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清楚群己權界,這關乎你我的自由能否長壽。
各位好,昨天《除了幸災樂禍,你就不會用別的方式“愛國”了麽?》一文,留言的人很多,反駁的大部分都是直奔下三路的攻擊謾罵,沒有什麽浪費時間去看第二眼的價值。不過有一個質問倒是挺有意思的,有位仁兄留言這麽說:作者,你不是一貫標榜言論自由麽?日本地震死了人,我開心,發到網上慶賀一下,這也應該算是我的一種言論自由吧?你難道不應該尊重和保護麽?我就開心一下,你憑什麽幹涉我?
嗯,我覺得這個反駁倒真的是觸及了一點有價值的東西,不枉我為了找到它看了那麽多村頭潑婦一般的謾罵。
對於這個反駁,我本來可以簡單回一句:您有您開心的自由,但我也有評論您這種開心、討論一下這種開心到底“是人性的扭曲,還是道德的淪喪?”的自由啊!
請注意,與很多中文互聯網上的辯論者在辯論文的結尾,往往習慣於給出對其反對者的處理意見——諸如“此等漢奸,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行走的五十萬,呼喚有關部門盡早處理!”我在這篇文章中,沒有搞“大召喚術”的要求對他國災難幸災樂禍者施加任何現實懲處——跟千年前的慶鄭勸晉惠公一樣,我隻是善意勸這些人注意素質、積點口德,畢竟我們和他們要同樣頂著中國人這個永遠的身份行走世界。我隻是不想讓全世界人民在今後議論起中國人時,總提起這個幸災樂禍的汙點,我覺得這有點丟咱中國人的臉。可是如果有人看了我那篇文章,依然要那樣做。我覺得也請便。
總之,說不說在我,聽不聽在您。你有幸災樂禍的自由,我有評論你幸災樂禍的自由。讓我們彼此尊重。
約翰·彌爾頓在《論出版自由》中怎麽說的來著?“就讓真理與謬誤在蒼穹下無拘無束的自由搏鬥吧,看看誰將獲得勝利!”
我尊重所有人對所有事情發表所有觀點的權利,哪怕是幸災樂禍的觀點。我覺得這個權利即便被濫用,也總強過被收繳。
可是,如果這樣簡單的化解這反駁。我又覺得浪費了這個反駁中觸及的某些意義。那就讓我們再對這個問題引申一些——假如一場災難發生後,某些言論的不再單純的是幸災樂禍,而是鼓吹對受害者主動的施加某些暴力、傷害行為,這樣的言論是否也應當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內呢?
這讓我想起了最近在美國發生的另一起公案——
前不久,哈馬斯不是針對以色列發動恐怖襲擊,並號召全世界伊斯蘭教徒對猶太人發動“聖戰”麽?美國一些高校的相關宗教、族裔學生就有人應聲響應,在線上或者線下發表言論或者組織活動,鼓吹仇視甚至暴力對待猶太人。包括常春藤盟校在內的很多美國高校決策層對此類活動最初采取了不作為、甚至縱容默許的態度。
結果事情就鬧大了,哈佛、麻省等多所大學的校長被傳喚出席了國會有關“高校反猶主義”的聽證會,遭到了議員們長達5個多小時的質詢,其中三位校長因拒絕直接回答有關“是否會懲罰發表反猶言論學生”的問題,遭到政界人士、大學捐贈者的強烈抨擊。最終好像有幾個還引咎辭職了。
這件事傳到國內互聯網上之後,被很多人扭曲解讀為“你看,美國人就是偏袒猶太人,說好的言論自由都不講了!”
但實際上,如果你看過這五個小時聽證會的相關材料,會發現校長與議員們以此事為契機展開的辯論,其實是相當有學術價值,甚至是曆史價值的。因為他們的討論,觸及到了美國賴以立國的精神支柱中存留的那個bug——言論自由的邊界到底在哪裏?現代社會的寬容,是否應當寬容不寬容?或者說,如果有人堅持將“不自由”視為一種自己的選擇自由,那他有沒有這個自由?
以此案為例,對常青藤盟校的校長們不滿的議員在聽證會上反複質問校長們其實就是一個問題:
是的,我們要尊重學生的言論自由,可是,當這些學生的某些言論已經開始公然號召漠視和踐踏他人的生命、財產權的時候,此等言論,還配享有這種自由麽?
美國以及歐洲社會通過這次風波,得到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你看不僅美國逼著這些不作為校長辭職了,歐洲前段時間也在也在清查支持哈馬斯言論的中東移民,英法給出的政策就是你如果公開持這個態度,就吊銷你的簽證——既然你如此仇恨猶太人,向往參加屠殺他們的“聖戰”。那你為什麽不回你的中東去綁上炸藥自殺襲擊去呢?跑這裏發個什麽狠?
這種做法的本質,其實不是單純在保護或者袒護猶太人。而是在重申自由的邊界——在一個文明社會當中,個人應當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但這個自由的邊界就是,你不能以自由為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比如我有一種觀點、身份,你議論我,甚至批評我,這是都你的自由。但你公然鼓吹因為我有觀點或身份就要整我、打我、殺我、侵害我的合法權益,那你就越界了!
這個謬誤人類在近代史上其實犯過,比如一戰後德國成立的魏瑪共和國,是一個旨在充分尊重公民自由的國度,可是希特勒和他的納粹黨徒恰恰是利用了魏瑪憲法賦予他們的自由權,編造謠言、鼓動德國民眾仇視並殘忍的對待猶太裔者,並最終建立納粹政權,利用寬容瓦解了寬容,利用自由篡奪了自由。
而前些年,隨著中東移民潮和不同族裔生育率的懸殊差距,歐洲甚至美國也一度出現了相似的苗頭——一些極端宗教主義者正在利用現代社會賦予他們的寬容,去濫施他們的不寬容;通過透支法律給他們自由,宣揚他們的不自由。
前些年,某些歐洲的中東人口占優勢的社區甚至開始討論要不要實行教法了。曆史似乎一度有重演的苗頭。
好在物極必反,哈馬斯掀起的這場反猶風波觸及了自由的底線,文明社會開始反思和重申自由的邊界。完成懸崖勒馬式的觸底反彈與自我淨化。
若幹年後我們也許會發現,這次觸底反彈對人類文明的意義,可能遠遠超過這次以哈衝突本身。
其實,如果你去讀一些原典,會發現在現代社會的規則剛剛製定時,先賢們對這些問題想的本來是很清晰的。比如19世紀英國思想家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寫的《論自由》(又譯為《群己權界論》)一書。
閱讀時請注意,該書的開篇,穆勒首先明確的問題,就是本書所討論的自由,“並非意誌的自由,而是市民的、社會的自由”。
這話什麽意思呢?就是穆勒認識到,人的意誌是包括法律在內的社會契約所無法管束的。一個人在自己的思維意誌中是“絕對的王”,他可以願怎麽想,就怎麽想。比如假如你骨子裏歧視黑人、或者痛恨小日本、或者覺得“資本家都該掛路燈”,這其實完全可以!你在自己的腦中縱橫九萬裏,殺伐三千億,沒人管得著你。一個合理的社會也不應當個人的思想入罪。所以“意誌的自由”,不在“群己權界”的討論範圍之內。意誌的自由是不受限的。
但一旦一個人要將他的思想化為行動,打著行使自由的名號去做一些事情,在現實世界當中,為了不侵害他人的利益。這個“現實自由”就必須是受限的。穆勒在抽絲剝繭的討論後,最終歸納出了兩條現實自由的公理。
第一公理:“對於各人自己的個人行為,隻要不危及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的利害,便無須對社會負責。”
第二公理:“對於會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個人負有責任;如社會為了自我保護,需要應用社會的製裁或法律的刑罰時,則個人必須服從其中之一。”
換而言之,當且僅當個人的某種行為將傷害到他人平等的權益時,其自由才是越界的、將受到社會的幹涉,這條線就是所謂的“群己權界”,而這種應激反應被穆勒稱為“自我保護原則”。
所以,想要防止有人利用寬容宣揚不寬容,利用自由去推行不自由。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守好“群己權界”,在防止有人以自由為名侵害他人權益前提下,允許他們做一切事情。
當然,這條“群己權界”到底應該劃在哪裏,是左右翼爭論不休的話題。
在我看來,像某些國內網民一樣,看見別國遭個火山地震、恐襲爆炸,就興奮的幸災樂禍一下,尚且還在“群己權界”中偏向“已”一邊的——對他國的幸災樂禍的確是他們的合法自由,因為他們所表達的隻是對另一個群體的一種情緒、態度,雖然這樣做顯得很沒教養、也很不智,但我們確實無權幹涉,我們隻能相應的行使自己議論他們這種議論的自由。就像我昨天寫那篇文章,我會尊重你幸災樂禍的自由,也請你尊重我對你幸災樂禍進行冷嘲熱諷的自由。
但假如從這種言論再跨出一步,變成前陣子美國某些大學某些學生、以及歐洲某些中東難民那樣的言論,公開響應哈馬斯的號召,鼓吹去攻擊、殺戮另一個族群。甚至付諸行動。這種言論和行動,就跨過了那條“群己權界”,成為一種對自由的濫用與戕害。
文明社會必須對這種行為施以果斷的懲罰,否則將坐視其自身的瓦解。
我想以阿克頓勳爵說的那段話為本文做結:
“每個時代,自由都麵臨著四大挑戰:強人對權力集中的渴望,窮人對財富不均的怨恨,無知者對烏托邦的向往,無信仰者將自由和放縱混為一談。”
我想,這句話常讀常新,把它送給你,所有讚同我或不讚同我觀點的讀者,願我們守好各自的“群己權界”,尊重現代社會賦予我們的來之不易而又至關重要的寬容與自由。
作者: 海邊的西塞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