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吵吵嚷嚷最多的事情就是所謂仇恨犯罪,包括所謂的總統及一幫政客都站出來譴責仇恨犯罪。當Atlanta槍擊案一出,馬上眾多政客及媒體就將之稱為仇恨犯罪,可是幾天之後的Boulder同樣的槍擊案出來後,在媒體上及政客嘴裏,就不是仇恨犯罪了。同樣受害者是亞裔,Atlanta是仇恨犯罪,San Francisco的亞裔老人被貴人推倒致死就不是仇恨犯罪了。看來是不是仇恨犯罪不是根據犯罪事實本身,而是根據施暴者及受害者的種族決定的。我隻是奇怪誰給了這些人權力來定義什麽是仇恨犯罪,讓我不禁回想起厲害國的情形。
就像中國文革的時候,好人打壞人,打死活該。壞人打好人,罪加一等。至於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是由偉大領袖及中央文革決定的。文革初起,已是一片亂象。隨著偉大領袖在天安門接見紅衛兵,並將宋彬彬改名宋要武後,就掀起了一輪好人打壞人的狂潮。僅在北京,就有無數人被活活打死而沒有執法機關介入,可以參見王友琴及他人的記錄。但有一個小業主被打時反抗,雖然紅衛兵人多勢眾還是被嚇跑了,可見匹夫之怒的威懾力。如果你將之理解為個人的合理自衛就錯了,這個時候,稱之為文革期間完全癱瘓的司法機關出手了,將小業主定為仇恨犯罪而被迅速槍決了。在此可見個人麵對強大國家機器的無助。我還記得文革後有一篇回憶錄講到作家司馬桐鍾,此人會武功,身材高大,如果真放開手腳,尋常3,5個漢子不是對手。可因為當年被紅衛兵批鬥毆打時不堪受辱奮起反抗了一下,最終被活活打死。可見人一旦入了另冊,就完全失去了任何基本權力,甚至連你的存在本身都取決於那些掌握你命運的人的慈悲。
我隻是詫異美國什麽時候也變得像厲害國一樣,將人也分為幾等了。罪行的判定不是依據犯罪本身,而是卻決於幾等人對幾等人的犯罪。罪行本身不重要,種族及臆測的犯罪者的內心想法才重要。難道內心有愛的犯罪就要大張旗鼓鼓勵,仇恨犯罪才需要懲罰?不知這是哪國的法律?誰來判斷誰的內心有仇恨,誰的內心有大愛?
我們看見美國的法律係統在這些年逐漸也在向著厲害國一路狂奔。雖然目前從純粹法律的角度,可以說這種對仇恨犯罪的定義完全是違背法律的,但卻正在成為我們生活中的現實,就是某種程度上的選擇性執法。讓人不禁恍然,我們是否還生活在我們想象中的那個美國?我們曾經引以為傲的法製國家什麽時候走到了如此地步?讓我想起西南政法大學裏麵的著名的雕塑:憲法頂個球,到球都不頂了,最後憲法都沒了。我似乎看見這個過程正在我眼前發生。如果不能阻止的話,就是在很多國家發生的事情的重演。其實所有的集權國家都是類似的,雖然他們可能喊的口號不一樣,但最後是殊途同歸:就是自由和法製的徹底淪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