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三十年前,那時我還在讀研究生,有次收到一張交通罰單,雖然數目很小,但我覺得是不公正的,就上了法庭。到了法庭我才知道,我的對手是州政府的代表,而開罰單的警察是證人。我和法官基本上把他們兩個涼在一邊,而作了一番關於法律的條文與法律的精神(the rule of law vs. the spirit of law)的深入探討。
那個案例本身不具有代表性,但在討論中我引用的例子是具有代表性的。我引用的例子是高速公路的限速是65英裏,而實測的平均速度是70英裏,顯然大多數人都超速了。如果警察嚴格執行法律的條文,就應該把大多數人都截攔下來開罰單,結果就會造成交通停頓,顯然這又違背法律的精神或目的,那就是交通通暢。所以,按照法律的精神,警察不應該開罰單,法庭應該取消這樣的罰單。
法官認同我的推理過程,他說如果是他也會超速,但他不認同我的結論,他認為法庭應該遵守法律的條文,否者將無所適從。
那時學習很忙,沒有時間去上訴。後來我對這個問題有一些深度思考。
在現實層麵,一般警察不會抓每一個超速的人。作為潛規則,超速在五英裏以內是正常駕駛,超速在10英裏可能有問題,超速在20英裏以上肯定會有問題。我的一個朋友就拿到過超速一英裏的罰單,這實際上給了警察任意執法的權力,那麽在受害者看來這就是一種bully,這會對警察造成生命危險。一個經常開一英裏超速罰單的警察事實上已經給自己判了死刑緩期執行而不自知。我過幾年就去查看一下當地新聞,大約十年後一個警察在開罰單時被人行刑般地槍殺,凶手逃跑沒有成功在車內開槍自殺。
作為一般的原則,法庭在發現法律的條文與法律的精神不一致的時候,應該作為例外上報立法部門考慮修法,或者上報行政部門個別處理。在施法實踐中,有時陪審團會拒絕法律條文的規定,有時有人就私自執法。
具體說到超速罰款,法律的條文有兩個方麵的問題。第一,法律把目標速度和限速搞混了。目標速度是建議的速度,也就是實際的平均車速,而限速是一個比平均速度高得多的速度。第二,超速不應該罰款,隻需備案即可。這一點也有不少城市意識到了,取消超速罰款後交通安全和交通效率都有明顯改善。
As far as you comply with the letters of law, you are fi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