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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捕獵到養殖轉型——海南“不捕”的啟示

(2023-03-31 10:17:52) 下一個

最近,海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措施》。措施中指出,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製措施。


這個春天好像對企業家很友好,3月25日,中財辦也對各國企業發出邀請:到中國投資可以“放長線釣大魚”。讓外資“應釣盡釣”,對內資民營企業家“能不捕的不捕”,一派魚獵和諧景象。就連馬雲回國都上了熱搜,比海外赤子毅然回國報效還風光,好像馬雲回國要衝過重重關卡似的。

看了海南政府的通告,有些強人偏要抬杠:政府憑什麽指導公檢法?這不利於司法獨立嘛!大家都是成年人了,還童心未眠?把理想當現實,害了現實,對理想也不好,屬於認知障礙。在我國,司法獨立和加強領導是辯證統一的,除了體操界的“金雞獨立”外,什麽“獨”都不好使。

其實,海南的通告很有現實意義。在中土,民營企業家屬於“犯罪”高發群體,以前有個說法,企業家不是進監獄就是在進監獄的路上。如果有司按“應捕盡捕”尺度,會出現“千山鳥飛絕,萬徑企業滅”的凜冬氣象。企業家是高危群體,有傳統的“懷璧”原理支持——匹夫無罪,懷璧其罪。那麽有錢了,再沒有罪,說不過去嘛,哪怕幹幹淨淨掙的錢。所以企業家高光時刻就被譽為“牛璧”,被找茬捕進去就成“傻璧”了。民營企業家圍繞著權力的臉色轉換角色,上演了一幕幕“二璧轉”。

在私有財產不被保護的地方,財富更容易招致禍患,總有一款合適的罪名守株待兔。企業家經營財富,就常常與以下罪名不期而遇或擦肩而過: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若能完美地避開這些坑,還要撒錢“廣結善緣”,否則“為富不仁”的長馬褂就是為其量身定做的。窮人沒有“非法經營”的煩惱,也沒有“受賄”的福分,日子過得“拆東牆補西牆”也不怕“挪用資金”罪,做兒子、父親、丈夫的責任都沒盡好,更談不上“職務侵占”。老百姓太窮,所懷之璧可以忽略不計,大多不在捕獵範圍內,看似比企業家安全。但窮人也不能太自信,恃窮傲物易招不測。

狐狸肉不好吃,但狐狸皮毛值錢,就給狐狸帶來捕獵之災。獐子的麝香、黑熊的熊掌、老虎的虎鞭都是其所懷之“璧”,是捕獵的價值所在。在私有財產保護不完善的地方真心想保護企業家,不如根據其產業規模,參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劃為“一級保護動物”“二級保護動物”,科技含量高的企業家劃為“瀕危動物”加以重點保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絕濫捕現象。以前各地都建經濟開發區,就包含“野生動物保護區”的含義,有讓企業家繁衍生息的意思。傳說鹹豐帝小時候陪皇阿瑪在木蘭圍場狩獵,發現一隻懷孕的母鹿不忍射殺,皇阿瑪大加讚賞,說皇子有可持續科學狩獵觀,被選為大清接班人。封建王朝都知道“能不捕的不捕”,盡量不破壞動物的繁衍生息,努力克製住見獵心喜,踐行可持續科學捕獵觀,跟海南省的通告異曲同工。

港真,在依法治國方麵,做得最好的要數“野生動物保護法”,野豬在保護目錄時,農民眼睜睜地看著野豬糟蹋莊稼沒辦法,有的地方野豬泛濫成災也恪守“保護法”,對野豬敢怒不敢言。羅翔曾舉例說明法律對野生動物厚愛到偏袒的程度——賣兩隻鸚鵡判5年,賣二十隻癩蛤蟆判3年,而賣一個女人最多判3年。一個女人相當於二十隻癩蛤蟆,遠遠不如兩隻鸚鵡。那麽,要給民營企業家與野生動物相似的保護待遇真算是法外施恩嘍。“能不捕的不捕”是黑熊老虎雪豹猞猁鬆雞癩蛤蟆和民營企業家共同的福音,野生動物和企業家的春天來了。

從海南的通告可以看出政府權力轉型的覺醒。人類從采摘、狩獵文明向農耕、畜牧文明轉型,是生產力發展提高的象征。對民營企業家從“應捕盡捕”到“能不捕的不捕”也是從捕獵經濟向畜牧養殖經濟的轉型。

在舊社會,一方豪傑在沒有穩定地盤時難免有些短期行為,把大戶豪紳綁票換急錢。當好漢們站穩腳跟有了地盤後,就注重長遠利益,發展生產促進貿易,讓豪門大戶帶頭致富,隻收取定額的保護費。這時就要給大家吃定心丸,宣布能不綁的盡量不綁,即使手下兄弟一時技癢綁了票,也絕不“撕票”,堅決貫徹“慎綁慎撕”的方針,促進地方繁榮。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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