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路透社報道: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否決了一項法案,該法案本來會限製他單方麵對伊朗發動戰爭的權力。白宮在一月份決定在不通知國會的情況下暗殺伊朗領先的將軍,使該地區處於戰爭的邊緣,議員們通過了該法案。3月聯邦議員通過了一項修正1973年《戰爭權力法》的決議,要求總統在下令對其他州采取軍事行動之前,必須獲得國會的批準。
白宮在周三代表特朗普宣布否決權決定的新聞稿中說: 國會不應該通過這項決議。聲明說:這是一項非常侮辱性的決議,是民主黨人提出的,作為通過分裂共和黨贏得11月3日選舉的戰略的一部分。為之投票的少數共和黨人立即發揮了作用。
特朗普進一步辯稱,該決議是“基於對事實和法律的誤解”並補充說,他的1月3日命令在巴格達機場外以無人駕駛飛機襲擊暗殺伊朗古德斯部隊司令卡薩姆·索萊馬尼少將”已得到法律的充分授權,包括授權使用《對付2002年伊拉克軍事力量的決議》和《憲法》第二條。
聲明繼續說:決議暗示總統使用軍事力量的憲法授權僅限於捍衛美國及其部隊免受即將來臨的攻擊。這是不正確的。我們生活在威脅不斷變化的敵對世界中,憲法承認總統必須能夠預見我們對手的下一步行動,並迅速采取果斷的行動。我就是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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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armscontrol.org/act/2019-06/news-briefs/trump-war-powers-veto-survives-override
https://www.newsweek.com/mcconnell-says-republican-led-senate-will-hold-vote-override-trumps-iran-war-power-veto-1502453
背景知識:
戰爭權力決議(英語:War Powers Resolution;美國法典第50卷1541–1548頁[1]),又名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Act)、1973年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 of 1973),是1973年11月頒布的一部法律,旨在用國會的力量約束美國總統對外發動戰爭的權力,該法由聯合決議通過。法律規定總統在發動戰爭前必須通知國會,在國會同意“以書麵形式授權宣戰”或者“國家麵臨緊急狀況,例如美國領土,財產或其軍隊遭受攻擊”的情況下,由總統發起軍事行動。
戰爭權力法規定總統在派出軍隊前的48小時內必須通知國會,未經過國會授權或者宣戰的軍事行動不得在當地停留超過60天,到期後於30天內撤離。法案一開始從國會交到尼克鬆總統手中後,尼克鬆使用否決權予以否決,但隨後由參議院和眾議院投票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推翻總統的決定,成為法律。
有人認定1999年北約轟炸南斯拉夫期間克林頓總統曾違反戰爭權力法,但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也拒絕接受上訴。[2]
2011年3月,美軍介入利比亞內戰。有議員指責時任總統奧巴馬未尋求國會批準,違反了《戰爭權力法》。白宮回應稱,美軍在利比亞行動內容有限、為間歇行動,主要從事燃油補給、情報搜集等輔助工作,並不符合《戰爭權力法》中對敵對行動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