵力實施出入管製,扣押當值人員的手機並拍攝電子係統。此舉未經令狀對選管會實施搜查與扣押,這違反了公平原則,也侵犯了國家選舉委員會的獨立性。

⑤ 關於對法律界人士位置確認的嚐試。

如前所述,被彈劾人參與了為必要時逮捕而進行的位置確認嚐試,對象包括剛卸任不久的前大法院院長及前大法官。

此舉使現職法官感受到隨時可能成為行政部門逮捕對象的壓力,侵害了司法權的獨立性。

? 關於被彈劾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嚴重到足以罷免。

被彈劾人為了克服與國會的對抗,宣布戒嚴,並出動軍隊和警察,阻撓國會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從而否定人民主權和民主;被彈劾人動用兵力對中央選管會實施搜查與扣押,無視憲法規定的治理結構;發布本案戒嚴令,廣泛侵害國民基本權。

這些行為違反了法治國家原則及民主國家原則的基本準則,本身即侵害憲法秩序,對民主共和國的穩定性造成嚴重危害。

盡管國會得以迅速通過解除非常戒嚴的要求決議,但這得益於市民的抵抗及軍警的消極執行任務,因此不影響對被彈劾人違法行為嚴重性的判斷。

總統的權力僅由憲法授予。被彈劾人行使了本應以極其謹慎的方式行使的國家緊急狀態權,超越了憲法規定的限度,從而引起人們對總統權力行使的不信任。

自被彈劾人就職以來,在野黨主導的異常頻繁彈劾案導致多位高級公職人員的權限行使在彈劾審判期間中止。

關於2025年度預算案,國會預算結算特別委員會首次在憲政史上僅由在野黨單方麵通過削減預算,未予增額。

被彈劾人製定的主要政策也因在野黨的反對而無法推行,在野黨則強行通過政府反對的法案,導致被彈劾人不斷行使否決權,與國會反複爭執。

在此過程中,被彈劾人可能認為在野黨的霸權導致國家治理癱瘓、國家利益顯著受損,感受到必須采取措施化解局麵的重大責任感。

被彈劾人判斷國會的權限行使為濫權或導致國家治理癱瘓,應在政治上受到尊重。

然而,被彈劾人與國會間的對立難以歸咎於單方責任,這是一個必須按照民主原則解決的政治問題。對此事的政治觀點表達和公共決策,必須在憲法保障的民主範圍內進行。

國會在與政府的關係中,本應尊重少數人的意見,在寬容與克製的基礎上,努力通過對話與妥協得出結論。

被彈劾人亦應將國民的代表機構——國會——視為協商對象加以尊重。

然而,被彈劾人將國會視為排除對象,此舉動搖了民主政治的前提,難以視為與民主主義相協調。

即使被彈劾人認為國會的權限行使是多數暴政,也應通過憲法預設的自救措施實現製衡。

被彈劾人就職約兩年後舉行的國會議員選舉為其提供了說服國民支持其主導國政的機會。即使選舉結果未符合其意願,也不應試圖排除支持反對黨的民眾的意願。

然而,被彈劾人通過違反憲法及法律宣布本案戒嚴,重演了濫用國家緊急狀態權力的曆史,令國民震驚,造成社會、經濟、政治、外交等各領域的混亂。

作為全體國民的總統,他違背了團結支持他的人以外的社會群體的職責。

通過動用軍警損害國會等憲法機構的權限並侵害國民基本人權,背棄了守護憲法的職責,嚴重背叛了民主共和國主權者韓國國民的信任。

綜上,被彈劾人的違憲違法行為是對人民信任的辜負,是嚴重違法行為,從維護憲法的角度來說是不能容忍的。

鑒於被彈劾人違法行為對憲法秩序的負麵影響及連鎖效應重大,通過罷免被彈劾人維護憲法的利益,遠超罷免總統帶來的國家損失。

因此,以全體審判官一致意見宣布判決結果。

因本案為彈劾事件,確認判決時間。現時間為上午11時22分。

判決主文

罷免被彈劾人總統尹錫悅。

至此,判決結束。

 

(2025年4月6日)

 

(參與判決的八位韓國憲法法院法官分別為:???(文炯培)、???(李美善)、???(金炯枓)、???(鄭貞美)、???(鄭亨植)、???(金福馨)、???(鄭桂先)、???(趙漢暢))

 

 

(轉載自“鳳凰網”,韓文原文發布於韓國憲法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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