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子【時事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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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法理統一,呼籲製定《國家統一法》

(2020-05-20 12:21:34) 下一個

 實現法理統一,呼籲製定《國家統一法》

———東南子 法學博士


        5月20日,在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際,尚未統一的中國台灣地區,又迎 來了新一任“總統”的就職時刻。人們紛紛猜測蔡英文會說些什麽,因為這關係到今後幾年 ,海峽兩岸戰爭與和平,分裂與統一的基本走向。在過去的二十多年時間裏,台灣島內台 獨分裂勢力漸成氣候,今年一月,蔡英文的柔性台獨路線再次以817萬高票獲得連任。 520蔡英文會說什麽,不用猜,答案已經呼之欲出,她將會循著民進黨既定的台獨路線,以期有朝一日,實現最終的法理台獨。

        2005年,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給台獨分子劃下三道紅線,讓台獨分子不敢貿然踏過紅線。但島內台獨分子認為,隻要不碰紅線,推行切香腸 式的柔性台獨,大陸就無法啟動《反分裂國家法》,十幾年來,他們就是這麽幹的。可見 ,《反分裂國家法》可以反獨,但對促進國家統一有它的局限性。隨著中國國家實力的日 益增長,全體中華兒女希望盡快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在全國人大和政協
即將召開的前夕,本文呼籲製定《國家統一法》,以因應新的形勢,實現祖國的法理統一

                                                      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

         眾所周知,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 公元230年,東吳派官兵到達台灣,這是世界上對台灣的最早記錄。 此後,曆經隋朝、唐朝、宋朝,漢民族從不間斷在台灣墾拓屯戍。 公元1292年元朝正式在台灣設置管理機構。 公元1684年,清政府派名將施琅擊敗鄭氏割據政權,收複台灣將台灣劃歸福建省管轄。 公元1894年,日本發動甲午戰爭,清朝戰敗簽《馬關條約》,把台灣割讓給日本
 。
           公元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簽《日本投降條款》,明確接受具有國際法效力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規定,將包括台灣在內的所有日本掠奪走 的中國領土歸還給中國,並由當時代表中國法統的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政 府予以接收。按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都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公元1949年,國共內戰,民國政府退守台灣,仍堅持中華民國憲法至今。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在大陸宣布成立,並向全世界宣示擁 有包括台灣地區在內的領土主權。因此,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成為海峽兩岸政府同時宣稱 擁有主權的一個中國內部的政治問題。
         依照兩岸各自憲法,海峽兩岸仍處於一個國家內的分裂狀態,其根本的爭執,在於 誰代表中國?依據國際法慣例,一個國家的合法代表由幾個主要因素決定:1)實際管控 領土麵積和人口,2)國際權威機構承認,3)世界上主權國家的承認。依國際法原則, 政府可以更替,但領土主權不可分割。因此,誰代表中國,誰就代表中國行使主權。在這個意義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唯一合法代表。主要法理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控製絕大部分的中國領土和有效管轄絕大部分的在這塊 土地上 人口。
2. 1971 年,聯合國通過2758決議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 法代表,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  國的合法席位,同時驅逐蔣介石及其代表非法 占有的聯合國席位。聯合國是世界上最權威的國際組織,2758決議案在 根本上解決了誰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性的問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世界197個國家中的180個建立外交關係,這些國家,包括美 國在內,都承認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 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

                                          《反分裂國家法》與國家統一

          共和國成立之初,兩岸處於敵對狀態。武力解放台灣是當時的主要考量。由於各種 原因,台灣問題一直未能順利解決。
         1979年,中國政府改變政策,發出和平統一祖國的呼籲,並進一步提出和平統一 ,一國兩製的方針。使兩岸緊張的關係開始出現緩解。
         1992年,兩岸達成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共謀國家統一的共識,(九二共識)使兩 岸關係得到進一步改善。與此同時,島內的本土意識也開始蔓延,以民進黨為代表的本土 力量不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甚至提出法理獨立,建立台灣國的政治主張。
          2000年,主張台獨的民進黨上台,使得台獨分離勢力日益發展壯大,他們拒絕承 認一個中國,主張一邊一國。

          2005年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就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出台的。其主要目的 在於反對台獨、防止台獨。中國政府認為,當時的主要任務是抓住發展機遇,以經濟為中 心,增強綜合國力。島內還有相當一部分民眾認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終極統一政治 主張。大陸方麵還有時間爭取不主張統一的民眾,因此,《反分裂國家法》已被動表達方 式,劃下動用武力解決台灣問題的三條紅線,重在反對台獨,防止台獨。隻要不觸及紅線 ,就不會啟動《反分裂國家法》,還會堅持和平統一的政策不變。在當時的特定曆史條件 下,反獨是首要任務,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反分裂國家法》確實也起到了震懾台獨 ,反對外部勢力幹涉的階段性作用。
           隨著時間的推移,民進黨在島內實施文化台獨,修改課綱,培養出一批批“天然獨” 年輕人,他們不認同統一,甚至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民進黨人在走向台獨的路上,也學 會了柔性台獨,不碰紅線的乖巧。按島內特有的話術,什麽“進兩步退一步”,什麽”頭過身 就過”,時而高喊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或再加一句“他的名字叫“中華民國”,時而又稱 自己的國家叫台灣或中華民國台灣,不斷試探中國政府的底線。但就是不踏過紅線,在這 種情況下,《反分裂國家法》好像隻能被動地等,等對方觸碰底線,這種等對方踏過紅線 在動用法理的立法,總有一種被動和無力感。也造成《反分裂國家法》防獨、反獨有用, 但對主動出擊,進一步促進國家統一功能不足遺憾。因此,我們應該認識到,在國家綜合 實力不斷增強的新形勢下,《反分裂國家法》的階段性目標已經達成,為了加快國家統一 的進程,應該製定更加主動的《國家統一法》,以實現祖國的法理統一。

                                            製定《國家統一法》時機已經成熟

            2020年初,蔡英文在政績乏善可陳,但高喊反對九二共識和一國兩製的選舉中, 仍以高票當選連任。台灣選民用選票直接否定了中國大陸“和平統一,一國兩製”的主張, 他們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他們堅持要主權,要一邊一國。我們必須坦承,和平統一的希 望已不複存在。
            當世界強權在與中國博弈的過程中,越來越明顯地顯露出利用台海兩岸的分裂狀態 打台灣牌的用心,他們明裏暗裏慫恿台獨冒進以消耗中國實力並拖延中國和平發展的勢頭。
             所有這些事實表明,台灣問題已經成為阻擾中國和平崛起的重大障礙。早日解決台
灣問題,對實現祖國偉大複興有著及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綜合國力取得長足進步,全國GDP已達到14萬億美元,占世界第二位,建立了獨立完整的工業化體係,國防動員能力在這次抗疫救災鬥爭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現。中國又是具有核武器的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 物質條件已經具備,包括反對外部勢力武力幹涉的能力。正如習近平主席在一次公開的演 說中指出,任何國家,任何勢力都不能阻擋中國人民爭取國家統一的努力,這一定是有所的。
              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是全體海內外中華兒女的共同期盼,也是擺在中國共產黨人麵 前的偉大曆史使命。正如習近平主席鏗鏘有力的宣示,在實現祖國偉大複興的道路上,“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製定 《國家統一法》正是順應天命,順應民心的正確選擇 。

                                      製定《國家統一法》,實現祖國法理統一

            曆史的承傳,國際的認同,中國擁有了無可辯駁的對台灣地區的領土主權,中華人 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以法理為依據,實現對台灣地區的實際管轄,是踐行主 權的具體體現。
            法理是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源。製定《國家統 一法》正是完成對台灣法理統一的必要法理準備。
             法理統一也對台獨分子企圖法理台獨的迎頭痛擊。民進黨的法理台獨,是妄圖以解 構一個中國原則、完成台灣的“國家化建構”為目標的法製度安排和法實踐狀態,包括修憲 正名,以新的國家名義竊據一塊屬於全體中國人民的土地。在這個意義上,法理統一就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通過製定《國家統一法》,完善以一個中國為原則的台灣基本 法製度安排,使一個中國原則下的台灣方案更加具體化,最後完成統一台灣的立法執法過 程。
              法理統一的概念,有別於和平統一,法理統一的標的是統一,和平統一或武力統一 隻是達成統一的工具和手段。我們不能因為過於片麵追求和平統一而束縛了自己,反而讓 台獨分子有可乘之機。當我們高舉法理統一的大旗,以武力統一為威懾力量,則和平統一 反而有更大的可能。
            《國家統一法》內容,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的廟堂大事,這裏僅提 一些建議,希望拋磚引玉。
1、 國家統一法的法源及目的;

2、統一後台灣社會製度的基本法理框架;

3.   訂定原則性的、切實可行的統一時間表,

4.   法理統一的方式可以是和平的,也可以是武力的,標的是統一,爭取和平統一,但必 要時,武力統一也必須  

      是選擇。
5.   統一前的準備 (a)以白皮書為形式通報世界各邦交國,闡明中國踐行主權權利的法理統一程序; (b)給台灣當

     局合理的時間回應勢在必行的國家統一程序 ;(c)培訓統一後的管理人才; (d) 財政及其它各項準備。(完)


 2020年5月19日 於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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