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於高院泄露的文件表明高院正在考慮推翻Roe V. Wade案的判決,頓時惹得左派和媒體一片雞飛狗跳。所有主媒都在傳達一個信息,推翻判決後美國不允許墮胎了。這就是典型的主媒作風,隻報道選擇的事實,或者他們相信的事實。其實今天的美國主媒已經和極權統治下的宣傳工具差不多了,唯一的差異在於還做不到一手遮天。
其實這個判決的關鍵在於不在於是否可以墮胎,而是誰有權力決定能否墮胎的事情。現在的問題是最高法院以前的判決為墮胎設立了一個全國統一標準,所以導致所有有關墮胎的州法律失效。其實沒有一個州完全禁止墮胎,區別在於墮胎的時間,就是有些州限定的可以墮胎時間早一些,有些州晚一些。就像前不久的疫苗強製令,高法考慮的是聯邦政府是否有權力推行疫苗強製,而不是討論流行病的嚴重性,或者疫苗的有效性,以及疫情是否嚴重到需要強製疫苗。那是流行病學家的事情,不應該是高院法官考慮問題的角度,雖然有幾個不合格的大法官試圖往這個方向引導。其實如果我們回到美國憲法起草者的精神,這個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為我們的文化背景中缺乏對生命的尊重,可以說絕大多數華人,包括我自己在內,對墮胎的事情沒有多少關注,或者說不太理解為什麽這個案子會掀起大波。可以說不同背景的人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大相徑庭,對墮胎的不同態度隻是誘發尖銳對抗的原因,這個案子背後更深刻的原因其實還是聯邦權力的問題。在談論這個問題的節目中,我認為方偉的《方偉時間》談得最為透徹,推薦有興趣的跟進。
美國國父在建立這個國家時,最重要的考慮就是不要讓聯邦政府這頭怪獸長大。所以對聯邦政府可以做的事情有明確的界定,而除了這些權力之外,其餘的權力都不是聯邦的權限,而是當地政府的權力。但今天的現實卻是隨著聯邦政府的擴大,政府事實上管轄的事情越來越多。而在聯邦政府的權力擴充上麵,Roe V. Wade案件的判決開了一個壞的先例,就是聯邦政府幹涉了地方政府的權力,從此之後,類似的訴訟不斷,包括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等等,都打到最高法院要求由最高法院來裁決。其實這些問題本來就不應該是聯邦政府管轄的範圍,也不應該由最高法院裁決製定一個全國性的標準,而是應該由各個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情形和民意自己決定,這才是美國憲法的精髓,才是國父們當初建立這個國家的初衷。
為什麽這個國家建立之初叫United States?當初登上新大陸的最早的移民絕大多數都是不堪忍受母國政府的迫害才逃往新世界的,所以他們對政府權力天然保持警惕。他們一開始並沒有要建立一個政權統治這塊領土的願望,他們所尋求的不過是一個可以實踐他們的宗教自由的社區。所以在獨立以後,在如何建立一個政府的問題上,開國國父們爭得麵紅耳赤,甚至一度有可能這個新生的國家就要流產了。關鍵的問題就在於如何限製政府權力,以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
再回到Roe V. Wade案,其實關於墮胎的爭議從來都沒有中斷,並且將來也會永遠爭議下去,因為這是一個無解的問題。問題的關鍵在於墮胎涉及的不僅是婦女本身,而是涉及到胎兒的生命權。我們都知道美國對兒童的保護,即使親身父母也不能虐待兒童,更不用說殺害新生兒。我有一個朋友,他們的小孩子送到朋友家照顧。大概是因為照顧人的疏忽,將小兒摔在地上受了嚴重的傷。夫婦倆因為朋友的緣故,沒好說什麽,趕緊送到醫院。結果醫院一看孩子的傷勢,除了馬上搶救之外,馬上還要調查孩子到底是怎麽摔傷的,是否涉嫌虐待兒童。所以我們看見即使親生父母也不能決定孩子的生死。
所以我們回到墮胎的爭議上,我想沒有任何人能夠否定即使沒有出生的嬰兒也是一條生命。所以這當然不僅僅是一個我的身體我做主的問題。當然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個人在這個問題的認識上差異很大。那麽能否要求全國統一認識,就像牆國一樣?很顯然這一套在美國行不通。那麽怎樣解決這些爭議性的問題呢?其實美國國父們在建國時已經給出了答案,就是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情況做出決定。隻要不違背憲法,當地的事務由當地決定,而不是由遠在DC的高堂之上的幾個或者幾十個大人物來決定千裏之外的事務。
所以Roe V. Wade判決過去幾十年的後果,讓今天的最高法院的法官認識到這個判決開了一個很壞的先例。聯邦權力不適當的介入了不應該介入的領域,所以推翻當年的判決才是真正回歸美國憲法的舉動。就像決定什麽是社會進步潮流不是最高法院考慮的問題,所以今天一切關於墮胎,關於同性戀的權力之類,都不是最高法院應該介入的,也不是聯邦政府的權力。最高法院的職責就是監督政府不要越權介入這些領域。這應該就是Roe V. Wade案件判決後果給最高法院的一個教訓,所以也是今天持有傳統法律觀念的法官試圖推翻當年判決的考量。
回到美國憲法的初衷,限製聯邦政府的權力,關鍵在於人的罪性。任何人如果掌握了無限的權力,那麽墮落是指日可待的事。所以開國國父們知道人的罪性,也承認人類的無知。所以將權力下放,這樣即使作惡也隻能在局部範圍。同時每個地方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管理方式,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試錯機製。相當於一國多製,和平競爭。當你的實驗取得了好的效果,別的地方也會學習借鑒。如果失敗,別人也能吸收教訓,這才是美國國父強調地方權力的緣由。我們每一個人都不能保證我們所做的一切正確,尤其是在如此的背景和文化多元化的情況下。所以讓每個地方自行決定地方事務就是最好的選擇。而由聯邦層麵推動的政策,好壞就沒有對照了,所以隻要會狡辯,無論如何都有說詞。並且全國一盤棋的情況下,一旦大錯鑄成,就難以彌補了。
而今天的高院願意來重新審視幾十年前的判決,說明這個判決的惡果已經被認識到了。其實當年這個判決並不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至少比起現在當年在美國支持率要低得多。這個案件之所以打上高院,其實不過是一群訟棍故意到全國去找這種案子,並寄望於最高法院的判決來一錘定音。所以沒有這個女人的墮胎案也會有別的墮胎案子會往最高法院送。所以說問題的關鍵其實還是當時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最終決定受理這個案子。當最高法院一旦受理了這個案子,其實不管怎樣判決都是對地方權力的侵犯。而當時最高法院的判決其實說明了當時在法律界的自由派法學的影響已經遠遠超出了我們的想象,判決的關鍵其實在於剝奪了地方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發言權。而當時的最高法院判決的時候絕對沒有考慮民意,但今天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很明顯受到壓力,甚至於威脅。雖然對法官判決施加壓力是聯邦犯罪,但我們卻看見今天的司法部的無所作為。當然,司法部的徹底墮落並非始自今日,過去兩三年已經見得太多。如果聯邦權力加強,地方政府進一步被削弱,其後果我就不多說了。如果認識不到這點,隻能說too naive,too simple。
而將墮胎的權力等同於言論自由,人身自由這些基本權力,可以說絕對是聯邦權力的濫用。Alito大法官的意見裏麵有清楚的闡述,當然今天的反對者根本不會去認真閱讀並思考裏麵的意見。其實開國國父對這些問題早有預見,所以讓這些問題都由地方決定。今天的最高法院終於認識到這一點,判決的根本理由在於墮胎的權力不應該由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來裁決,而是應該由每個地方政府自己決定。這個裁決如果生效,就可以避免最高法院涉入不應該涉入的領域,這才是回歸美國憲法的宗旨。我們可以觀察今天的最高法院能否在壓力之下走出正確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