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sandstone2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正文

勞東燕就“薑萍事件”道歉,曾稱質疑者妒嫉無知

(2024-11-08 10:31:01) 下一個

近日,所謂“中專數學天才少女”薑萍事件,終於落下最後“一隻靴子”!

其所在中專學校,以及競賽方,都在同一天,發布了姍姍來遲的真相聲明:指出當事的王老師,確實“違反競賽規則”,學校對該老師進行了相應處罰。

同時,對於此事件,除了競賽方成為第一個道歉者之外,人們還發現,曾竭力為薑萍站台,並曾火力全開,反對質疑者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女教授——勞東燕,也發布了一則道歉聲明:

“很遺憾是這樣的結果。關於薑同學的事件,如果我之前的言論,有說得不妥之處,冒犯到持不同意見的善意評論者,在此謹致歉意”。

此後,勞教授又稱自己的某媒體賬號已解封,因此“在此有必要做個交待”:

“有人認為,我在這件事情上翻車了,翻車與否見仁見智吧……鑒於違規與否證據不夠確鑿,做善意推定而認定不存在違規。這是法律的思考邏輯。與莫須有可能會毀掉一個清白之人的名譽,甚至人生相比,我寧可選擇錯信”。

“錯信此類事實,於我而言,談不上有多大的損失,反之選擇公開懷疑,萬一人家真是清白的,不是把人給冤死了麽。真固然值得追求,但應該受到善的製約。刑事冤案的屢見不鮮,一直讓我對冤枉無辜的風險心有餘悸”。

“……不應該讓一個孩子,為一點小錯付出巨大的代價。今後改過就行,沒必要不依不饒地沒完沒了。我們都需要一個能夠容錯的環境。這個事件中,包括組織方在內,有些成年人的做法,真是讓人無話可說”。

而早在事發之時,勞東燕教授還如此稱:

“……在沒有什麽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在公共領域公然進行傳播,這就涉嫌誹謗了……”。

勞教授還說稱:“遇到公權力有問題不敢吱聲,看到沒啥背景的個人有什麽好事,就公開進行缺乏基本根據的質疑了。還真夠勇猛的”。

“公權力有義務證明自己的行政行為合法,而個人並無義務來證明自己沒做違法或違背規則的事。不要連這種基本常識都不懂,暴露自己的無知”。

……

不妨分析一下,這位清華法學教授言論是否合情合理吧:

勞教授認為“沒有有力的證據下,質疑不能公開,否則就涉嫌誹謗了”。

可事實上,在“薑萍事件”的發生與發展過程中,已並非完全指向薑萍一人,而是指向這一事件涉及到的更多人物、機構,比如主要責任方,顯然應是實施違規行為的主謀——王閏秋老師。

這位王老師是成年人,其對學生有著絕對的話語權,而他利用學生作弊考試,本就是師德喪失的行為;且在媒體進行宣傳時,他還麵對全社會撒下彌天大謊,更是錯上加錯。

但是,這位師者卻讓“工具人”的學生,成了事件全過程中,遭受暴風驟雨最大的承受者和受害者,難道不也是“其心可誅”嗎?

而直到事件水落石出後,老師的損失,卻隻是一句輕描淡寫的“誡勉談話和失去本年度評估資格”——這連罰酒三杯都算不上吧?

造成如此惡劣的社會影響,換來的反而是變相的“寵溺”與綏靖……這個社會,到底是怎麽了?

其實,這起事件,本就不應稱作所謂的“薑萍事件”,而應叫作“王閏秋老師違規作弊事件”,才更為恰當!

還有競賽方,為了自我宣傳的需要,不做細致調查,盲目或故意而為之的進行宣傳包裝,欲樹立薑萍為“榜樣”,目的想讓其成為競賽方的“代言人”。

輿論反彈後,競賽方卻采取“駝鳥策略”,一直默不作聲,企圖用時間消滅輿論,卻讓社會責任就此旁落。機構缺乏社會擔當,當然是責無旁貸——這也是競賽方發出道歉的原因所在。

甚至,包括那些不進行查證,見了流量信息後,就一哄而上的正規媒體們,將薑萍們一夜之間推得很高,也因此摔得更狠,所以,媒體們客觀上起到了“幫凶”作用,也要負一定的責任。

而所有這些責任人——甚至包括學生薑萍本人,也都存在一大錯誤:那就是,都沒能於第一時間,有人更快的挑明真相,以達到更快止損的目的與效果。

相反,真相來得越遲,則當事方的所有人,更包括了社會的公信力、誠信精神,都會因此受到更大的損害。

輿論浪潮掀起後,負有責任的媒體和競賽方,都是神一般隱身至今,而主要責任人的王老師,也是從此成了首尾皆不見的“神龍”,可當事女生的薑萍,卻從此被動“隱身”,無法主動和自主發出一個字了。

一個17歲的未成年中專女生,首先或是被老師PUA,或是被威逼利誘,其次也被輿論所裹挾,因此完全失去了表達自己的立場和態度的能力與可能,喪失了自我糾錯的機會。

假如薑萍不是逆來順受者,或是沒有得到任何利益等的私下保證與保障,相反,她如果本是一個具有強烈反抗內核的孩子,則王老師還會用她的名字作弊嗎?則她還會到了事件大白於天下,自己卻仍不得不讓人生從此隱行嗎?

顯然,隻有被推在台前的薑萍,成了所有的火力的承受者,成了各方攻擊彼此的刀刃與滴血!

這位在其中最為無辜的女生,雖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瑕疵,但她的存在,卻成了各種敘事裏,如同一枚啞巴奴隸般,全自動無聲無息地完成了這場“獻祭”。

在我們的社會裏,從“造神”到“毀神”,似乎每一次,都是如此熟悉的套路——本來,隻是個體的一點“小惡”,卻被利益各方給興風推到了浪尖上,最終,犧牲了某些個體不說,還吞噬了全社會的互信、權威性和公信力!

反而是也被網暴其中的合理質疑者——比如,他們卻成了勞東燕教授公開批判的“無知者、誹謗者、非善者”。

例如,勞教授在當時的文章中,預設立場進行批判,對數學專業人士趙斌的質疑,她卻給描述成了“妒忌”——這何嚐不是一種勞教授本人全力反對的“惡意揣測”呢?那些有理有據、擁有質疑精神的公眾,難道不也成了其中的受害者嗎?

現在回頭再看,正是有了很多公眾及專業人士,透過現象發現問題進行必要的質疑,否則,還會有此事件現在的結果與真相嗎?

而當時,質疑者其實並非是要求當事人“自證清白”,而隻是希望當事人通過“自證能力”,來解開其中的疑團!

誠如勞教授所言,在無有力證據之下,不應要求公民個人“自證清白”,但是,當“全球競賽初賽第12名”這樣的公域事件,明顯疑點多多,其就非完全的個人權利、個人清白那麽簡單了。如此社會性輿論事件,公眾當然就有了獲得事件真相的知情權!

加之學生薑萍年輕,又是女性,更是一個來自社會底層者,所以,作為同是女性的勞東燕教授,有站隊性別的自然而然心理,因此竭力為其發聲,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當人們通過對做題宣傳視頻的分析,特別是對薑萍中專數學成績:一次數學月考51分;另一次也隻有83分進行質疑——且當地教育局官方回複稱:“薑某數學月考83分屬實”,則人們的質疑,其實就變得頗為有力了!

當這些因素疊加,形成了影響力極大的公共輿論事件後,特別是在非常容易證明自身能力的數學方麵,人們希望薑萍或簡單地通過公開解題;或是應邀參加浙大的夏令營等方式,就能輕而易舉地證明自身數學能力,這顯然與所謂的“自證清白”,在形式、內容和本質上,並非完全一樣。

如果人人都以為,證明個人能力,完全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自證清白”,則以後的世界上,還會有質疑一說嗎?

可現在,勞教授在做了“道歉”之後,仍然堅稱:“做善意推定,而認定不存在違規;這是法律的思考邏輯”——“術業有專攻”,我們雖然尊重勞教授的法律專業,但您也應尊重數學等學術和科學專業才對吧!

可是,勞教授卻將“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擴大到民事原則和領域,這就有點“偷換概念”的意味了,把刑法“定罪”,擴張到了公眾“質疑”權等普通語境中,這應是法學教授的一種語言詭辯行為;即使是法律內部的民事案件中,其證明標準也是低於刑法的。

法律上主張“疑罪從無”可以,但作為求真的科學及學術,還真的需要自證能力與自證精神。

且像大型公開賽事,也需要被社會監督的,就要接受質疑,機構顯然也需要“自證清白”!

疑罪從無,固然是法學界之共識;從善如流,也更應是法學教授之擔當!

當然,我們相信勞教授的出發點應是善意的,而專業差別,身份有別,傾向不同,因此可能做出判斷錯誤,倒也無可厚非,但如果在事實已至麵前,卻仍然堅持錯誤觀點,那顯然會成為一種“故意的惡”了。

甚至對於薑萍而言,她雖最為無辜,且磨難最多,但如果她不是完全被動“息聲和隱身”的話,事實上,像她甘於配合老師作弊到底;特別是配合媒體表演虛假做題視頻,其演戲也顯得很是認真。

因此,也不能說薑萍就完全沒有任何問題和責任——“一直拒不認錯,至今文過飾非”,即使有被裹挾之嫌,但這也仍是人性中的一種不可取的“惡”吧?

所以,作為其中的一個當事人薑萍,她被質疑參與違規作弊一事,和她是不是未成年人,並不構成完全的脫責關係。

因此,人們對於包括薑萍在內的當事人予以合理質疑,以及反對參與其中的各種過度神話般包裝宣傳,顯然並無不可,甚至,這還是全社會亟需的一種可貴的“質疑與求真精神”!

而勞東燕還稱:遇到公權力有問題時,卻不敢吱聲質疑,但對沒有背景的個人,反而質疑得如此勇猛……事實上,作為知名學者,當在“公權力有問題”時,自身更應首先站出來,成為勇於質疑的先行者,而非這樣反過來,要求能力上、資源上、名望等權力上,要更為弱小的公眾,來負擔如此“鐵肩擔道義”的社會責任。

當然,作為知名大學的知名教授,勞東燕仍是繼競賽方之後,第一個對此公開道歉的名人,這一點仍然難能可貴。

錯了,就要敢認,這才是有胸懷、有良知的知識分子們,為人做事的一種正確姿勢、姿態,也因此維護了法律人和社會精英的最後底線!

 

 

作者: 瑜說還休 

[ 打印 ]
閱讀 ()評論 (1)
評論
fleet 回複 悄悄話 +1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