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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門殺狗,以“防疫”為名就可以這麽任性嗎?

(2021-11-17 17:51:43) 下一個

昨天收到後台很多留言,讓我說說“上饒殺狗”的事兒,我簡單談談好了。

先簡單說說是個什麽事兒。

11月12日晚零點,上饒信州區某住戶接到通知,要求全小區去酒店隔離(該住戶並非確診病例,隻是為配合防疫進行隔離),不允許帶寵物,而其家中剛好養了一隻小狗。
該住戶自稱,她臨走前曾跟和工作人員再三確認,隻要把狗栓好,就不會被帶走或處理掉。

誰知,她去了隔離點之後,兩個帶著鐵棍穿防護服的人撬門而入,想把狗帶走,狗掙脫繩子,他們就直接用鐵棍招呼,將狗打死,然後裝入塑料袋帶走。該住戶家中剛好裝有攝像頭,所以其主人通過攝像頭全程親眼目睹下了她養了多年的寵物被人活活打死的那一幕。 殺狗的過程中,其主人還打電話向工作人員求饒,但無效。

我雖然沒有養過寵物,但看了這個視頻之後,仍感覺很不適。而寵物主人心情會是個什麽樣子,是我無可想象的。

可是,事情到這裏還沒有完。更令人“歎為觀止”的神操作在昨天陸續上演:

事發後,主人朋友對此發微博,簡述了事情的經過,但她很快接到匿名電話,這位自稱“普通人”的電話,先是報出她的詳細個人信息,然後威脅刪除微博。 而小狗的主人自己也被單位威脅,必須刪微博,禁言此事,否則就會丟工作。

而在引發網絡的極大公憤之後,當地官方發了總算一條微博,在文中大玩文字遊戲,聲稱:現場工作人員在未與該網民進行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將寵物狗進行了無害化處理。街道辦已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已取得該網民諒解。

一時之間“無害化處理”“已取得諒解”成了新晉網絡熱詞,有人說,以後“無害化處理”就是殺的意思,而“已取得諒解”就是當事人已捂嘴的意思了。

當然,這些評論,在當地官方的那條微博下,你一條也看不到,這條轉發數萬的微博,底下隻放了寥寥數條留言,全是“點讚”“堅決支持”的。

五萬轉發,就四個評論,請問其他人都說了啥?

說說我對這個事兒的看法。

有人說:這有什麽呢?一條狗命而已麽。值得網上這麽小題大做嗎?

你得承認有些人就是這麽思考問題的:他自己不養狗,就覺得殺狗也無所謂,他自己不說話,就覺得捂嘴也無所謂。他們的“負能量”總是最少的——直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為止。

我也不養狗,但我要說,這不是“一條狗命”的問題。是的,我國目前的現行法律,沒有動物生命權的概念,但寵物至少應該被視為是其主人私有財產的一部分,如果寵物被長期飼養,主人投入了大量時間和精力,那麽對其主人的價值就更為巨大。咱中國那句古話:“打狗也要看主人。”狗的生命你可以不尊重,其主人的物權你總應該尊重一下吧?

但從目前網友曝出的消息和當地官方那紙閃爍其詞的聲明看,我們看不到當地相關部門對於涉事公民的物權的絲毫尊重,也沒有把之前對其的許諾當回事——原本答應好不帶走、不“處理”,你撬門進屋就直接打死。事發後第一時間的反應還不是道歉,而是忙著捂嘴。請問,你們把公民的基本權益放在何地了呢?

有人說,當地的做法,都是根據相關部門或抗疫指揮部的相關命令,是大局,就算過分一點也要支持。 但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一種出於公益的行政命令,它的邊界應該在哪裏呢?

我覺得有必要普及一個現代國家在設定和執行行政法規時必須遵守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最早是德國行政法學者奧托·邁爾在19世紀末提出的。

奧托·邁爾觀察到,當時的德國警察們為了方便完成管製任務,經常濫用一些行政權力,從而導致公民不必要的的權益損失和政府行政管理措施的“脫敏”和失效。

於是奧托·邁爾在其主持修訂的1895年版《德國行政法》中,就明確寫入了“行政權力不可違反比例原則”的條款。

根據後世法學家們解釋,所謂比例原則,就是公權力即便在得到授權,用行政手段去達成某公益項目的時,也有義務要將其對公民的權益損害降到最小:“若有多種方法足以維持公共安全或秩序,那麽行政權力應盡一切可能,選擇對關係人與一般大眾造成損害最小的那種方法而為之。”

“比例原則”是所有現代政府頒布行政法令時所需要遵循的基石,它指出:目的的善意,並不能直接賦予行政命令本身以合法性,行政命令必須遵循比例原則,證明其已經是對公眾損害最小的“最優解”之後,才能獲得合法性。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比例原則”形成的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社會整體是特別強調秩序而(相比英美)不那麽重視私權的,比例原則能在這種環境中萌發、成熟。可見這條原則是多麽重要,它不僅僅是保障私權的問題,更關係到行政命令能否服眾並達成其效果——如果政府總用大炮打蚊子,社會也是會對此“脫敏”的。

而這個原則,在我國目前也被認識到了,並得到了社會和國家越來愈多的重視。比如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第82條第6款就明文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這個法條的法義內涵,就是要求地方政府和其行政人員要遵循行政上比例原則,在非必要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減損公民的權益。

以比例原則去審視此次“上饒殺狗”案,我覺得有兩個問題必須問一下涉事的相關部門:

第一,在戶主尚未確診、也沒有被判為密切接觸的情況。就打著防疫的名義這樣對其撬門、殺狗,這種行為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和新冠防疫的相關法規?是否符合中央一再強調的“科學防疫、精準防疫”的精神?

第二,當地有關部門在政策製定和執行的過程中,有沒有遵循哪怕一點點“比例原則”?有沒有嚐試過在達成抗疫目的與尊重公民私權之前達成平衡?有沒有試圖把對公民的權益減損降到最小?還是說,隻為了達成上級交代的防疫指標,寧肯錯殺一千,不肯放過一個,對當事人的權益,沒有體現出哪怕一點點尊重?

我在《上海煙火:“老鼠”要抓,但也請尊重“瓷器”》中曾經闡述過,防控新冠疫情是目前國家的大政方針,我們絕大多數的公民也是願意支持、理解、配合,並分擔相應的代價的。

但種支持、理解和配合,並不等於一些地方可以打著防疫的幌子過度施為。更不意味著一些人可以為了向上級交差,不顧“比例原則”,全無尊重公民個人權益的意識。
其實,對於合理、精準的防疫,各地本是有可“抄作業”的模範的,上海等地的防疫措施受到全國點讚不是沒有理由的。

而正如我之前在《為什麽應該向上海學習》一文中說的,問題的關鍵不是各地資金、技術上的差別,而是意識上的差距。

管理者到底有沒有現代意識?是能夠遵循包括“比例原則”在內的一係列現代社會的基本原則,在完成目標的同時,盡可能尊重每個人的私權?還是隻把防疫大局當作了一柄尚方寶劍,一本正經的幹出一些特不正經的事?

這兩種做法之間的區別,我們每個人自己心裏都有杆秤,是能分辨的出來。因為人對自己是否得到尊重這種事,是最敏感的。同時,我們也得問自己一下,我們發起全民抗疫運動的最終目的是什麽?是為了保護每個中國人的健康,讓每個中國人都能過上更好的生活。這說到底,也是國家對於我們每個個人切身權益的尊重。

這個初心,與法理上的“比例原則”是那樣的相和,希望我們所有人都能將它們銘記。不要忘記,不要變味。

願疫情早日結束,願每個人都能被尊重。

 

 


作者: 海邊的西塞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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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stone2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一個沒有驚豔的老樹' 的評論 : 一聲長歎。。。
一個沒有驚豔的老樹 回複 悄悄話 沒有疫情 也不會尊重人或者動物。 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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