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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是我家的,民國時是我家的,怎麽現在就變成大家的?

(2023-06-05 18:03:47) 下一個

最近,很多農村地區刷新了牆上的標語:“宅基地不是祖業,是集體資產!”

有村民訴苦:“我家祖祖輩輩生活在這裏,這宅基地清朝時是我家的,民國時也我家的,日本鬼子來了的時候還是我們家的,怎麽現在變成大家的?!”

有人說:“我爺爺的爺爺就住在那裏,那山那樹是他們一鐵鍬一鎬頭挖出來的!是富農,說保護富農經濟,我太爺爺活著的時候還能進山砍個柴!現在說房產也是集體的!也不知道祖輩留給了什麽給我們這些不孝的後代!”

也有人說:“我們祖先從明朝就住在這裏,現在告訴我說這個房子和我沒半毛錢關係,不能繼承不能改動!”

還有人反問:“祖宗流傳下來的宅基地是集體的,那麽祖宗留下的債務是不是也是集體的?”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於(集體)建設用地。

新中國成立以來,法律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是國有,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自然,宅基地也確實歸村集體所有,個人隻有使用權,並沒有產權。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在一些情況下,村集體是有權收回農民宅基地。

第一,宅基地閑置、倒塌後空置2年以上未重建的,為了避免浪費寶貴的宅基地資源,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閑置、房屋倒塌超過兩年以上未恢複重建的宅基地,將會被村集體收回。

第二,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廠房等非居住性房屋的。擅自改變了宅基地的使用性質,可以把宅基地收回。

那麽,誰是村集體呢?或是誰代表村集體?

村集體又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紐帶,承擔土地承包、資源開發、資本積累、資產增值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服務的基層經濟組織,依法代表集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享有獨立經濟活動自主權。

改革開放之前,農村實行公社化,一個村就是村集體,大家同吃同住同勞動,生產資料自然也屬於大家共同所有,產生的利益,群體村民進行分紅。

但是,目前,大部分的農村地區,都是聯產承包責任製,都是單幹,自然也就沒有了所謂的“村集體”,沒有了集體產業,這個收歸集體,到底該收歸誰呢?如果收歸村委會,那麽村委會對全體村民進行分紅嗎?如果不分紅,那麽又為什麽成為集體呢?集了誰的體呢?

雖然法律層麵上這樣說沒問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上確實自相矛盾。

另外,農村的宅基地,特別是老宅,一般都是子孫繼承而來,有些淵源流傳的家族,祖宅甚至傳了幾百年,現在卻告訴他們,這不是祖宅,是集體所有,雖然合乎了法律,但是卻寒了民心。

近年來,關於農村宅基地的政策不斷翻新,一些地方政府,禁止農村宅基地翻修、重建。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宅基地收費政策,超出標準的部分,每年需要交費。一些地方,開始推行宅基地有償使用、流轉、退出機製。還有一些地方,對一些常年在外打工的家庭的宅基地進行強製收回。

根據各地目前實行的宅基地超麵積付費試點來看,宅基地超麵積大部分基本上采取的收費方式為階梯式收費。顧名思義宅基地超麵積越多收費越貴,甚至有的農民一年需要繳納的費用就高達萬元。

比如河南下屬的新鄉石婆固鎮給出了明確的超麵積收費標準,167平方米以裏的宅基地仍無償使用,但是超過規定麵積的5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2.5元繳納額外的使用費。300平方米以內的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20元,參照此標準來看,如宅基地超出麵積百平方米,也就是每年需要給村集體支付1000元的使用費,達到300平方米以上則需要繳納6000元的使用費。

總而言之,鐮刀已經割向了農民的宅基地。

現在輿論已經開始造勢,就是要告訴你,宅基地不是你的,而是集體資產,讓你用是情分,不讓你用是規矩。

對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收費,對於一些農村家庭而言,宅基地就是命根子,寧願多交錢,也不會退地,並不能起到禁止多占、集約管理的目的。

而收回常年在外打工的家庭的宅基地,更是直接斷人後路,倒逼這些外來務工人群成為城市房地產的接盤俠。

但是,對於農民來說,除了責任田和宅基地,還有什麽?

 

 

作者: 開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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