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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察貪吃蛇案”一審判決,為啥成了一起葫蘆案?

(2022-10-07 20:45:42) 下一個
追究警察夏某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為蛇餐館老板葛青鬆平反,“上海警察貪吃蛇案”逆轉翻案,符合老百姓的心理預期。
2017年,江蘇人葛青鬆來到上海市閔行區,在這裏經營了一家潮汕蛇莊。這年的5月25日,楊浦區長白派出所民警夏某來到店裏,給葛青鬆帶來了牢獄之災。
25日當天,民警夏某在店裏“查獲”了三條眼鏡蛇和一條錦王蛇,拿走了4包軟中華香煙。夏某說,眼鏡蛇是屬於野生保護動物,已經被沒收了,送到動物園了。
26日晚,夏某又來了,他不是一個人來的,是一幫人來的。這次不是來查野生保護動物的,而是直接來吃野生保護動物的。
當晚的菜單顯示,夏某要了兩條“大王”(大王蛇),各重3.5斤和3.8斤,另外還有牛肉、拌蛇皮、鹵蛇段、眼鏡蛇燉土雞煲、花生米、時蔬,還有一瓶飛天茅台和果粒橙。
席間,警察夏某讓葛青鬆交3萬元罰款
葛青鬆不願意交罰款,這頓飯不歡而散,隨後離開餐廳回到出租房。
當晚9點30多分,葛青鬆在自己租住的房間內,被喝得醉醺醺的警察夏某以“涉嫌銷售野生動物”的罪名抓獲。夏某給葛青鬆上了手銬,把葛青鬆押到飯店不遠處的警車裏,夏某駕駛警車返回派出所。
不久,葛青鬆因犯有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上海警察貪吃蛇案”備受輿論關注,持續在網絡發酵。盡管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葛青鬆的民事上訴,盡管上海市公安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表示要徹查此案,但在法院二審判決和聯合調查組作出結論之前,民間依然對此案保持高度關注。
葛青鬆說,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法院,駁回了他提出的訴訟,“好比是《紅樓夢》裏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有的時候,情理不能代替法理。但更多時候,情理與法理高度吻合。
輿情認為,葛青鬆打的比喻,符合普通老百姓最樸素的情感認知。
為什麽說“上海警察貪吃蛇案”是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第一,警察夏某查扣了葛青鬆的四條蛇,有沒有出示搜查證?按照葛青鬆的說法,夏某並沒有出示搜查證,就帶走了店裏的四條蛇。
第二,警察夏某說,他前一天查扣的四條蛇“屬於野生保護動物”,已經送到了動物園,送到了哪個動物園,動物園是否出具了收據?
第三,警察夏某明知道眼鏡蛇、大王蛇是國家野生保護動物,為什麽第二天還要親自去吃野生保護動物?吃野生保護動物的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為什麽不把這些野生保護動物保護起來?
第四,警察夏某在前一天,已經從店裏查扣了四條蛇,明明知道葛青鬆是犯罪嫌疑人,為什麽不當場人贓俱獲?
第五,警察夏某當晚喝了飛天茅台(高度白酒),酒足飯飽之後駕駛警車去抓獲葛青鬆,是不是已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權抓獲另一個犯罪嫌疑人?
第六,雖然此案已經過去五年時間,警方已無法對警察夏某進行抽血取證,檢查其血液當中的酒精含量。但是,夏某等四人當晚喝了一瓶飛天茅台,這一事實是否可以認定?是不是可以計算出夏某駕駛警車時血液當中的酒精含量?
葛青鬆訴警察夏衛追索就餐費一案中,存有如此之多的瑕疵,按照常理,一審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的主審法官,不可能看不到這些明顯的瑕疵,但卻如瞎子一般,視而不見,硬是把一起看似簡單,實則並不複雜的普通民事案件,辦成了一起受到全國關注的“葫蘆案”“網紅案”,著實匪夷所思,難以擺脫“關係案”“人情案”之嫌。
如今,我們回過頭來看這起案件,可以說,這個案子本來就不該發生。
首先,警察夏某頭一天去潮汕蛇莊,如果帶去了搜查手續,是不會有問題的。可惜,夏某拿不出來。
其次,警察夏某把25日查扣的蛇送到了動物園,如果動物園出具了收據,是不會有問題的。可惜,夏某拿不出來。
再次,警察夏某第二天因為履行刑事偵察職務的需要,到潮汕蛇莊吃頓真正的工作餐,如果不吃野生保護動物,也不飲酒,點幾道普通的家常菜,是不會有問題的。可惜,夏某沒有這麽做。
之後,警察夏某第二天到潮汕蛇莊履行職務行為,如果在飯桌上不向葛青鬆開口索要3萬塊錢的罰款,是不會有問題的。可惜,夏某沒有這麽做。
再後,警察夏某在吃了一頓“工作餐”後,如果不酒後駕車,是不會有問題的。可惜,夏某沒有這麽做。
最後,警察夏某已經白吃了人家一頓霸王餐,吃了就吃了吧,如果不跑去以莫須有的罪名抓捕人家,是不會有問題的。可惜,夏某因為酒喝得多了點,已經不知道天高地厚,不知道自己姓什麽了。
“上海警察貪吃蛇案”中發生了那麽多如果,如果警察夏某老老實實做一名警察,如果警察夏某做到了其中的一個如果,就不會有後來這起轟動全國的葫蘆案。
可惜,時間不會倒流,人生沒法重新來過。
嗬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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