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前麵講到的各種社會思潮對美國的影響,其實美國麵臨的一個最大的問題還是法學思想的轉變。當我們回頭審視美國社會的變化時,我們可以發現今天社會的許多變化實際上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不無關係。作為遵紀守法的公民,一旦法律做出了判決,無論如何都必須遵守,而對法律不尊重的一方則對違背法律沒有任何負擔。當法律也站隊黨派時,我們可以看到遵紀守法的一方天然就處於不利的態勢。
美國立國之初國父們創立的三權分立原則,可以說是一套維持社會穩定的相互製約最佳機製。行政權是民選,所以反映的是民意。但民意善變,有時隨便一件小事就可以讓民意作一個大改變。如果國家在法律層麵輕易隨民意變化,可能會引起國家的劇烈震蕩,不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所以才有了獨立的立法機構,雖然立法機構的成員也是民選的,但與政府的行政措施比較,立法的門檻就高一些,相對而言就難改變一些,也就是說更穩定一些,不會隨著短暫的民意迅速改變。而三權中最保守的是司法機關。當然最保守指的是法官,隻有法官不是民選,所以不用受民意的壓力而改變。而司法機關別的部門,比如檢察官等等,都是選舉產生完全是民意的產物。法官也不應該有黨派之分,雖然作為個人難免有黨派傾向,但法官必須尊重憲法,尊重法律,不能讓自己的意見或者黨派傾向影響法律判決,這是對法官的最基本要求。法律最重要的功用除了保證社會公正和安全之外,還相當於社會的刹車裝置。當一輛車在高速正常行駛時,不需要頻繁踩刹車。但車速太快或者前麵遇到障礙時,刹車裝置就很關鍵了,可以避免車毀人亡。人類社會同樣如此,當社會被某種潮流影響急劇朝一個方向狂奔時,法律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減少這種狂熱的破壞性,讓人群在狂熱中冷靜下來之後可以思考下一步的走向,以避免出現最壞的結果,就是整個社會被潮流快速卷向不歸路。所以我們看到,法官對憲法和法律的尊重是這個社會的最後一道保障。
雖然美國這套製約體製可以算是人類所能想像的極致了,可是終究還是無法抵擋人類的墮落。隨著人性的敗壞,製約能力在某種程度上失控了。隨著傳統共產主義轉型為新馬克思主義,興起的進步主義滲透到社會各領域,法律界其實是進步主義重點滲透領域之一。古典法學思想要求法官尊重法律,即使法律判決在某種程度上違背了自己的內心原則。但除非法律作了相應改變,不然法官判案隻能尊重現存的法律條文。但隨著進步主義進入司法,法律也被要求與時俱進,不能讓法律束縛了法官。我記得我有一位朋友說到去世的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的一段話,大意就是法律不會隨自然環境變化,但會隨社會潮流而改變。這話聽起來沒有任何問題,立法機構肯定會隨著社會潮流改變某些法律。但作為一個法官,恰恰最不應該做的就是順應社會潮流,當她作為法官講這話,表明她已經喪失了作為法官的基本素質,即尊重現存法律。法官的作用並不是決定社會發展方向,法官不能夠決定什麽是社會的進步潮流,法官隻是保證現有法律下的社會秩序,這樣情況下法律才能起到應該起的作用。進步主義的法官不願等待法律的變化,要主動解釋法律去引導社會進步潮流。這樣的法官,居然在死後受到一致的熱捧,可見政治正確如何影響了法律和今天的社會。當法官屈服於社會壓力,或者開始用個人的良知取代法律的時候,其實就是法律淪喪的時刻。
當美國開國國父建立起這套體製的時候,並沒有自由派法學之類的東西。對於他們而言,法官尊重法律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現在法律麵臨兩個問題:一是自由派法學的侵蝕,二是由於政治正確產生出來的AA,讓一些不合格的法官上任。我們最近這些年已經見慣不驚了,最高法院或者聯邦法院有個空缺,在挑選人選的時候,性別種族因素遠遠超越了法律考慮。其實就連川普總統在提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時,因為死去的金斯伯格是女性,所以隻能從女性法官中挑選ACB,而不是從法律角度考慮更加合適的人選。當法官按照種族性別優先考慮的時候,絕對不能指望這些法官能夠忠實於法律本身,他們所忠實的隻能是挑選他們的利益集團,或者所屬的集團。就像現在拜登現在要提名的高院法官人選,她的過去的法律檔案其實已經證明了她不是一個合格的法官,但凡稍有關注就該了解。但為了讓其順利通過參院的聽證會,居然封存了她過去的辦案檔案,不讓人民了解其過去的惡劣辦案記錄。我不知道有誰會對這種人的法律素質會抱有幻想,但今天挑選的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將在未來幾十年做出影響美國命運的判決。但問題在於黨同伐異的今天,不論多麽不合格,除非共和黨占據參院的多數(考慮到總有Rino叛變,還不能是簡單多數),否則根本就阻擋不了這位不合格人選上位。而民主黨敢於推出這麽一位明顯不合格的人選,可見他們完全就不在乎後果,或者說他們不認為這會顯著影響他們的支持率。就是說他們認為支持民主黨的選民不在乎法律的公正,或者是他們認為可以通過作弊解決所有的問題。當社會最後一道保障體係失去作用的時候,這才是整個社會麵臨的最大威脅。當人們完全失去了對法律的敬畏時,也許就是社會重置的開始。
那麽今天的自由派法學與古典法學比較有什麽不同呢?我們就從最近的高院法官討論疫苗強製令就可以看出來區別。在否決拜登政府的疫苗強製令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看到保守派的大法官,比如Alito,Thomas,或者Gorsuch,他們發言關注的重點在於從美國憲法看來究竟誰才有權力決定疫苗強製令。而與此相反,我們看見幾個所謂的自由派大法官,他們的重點完全不是從美國憲法來探討美國政府是否有權力決定疫苗強製,而是在那裏不斷渲染病毒的恐懼和危害。法官討論問題不從法律角度論證必要性,而是從非法律的角度論證,這就是今天美國最高法院的現狀。當然他們有意或者無意引用的錯誤數據不過是政治正確的必然結果,不合格的法官身居高位而才德不配,隻能從另外方麵找存在感。法官不懂流行病學本來不是問題,但法官卻不是從法律而是從流行病的角度來論證強製疫苗的必要性,尤其是AA上來的法官,當眾出醜也就在所難免了。
我們一般人的政治觀點經常搖擺不定,從左到右,或者從右到左都正常。並且一般而論,隨著年齡的增長,通常政治觀點也會越來越趨於保守。這屬於正常反應,可是我們看到在法律界自由派法官從來不會因為年齡增加變成保守派法官,相反保守派法官變成自由派法官的卻不在少數。除了陰謀論的解釋,就是法官被收買,或者被人拿住了把柄之外,其實有一個關鍵的區別在於法學思想的不同。這裏說的保守派或自由派不是指法官的政治趨向,而是法律思想。保守派法官指秉承古典法學觀點,尊重憲法和法律,自由派法官則認為在法律沒有改變的情況下,法官應該與時俱進,用案例判決來引導社會方向。其實作為一個保守派法官,在判決每一個案子時都需要從法律上找到根據。有時在作出判決的時候內心是很痛苦的,因為要尊重法律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內心,或者麵對很大的社會壓力。但作為一個自由派法官就沒有這些內心的痛苦掙紮的過程,可以為了自己的內心或者外界的壓力而創造性的解釋法律。這也很好地解釋了為什麽保守派法官一旦放棄了對憲法和法律的尊重之後,就再也不可能回去,而是變成一個輕鬆的自由派法官了。而一個從來對憲法不尊重的法官也絕對不可能某一天突然改邪歸正,除非上麵有一柄利劍懸在頭頂。所以自由派法官從來不可能變成保守派法官。
當然,法官的法律理念並不完全等同於政治理念,雖然有很大的相關。比如一個溫和政治自由派的法官也有可能在法學觀點上是秉持保守觀念的,一個政治上保守的法官也可能在法律上持有自由派法學觀點,但一個極端政治自由派的法官絕對是自由派法學的推崇者。不過今天民主黨中秉持保守法律觀念的法官是絕對不會被民主黨總統提名為聯邦法官的候選人的。每一個從奧巴馬時代開始被民主黨提名的法官毫無例外都是自由派法學的門徒,所以我們今天才看見了整個社會的各種司法亂象。法官的判案不是從法律出發,而是根據法官自己對法律的前瞻性理解。而司法敗壞的後果不僅影響現在,因為司法獨立的緣故,這些不合格的法官一旦上位,可以危害美國幾十年。所以如果我們回到開國國父三權獨立的初衷,可以說AA的法官或者自由派法官,即使隻有一個在法院裏就已經太多了。一個完全保守的法院,我們可以相信他們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而不會做出偏離憲法的判決。並且還不斷有保守派的法官會因為突破了自己內心的底線而轉變成自由派法官,所以從來不用擔心這個社會沒有自由派法官。在今天的社會,居然有人擔心法院過於保守,希望達到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平衡,我隻能說他們完全不理解法律在社會中的地位。而一旦自由派法官占據了司法係統的多數之時,就是美國法製徹底崩塌之時,也就是美國民主製度的終結之時。
我們可以看到,美國開國國父們已經在權力製衡上做到了極致。從製度上來考慮,人類已經不可能再設想出更完美的製度了。但不論多麽好的製度,都是由一個個具體的人來運行。當整個社會墮落到一種程度,沒有理由法官可以不受潮流的影響。有些相信製度決定論的可以醒醒了,世上沒有一種完美的製度。不管多好的製度,都需要一個個合格的人在合適的位置上。當一個社會的關鍵位置充斥了不合格的人選,隻能說這個社會的選拔機製失效了,或者更甚,這個社會已經沒有足夠的能夠擔任公職的合格人選了。前者尚有機會改變,而如果是後者的話,就表明這個社會已經無藥可救了。
有希望總比絕望好,希望如此。
看起來確實悲觀,不過總要抱點希望。生活還有繼續。
本來大法官的提名是需要兩黨共同同意才能通過的,那樣的話法官的任命會篩掉那些極端分子。不過自從民主黨強行通過了簡單多數之後,奧巴馬法官就是代表。
其實就和教會裏麵的自由派一樣,他們並不是真信耶穌,而是選擇性的信。同樣自由派法學也並不尊重憲法,而是選擇性的尊重他們想尊重的。
說得好。左派認為為了達到高尚的目的,可以不擇手段。所以如果我們不能在2022和2024給他們當頭一棒,我們就會親眼看見是如何走向奴役之路的。
是的,今天社會諸多亂象都是源於基督教退出了公共領域。當然,教會今天的墮落也是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