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在舊金山的“中國城”遇到一個美國人積極向她宣傳“文化革命”。她想,你這家夥在美國吃飽喝足,昏了頭對中國來的人奢談什麽“文革”。當初,我們誰也沒有逮著機會向中國的“文革宣傳者”喝它一聲,這回可不想錯過機會,就用英語對他大叫了一聲“閉嘴”。我們一群聽了都哄堂大笑,覺得頗為痛快。
盡管這個朋友和我們大家都知道,誰也無法讓他真的“閉嘴”,因為他有言論自由,這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那就是我上封信中所提到的“權利法案”。它的第一條就是:“國會不得製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權利。"一般認為,在整個憲法修正案中,這是最重要的一條。當然,有了這一條,說什麽都可以,嘴是挺痛快的,可耳朵就不一定舒坦。因為你時時有可能聽到你不喜歡的,討厭的,甚至極其憎惡的言論,但是,也同樣因為有了這一條,誰也無法真的讓別人閉嘴了。
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即“國會不得製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簡稱“不得立法”條款,是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的靈魂,稱之為字字千金也毫不過分。我以後會慢慢給你解釋這一條的深刻含義。你一定記得,我們盡管隻是普通人,在一起的時候,倒也琢磨過民主自由的含義,甚至還琢磨過為什麽必須有言論自由。我們談到過,在大眾語言中,民主自由總是像四字成語一樣連在一起,而實際上,它們隻是湊巧因為同是被人們追求的目標,才被許多人一糊塗而誤以為是一回事。包括希特勒在內的不少專製體製都不失時機地利用過人們的這種糊塗。其實中國人倒是應該很能理解辨別其中的差異,甚至明白它們水火不相容的矛盾衝突的。隻需這麽一想馬上就清楚了:“文化革命”那樣的“大民主”一來,那些掌握了真理的少數人別說是自由,還會有活路嗎?
我們想過,也許正是考慮到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人們的普遍認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況下,必須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借口扼殺思想扼殺真理,或者幹脆謀殺了那個口吐真言的倒黴蛋。所以,才必須有言論自由。我們當時還談到,言論所表達的思想,是最豐富最無從把握的,其發展是與人類共存亡的。也就是說,隻要人類還存在下去,就沒有終極真理和絕對真理。誰也不能仗著人多勢眾就不準別人開口。如果把這個問題用通俗化的簡單語言來表達,那就是在中國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話: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裏。
直到我踏到美國的土地上,我還以為,美國人把言論自由看做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也是因為他們和我們有共同的理解:正是為了保護在任何時間空間裏有可能存在的“潛在真理”,所以,才不給任何人以絕對真理自居,並且迫使別人服從的權力,或者象我們以前熟悉的說法,真理越辯越明。
可是你一定沒有想到,這居然是一個天大的誤解。美國人心中的言論自由,與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邊。美國的權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關鍵就是:言論自由與真理完全無關。
其實很多國家的憲法都有言論自由這一條,並不是什麽稀罕玩意兒。那麽,美國的權利法案有什麽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點就是規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剝奪這種自由。也就是說,政府不能借口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其他任何非常狀態,去剝奪或限製人民的宗教,言論及出版自由。為什麽呢?就因為美國人對於這些權利的理解與我們當初的理解大相徑庭。
他們認為,這些自由是基本人權,即,這是一個人與生俱來天賦權利。如言論自由,隻要是一個人,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這跟發表言論的這個人是好人還是惡棍沒有關係,這和表達出來的東西是真理還是謬誤也毫不相幹。哪怕他的思想是徹頭徹尾的謬誤,哪怕假設有一種方法,可以鑒定出他的思想不論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絕對是謬誤,他作為一個人,還是有權利說出他的想法來。說出來,是合法的。
但是,這麽說隻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並沒有回答你的好奇,你提出的大問題還在這裏:到底是怎麽個自由法呢?
當然,在來美國之前,我們就知道這裏有言論自由這麽回事。然而,真正看到這裏五花八門的言論,還是發現自己以前的想象力不夠豐富。很多中國人能夠想象得出的最大的自由,大概就是毛澤東在反右運動之前,在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階段裏所作的形容和定義:“有選舉權的,憲法就規定他有言論自由,我們就得讓人家講話。我可以批評他,他也可以批評我,這就是言論自由。”我們還遠非精英之類,對於言論自由的想象力到此為止也已經夠可以的了。
那麽,在美國,言論自由是什麽呢?說白了,它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說什麽,寫什麽,隻要不真幹,都無人幹涉。真幹的話,必須受法律約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因此,基於美國複雜的移民背景,你在這裏不僅永遠可以聽到不同聲音,而且,可以聽到超出你想象的千奇百怪的無數種不同聲音,包括濫用言論自由者發出的不和諧音。
權利法案本身是用於限製聯邦政府的,但是,從政府,司法,到民眾各方,對於言論自由實踐中產生的具體問題,如何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界定,也是隨著曆史的發展而認識逐步深化,逐漸取得基本共識的。在整個發展過程中,美國人同時還時時麵臨著濫用自由者的挑戰,還常常不得不在個人安全,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之間權衡。尤其是最高法院,總是被推到困難判斷的最前沿。因為要保障言論自由,僅僅靠一條抽象大原則的憲法修正案是遠遠不夠的。具體界定通常需要由法院裁決,困難的案子一般都要上訴到最高法院,他們的判例可以被此後的案子援引,直至新的判決推翻老的判例為止。
對於憲法修正案最重要的第一修正案,幾乎從一開始,最高法院就掙紮在兩難之間:既要維護言論自由的承諾,又懼怕言論引起的非法行為以及煽動的暴力,甚至擔心危及國家安全。因此產生了最著名的,對所有憲法條款都有效的“清楚與現實的危險”測定原則。在此原則之下,如果政府無法證明某一言論是造成了清楚與現實的危險,它就不能對該言論的發表者進行懲罰。這條原則產生在本世紀初。
但是,新的判斷困難隨之而來。什麽樣的程度的危險算是危險了呢?危險的可能性到什麽地步算是"清楚"了呢?離危險相距多遠就算是"現實"了呢?到了美國以後,我們發現美國人對於這一類問題非常頂真,已經到了咬文嚼字,輜銖必究的地步。大概對於他們來說,人命關天,馬虎不得。或者更確切地說,個人的自由事關重大,不得馬虎。
由於這一類問題本身的模糊性,也由於“自由言論”在美國的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使它在美國的發展帶有很鮮明的曆史印記,幾乎每一次重大案例的確定都反映了大的社會變革。在早期,美國的最高法院依據1917年的間諜法案判案時,對於自由言論的理解還是非常狹窄的。例如,在1918年,一個曾四次以社會主義者身份競選總統的工人領袖,尤金·德布斯,就因為站在大街上公然反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和宣傳社會主義而入獄,罪名是煽動不服從,非忠誠和叛變,煽動拒服兵役和阻礙美國征兵。
1950年代,還有一些涉及美國共產黨的案子。我們都很熟悉,在共產黨的思想體係裏,要武裝革命,暴力推翻政府,這和奪取政權是很合邏輯的事情。美國最高法院在這些案子裏,則竭力試圖將直接組織暴動和宣傳暴動分開,因為根據憲法,對前者聯邦政府有權幹預,而後者卻屬於信仰範圍,政府就是不滿意,也隻能幹瞪眼。1951年,美國最高法院還認定美國共產黨領袖有陰謀顛覆政府罪,但到了1957年,最高法院在判案時觀點已經完全不同,因為他們發現,這些共產黨領導人所說的"暴力革命"和"武裝推翻政府",更象是在宣傳一種信仰,也就是說它所可能引起的"危險",並不是非常"清楚"和"現實"的。
到了1969年,在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布朗登堡案的時候,重新規則了"清楚和現實的危險測定"原則。它規定,隻有當一個言論所宣傳的暴力,有可能直接煽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動時,政府才有權幹預。在這時,整個美國社會也已經變得非常寬容。在我剛剛提到的尤金.德布斯被判刑的50年後,人們再回顧這個案子,已經覺得完全不可思議。在60年代,煽動反越戰和宣傳不論什麽主義,都已被公認為是天經地義的"言論自由"了。這也是六十年代黑人能夠取得民權運動勝利的基礎。
這種曆史的巨大進步,和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條款時,所作出的“清楚和現實的危險測定”,以及規定這種“危險”以“迫在眉睫”為標準,是分不開的。如果沒有這一條,隻要是對美國政府不滿,或是呼籲大家起來反對聯邦政府的某項政策的言論,都很難逃脫“顛覆政府”的罪名,更不要說像美國共產黨這樣公然主張“武裝鬥爭”的政黨,也贏得一席合法地位了。有了以上的原則和標準之後,美國幾乎杜絕了以言論獲罪。
對於一個社會來說,它所得到的收獲不僅僅是自由,還有一個意外的收獲,就是,美國幾乎沒有什麽地下的秘密政黨,因為不再有這個必要。“政黨們”發現自己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宣傳自己哪怕是要求大家起來“暴力革命”的主張。這樣,也就沒有了某個“地下政黨”和美國聯邦政府作“地下鬥爭”的所有驚險故事。所有與這種故事有關的血腥氣也就都不存在了。當然,美國聯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氣,它樂得擺出一副“無為而治”的樣子。大大小小的政黨們也就全憑自己的“本事”了。民眾是任憑你去“呼喚”的,就看你“喚”得起“喚”不起了。
時過境遷,當我們踏上這塊土地的時候,六十年代以前種族隔離的情況已經恍如隔世。當然,在美國這樣多種族的國家,種族問題依然存在,隻是變得複雜得多了。白人和黑人的衝突遠比當年淡化,而當初誰也沒有想到過的不同少數族裔之間問題卻日益凸現。這我在前麵也已經提到過一些了。
現在的美國,有各種各樣的種族主義觀點的人相信還有不少,但是,像三K黨這樣的極端種族主義分子卻已經少了。即使同為三K黨,他們中的大多數也比幾十年前遠為溫和。不要說暴力行為要顧忌法律的懲罰,就是在宣傳上,口氣也軟得多了。除了他們本身的認識也隨時代變化有所不同之外,他們也希望靠這種變化,逐步把已經走散了的聽眾再吸引一些回來。
真是三十年風水輪流轉,當年的黑人領袖們,在美國處於劣勢,必須充分利用憲法賦予他們"言論自由"的權利,爭取黑人應有的人權。在今天,當三K黨變得很不得人心,成了極少數的時候,竟輪到他們也想利用"言論自由"這一條來求生存了。
你也許要問,像三k黨這樣的在曆史上臭名昭著的團體,也允許他們公開言論嗎?我前麵已經說過,美國的言論自由與言論的內容無關,與言論的正確與否無關,與真理還是謬誤無關。
作者:林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