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麵幾章從不同的角度探討了基督教的信仰,說明它是植根於耶穌從死裏複活這一曆史事實的,與科學、理智不悖的客觀真理。其目的乃是希望尚未相信耶穌的同胞能認罪、悔改,認識耶穌是神的兒子,接受耶穌作個人的救主和生命的主宰,從而進入神永恒的國度,成為神家的兒女。大家會想,我有什麽罪呢?我為何要認罪悔改呢?我自己就能主宰自己,何必還要去找一個救主呢?為了把事情說清楚,還得追根溯源,從人的罪性談起。
罪的問題是一個不太受歡迎的題目,不象講“愛”、講“恩慈”那樣悅人耳目,倒很容易使人反感、拂袖離席而去。但罪絕不是牧師或傳道人為叫人信教,以便保住自己的飯碗而發明的。據說一位白人一次到黑人社區發表競選演說時,為了取得黑人選民的認同,他竟脫口而出地說:“別看我的皮膚是白的,可我的心和你們一樣是黑的!”這雖是一則笑話,但卻道出了人的本象。
人人都是罪人
讀過《聖經》的人都能感到神責備人的罪惡的嚴厲。<詩篇>的作者寫道:“耶和華從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沒有,有尋求神的沒有。他們都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汙穢;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詩十四2~3)《聖經》最古老的一卷書<約伯記>中這樣寫道:“人是什麽,竟算為潔淨呢?婦人所生的是什麽,竟算為義呢?神不信靠他的眾聖者,在他眼前天也不潔淨;何況那汙穢可憎、喝罪孽如水的世人呢?”(伯十五14~16)“合神心意的人”、以色列的偉大君王大衛坦陳自己:“我是在罪孽裏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一5)
新約的作者也毫不懷疑人的罪性。耶穌對法利賽人和文士說:“無病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來本不是召義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路五31~32)耶穌教訓他的門徒時也說:“你們雖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況你們在天上的父,豈不把好東西給求他的人麽?”(太七11)耶穌這種帶權柄的教訓都是基於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即人人都是罪人。使徒保羅的一句名言是:“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
法利賽人和文士雖反對耶穌,但他們熟讀舊約,深知人的罪孽深重。耶穌的愛徒約翰記錄了一件很有意義的事。耶穌傳道期間,法利賽人和文士不承認耶穌就是舊約中預言的那位彌賽亞(救世主),對耶穌的教訓格格不入,處處設法刁難、反對耶穌。
一次他們將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女帶到耶穌麵前,“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麽樣呢?”’約翰一針見血地指出:“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的確,這是文士和法利賽人對耶穌設的一個陷阱。因為按摩西的律法,該婦女應被石頭打死。但古時的巴勒斯坦是在羅馬人的統治之下,羅馬當局規定,猶太人沒有私自處死人的權力,一切案件須由羅馬政府處置。法利賽人和文士問耶穌如何處理這個婦人,是要把耶穌置於進退維穀的困境。如果耶穌說用石頭把這婦人打死,馬上就觸犯了羅馬政治的法律;若耶穌說不用石頭打死她,耶穌就背棄了摩西律法。這群人自以為得計,不住地催逼耶穌回答。他們以為這次耶穌無論如何也逃不出他們的圈套了。
沒想到,耶穌不慌不忙地隻說了一句話,事態就急轉直下。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此話一出,法利賽人和文士導演的這一鬧劇就立刻收場了。約翰的記敘十分生動、細膩。“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隻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約八3~11)這個膾炙人口的故事除了再次顯示了耶穌的聖潔和無與倫比的智慧外,也深刻地揭示了人的本性。
為什麽聽了耶穌這句話,法利賽人和文士一個個都走了呢?因為他們知道自己有罪,無法用石頭打這個婦人。為什麽“從老到少”一個個地走了呢?有人說,猶太人有敬老美德,所以讓老人先走,年輕人後走。有人說,不然。年長的法利賽人和文士比年輕人更熟悉《聖經》的教訓,深諳自己有罪,故急忙先走開了。不管怎樣解釋,事實是,除了那個婦人站在原地不敢走、在等待耶穌的宣判外,所有的法利賽人和文士全都走掉了,生動地闡明了世人都犯了罪的真理。
既然罪的普世性早在新、舊約時代已成為毋需爭論的事實,為什麽現代許多人對基督教這一教義卻相當反感、不承認自己有罪呢?從認識的角度說,這與人們對《聖經》有關罪的教訓不夠了解、以至產生各種誤解有關。
《聖經》中罪的含義
《聖經》中論及的罪的含義,很多人都會理直氣壯地問道,“我不偷不搶,沒有殺人、放火,從未被判刑、從未坐過監獄,何罪之有?!”從世俗的觀點看,此話是有一定道理的。沒有觸犯社會刑律、或觸犯了社會刑律但未被他人發現、甚至雖然觸犯了刑律而出庭受審,但如果自己的律師辯護有力而推倒起訴的,都算無罪。人們這裏所講的乃是刑事犯罪(crime),沒有犯此種罪的人就不是罪人。然而《聖經》中所講的罪遠較世俗的罪的含義深廣。
《聖經》衝講的罪,按希伯來文和希臘文的含義,都是“未中鵠”的,或射箭沒有射中紅心;也就是說,所謂罪,是指人無法完全達到神的道德標準。神對人在道德上的要求,集中體現在以色列的偉大先知摩西從神那裏領受的十條誡命:耶和華是唯一的神;不可拜偶像;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當記念安息日;當孝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貪戀別人的房屋、妻子、仆婢、牲畜,並他一切所有的。(出二十2~17)
新約的作者指出,“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在這種意義上,應該做的不去做,是消極地在犯罪,即虧欠就是罪。這些作者也指出另一種犯罪的表現,“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三4)。這種罪乃是人用言行直接對抗神的誡命,是所謂“積極犯罪”,如,不顧許多確據、故意不信神,和一切惡行和不義。使徒保羅尖銳地指出,“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凶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一28~32)
平心而論,誰能說自己與這些消極和積極的罪不沾邊呢?達不到神的道德標準的人,雖不一定觸犯世俗的刑律,在神眼裏仍是罪人。
罪性和罪行
為明白罪的問題,必須把罪性與罪行區別開來。罪性(Sin)是人的本性,與生俱來。罪行(sins)則是內在罪性的外在表露。所謂罪性是指以自己為核心的自私心態。由於人的內在的自私的核心,在外在的行為上一定要表現出來,這就是罪行。正象《聖經》所說:“私欲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雅一15)所以,人並不是因為犯了罪行才成為罪人,乃是因為人有罪性而必然要犯罪。或者說,人不是因為犯了罪而成為罪人,乃是因為人是罪人而必然要犯罪。
人的罪性在孩童時期表現得最為明顯。不管長輩如何教育孩子要大方、謙讓,孩子們自然而然地總是表現出以自己為中心。別的孩子有了好玩具,他總是哭鬧著非要從對方手裏要過來自己玩;但當他自己有了好玩具,是很難被說服與別的小朋友一起玩的。桌子上擺上了好吃的東西,孩子們會毫不顧及他人地伸手就去抓。坐滑梯、蕩秋千需要排隊時,也不知謙讓,總是喊著:“我先!我先!”……這使父母們常常歎息,要孩子學“好”就象上坡一樣費勁,而稍稍管教不嚴,孩子就會象下坡一樣自然而然地變“壞”了。過去我一直不能解釋這些現象,現在方懂得這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罪性使然。
人的罪性所表現的各種罪行有時是相當令人驚駭和難以理解的。文化大革命發動不久的 1966年冬天,在北京發生了這麽一件事。當時北京市一所中學的紅衛兵懷疑該校傳達室的一位老工友是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但老工友至死不承認。憤怒的紅衛兵們把老人拉到室外,剝去他的衣服,赤身露體地站在凜冽的寒風中。然後,把一桶滾燙的開水從老人頭上澆下去。接著又燒一桶涼水。就這樣,一桶開水,一桶涼水反覆地澆,直到老人死去。據說最後他的肉皮都脫落下來了。其實,在那個年代,這種事情是屢見不鮮的。但不知為什麽,這件事給我留下極深的印象。記得當時我聽到這種事時不禁打了個冷顫。我實在想不透為什麽一群年僅十幾歲的中學生竟能幹出這等殘酷的事來。
1967年春天,我所在的大學也爆發了大規模武鬥。雖然對武鬥的發生早有預感,但當武鬥真正發生時,我和許多人仍然被血腥的殘殺驚呆了。清醒過來之後我們才急忙奔出校園去攔阻汽車,以便把受傷的同學運送到附近的醫院求治。我們一批批地運送著傷員,他們一個個血跡斑斑,我清楚地記得,其中有一位同學的左眼被打傷,眼球幾乎脫出眼眶,另一位同學的肝部被長矛刺中,流血如注……。見此情景,我的心越縮越緊,也不知道當時哪裏來的那股勁,一刻不停地往返於學校和醫院之間,從午夜一直忙到第二天早上八、九點鍾才回到自己的宿舍。我的室友見我一夜未歸都急壞了,還以為我慘遭不幸了呢。
這事件已過去快三十年了,但當時的情景仍曆曆在目,就象昨天剛發生的事。我曾一遍又一遍地問道,都是同學,隻僅僅是因政治觀點的不同,為何就有人能如此狠心地對對方大打出手、大動刀槍呢?
上麵談的是比較特殊的例子。就整體而言,文化大革命象一個人生大舞台,每個人都無可幸免地淋漓盡致地表演了一番。如果說在和平時期,每個人都有一付麵具,使自己的本性在眾人麵前可以深藏不露或忽隱忽現的話,在那場曆時十年的動蕩、風暴之中,在不知道明天將會發生什麽事的人人自危中,為了自身的利益,或為發跡走紅,或為生存的權力,人人都脫去了偽裝,赤膊上陣了。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平民百姓無一例外。有真善美的閃光,更有假惡醜的劣行。趨炎附勢、望風使舵、造謠惑眾、誣陷賢良、落井下石等竟屢見於上下級、師生、同事之間,甚至在夫妻、父子、母女。親朋之間,鬧得天昏地暗。在這個層麵上說,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經曆,是了解人的罪性的一本絕好、悲烈的教材。
作為罪人之一,筆者當然也不例外。在那一場劫難中,我雖自認為沒有幹過多少傷天害理的事,但為了表示自己“緊跟”、“革命”,也說過不少違心的話,做過不少違心的事,至今回想起來仍羞愧、悔恨不已。
人有犯罪的天性並不是說人每時每刻都在犯罪或每個人都犯一切罪。人有時也有善行,如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拾金不昧等等。傅來恩(Leslie B.Flynn)在《人是什麽?》一書中指出,“有些神學家形容人的天性為‘完全敗壞’。相信新聞記者和警察能證明這一點。……它不是說每一個罪人都沒有良知,也不是說每個人都有傾向犯任何一種罪。它也不是說,人不可能有任何善行(例如幫助生病的鄰居,捐款給聯合國基金會等)。有些罪犯還自願被當作醫學上的實驗品;而不良幫派的人可能對自己養的小動物溫柔無比。一位醉漢被人發現倒在愛丁堡(Edinburgh)的人行道上,他手中仍緊緊抓著一個玩具娃娃,那是他買來送給他生病的小女兒的。顯然,我們每個人裏麵,都混合著善與惡。”
我曾讀過一本小說,作者曾是到東北某生產兵團插過隊的女知識青年。她書中的主人翁是部隊的一位營長。一次營區的森林失火。這位營長不顧個人安危,多次衝入烈火中把困在火中的知識青年一個一個地搶救出來,他自己卻被燒得遍體鱗傷。營長受到部隊的通令嘉獎,也成為知識青年心目中的英雄。但這位營長後來卻被槍斃了。因為他以後利用各種手段奸汙了許多女知識青年。事發後,他被押上軍事法庭。
小說的作者在跋文中問道,“我應該怎樣認識、評價這位營長?為什麽善與惡、美與醜這樣完全對立的東西會如此鮮明地同時集中在這一個人身上?!”這一沉重的問號也長久印在我腦海裏。現在我才慢慢明白了,何止這位營長呢,其實我們每個人身上都象這位營長一樣混合著善與惡,隻是善與惡的強度、對比度和表現形式各不相同罷了。
人內在的罪性一定會表現為外在的罪行。但人的罪性在何種場所、以什麽形式表現出來卻要受主、客觀條件的影響或製約。客觀條件主要指社會的法律。有人說,人並不怕犯罪,乃是怕犯罪的後果。對觸犯刑律所帶來的惡果的懼怕,使人的罪性不敢輕易表現出來。一旦社會律法的運作受阻,許多平日受尊敬的人可能立刻胡作非為,許多看似誠實的人也可能趁火打劫。這就是為什麽在非常情況下,如地震、台風。水災等發生時往往都需要實行軍事戒嚴的原因。
1975年河南省駐馬店地區的板橋水庫大壩決口,一個個村莊被大水夷為平地,鐵軌經大水衝擊,竟被擰成麻花狀。被大水衝到安徽省、又從安徽省活著跑回來的就逾萬人。各級政府緊急動員起來救災搶險。當時我正在河南省洛陽地區工作。
在救災中出現了不少可歌可泣的事跡,也確有人趁人之危、為非作歹。一位幹部與一名婦女同被困在一個高地上。在與世隔絕中,這幹部便放肆起來。麵對一片汪洋,無助的婦人隻好任他反複強暴,直到被人救離險境。有一名搶險隊員劃著一條船、手裏拿著帶鐵鉤的長竹竿,見人見物就鉤住救上船。可當被救人的雙手扶著船幫要上船時,這位搶險人員見被救人手腕上戴著手表(當時手表是貴重物品),於是他把對方的手表擄下來歸已。因怕對方事後告發,搶了手表後他不讓被救者上船,而且狠心地再把對方按進洪水中。他如法泡製,得了數塊手表卻害了數條人命。
另一名搶險隊員見一名少女從上遊衝下來,見他後大呼救命。他見這女子相貌姣好,便對女子說:“我可以救你,但我把你救上來後你得跟我過活。”女子聽此荒唐要求一時不知如何作答。這位隊員見她不允,竟見死不救,任她被水衝走。前麵這兩人事後都被槍斃了,而最後這名隊員是被就地正法的。這名少女順水衝下一裏多地後幸被一名戰士救起。上岸後這位少女一直哭泣,戰士得知真情後怒不可遏,由女子領著去找那個隊員。找到後,這戰士把該人拖到一邊,當場開槍打死。
大家也許會奇怪,這隻是一名普通士兵,何故敢擅自開槍殺人?是的,在正常情況下,判死刑、執行槍決必須履行很多嚴格、繁雜的法律程序。但在非常形勢下,普通士兵就被賦予“先斬後奏”的生殺大權,否則不足懲治邪惡、維護社會平安。傅來恩一針見血地指出,“在文明的偽飾之下,深藏著的是人類的敗壞。”
人的罪性如何表現為外在的罪行也要受主觀條件的影響。有的人對良知比較敏感,有的人則麻木、遲鈍;有的人看重名譽、臉麵,唯恐遭人非議,有的人則不在乎他人如何議論,隻要能得到實利就行;有的人眼光比較長遠,信奉“小不忍則亂大謀”,不願為蠅頭小利而損害自己的遠大前程;有人則目光如豆,“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朝無酒喝涼水,”隻圖眼前一時快活等等。由於這些主觀因素的差異,人的罪性的表現方式及程度也隨之而異。這就是為什麽小孩的罪性最易表現出來的緣故。因為小孩子不懂得什麽“前程”,不知“人言可畏”,不計任何“後果”,他們想什麽就做什麽,把內心表露無遺。然而,對成人來說,主、客觀因素雖可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內在罪性的外在表露,但對內在罪性卻不能產生任何影響。人的這種罪性或私欲是人的本性,生而有之,根深蒂固,無法自己消除掉。正如《聖經》指出的,“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十七9)
如何判斷是否有罪?
很多人認為自己沒有罪,除了沒有弄清楚《聖經》關於罪的含義、把罪隻等同於世俗的刑事犯罪以外,還因為他們對如何判斷自己是否有罪不夠明晰。
·判斷的標準
判斷人是否有罪的標準不應該是人的世俗的標準,而應該是神的聖潔的標準。用世俗的標準,有時很難判斷。因為每個人身上都混合著善與惡,而且私欲的側重點也各有不同。有的貪生怕死,有的貪戀女色,有的唯利是圖,有的則熱衷名譽。有人坦露無遺,有人則隱晦難測。這就難以比較,說誰比較好,誰有罪而誰無罪。何況,世俗的標準是相對的,不時在變化之中。二十年前,在大陸犯奸淫罪是最能讓一個人身敗名裂的了,可現在,婚前同居卻日見普遍。在“性解放”的國家,非法性關係成了小事一樁,使人心安理得了。
再則,即便有人表現出的道德水準比另外一些人高一些,但仍不可能除掉私心,不可能不犯罪。若用世俗的標準,雖我們明明知道自己並非無辜,常有閃失,有見不得人的念頭、行為,但卻仍不時以“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自我安慰。耶穌對這種普遍存在的“自以為義”的驕傲心理持尖銳批判的態度。
“耶穌向那些仗著自己是義人,藐視別人的,設一個比喻,說:‘有兩個人上殿裏去禱告:一個是法利賽人,一個是稅吏。法利賽人站著,自言自語的禱告說:‘神阿!我感謝你,我不象別人勒索、不義、奸淫,也不象這個稅吏。我一個禮拜禁食兩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那稅吏遠遠的站著,連舉目望天也不敢,隻捶著胸說:‘神阿,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我告訴你們: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為義了。因為,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路十八9~14)這個法利賽人的外在的道德水準可能比這個稅吏高,但在神的眼中反不看為義。因為此人同樣達不到神的要求且又毫無自知之明。
我們判斷是否有罪,隻能用神的標準。神的標準就是前麵談到的十條誡命。人不論怎樣努力修行,由於自私的核心無法根除,皆無法達到神的標準。對此,《聖經》也有生動的論述。“耶穌出來行路的時候,有一個人跑來,跪在他麵前,問他說:‘良善的夫子,我當作什麽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麽稱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負人,當孝敬父母。’他對耶穌說:‘夫子,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耶穌著著他,就愛地,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他聽見這話,臉上就變了色,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耶穌周圍一看,對門徒說:‘有錢財的人進天國是何等的難哪?!”(可十17~24)
每當讀到這段經文我都被震動。除<馬可福音>外,其他福音書的作者也記載了這件事情,使我們知道這個向耶穌求問永生之道的人是一位少年官和少年富人。耶穌對人的敗壞向來是毫不留情、嚴加鞭笞的。但這次似乎是個例外。當耶穌聽這位少年人說他從小就遵守了一切誡命時,“耶穌著著他,就愛他”。可見這位少年人有相當高的道德水準,以至贏得了耶穌的喜愛。然而當耶穌要他變賣自己所有的,分給窮人,並要他跟從他時,少年人就不能遵從了。他聽見耶穌的這一吩咐後,“臉上就變了色,憂憂愁愁地走了。”
《聖經》的記述常常是這樣生動、細膩、深刻。作者沒有說明這少年人的臉色是怎樣變的,為人們留下了思考的餘地。我想,當這少年剛來到耶穌麵前時,由於有錢、有德。受人好評,一定是容光煥發、神采奕奕的。當耶穌談到誡命,而他告訴耶穌地從小就遵守了一切誡命時,可能頗為自鳴得意。當耶穌用愛眼看著他時,這少年一定喜形於色,以為自己無疑可以承受永生了。然而,聽到耶穌說他“還缺少一件”時,他必定一臉困惑:我不是一切都做得很好了嗎?還會缺少什麽呢?而耶穌要他變賣所有、分給窮人的命令更使他先驚愕、後猶豫,最後變為憂愁。
這位少年人離開了耶穌。他不是“嗤之以鼻”地拂袖而去,也不是“怒容滿麵”地扭頭便走,而是“憂憂愁愁”、步履遲緩地走了。為什麽?因為他內心陷入如何取舍的痛苦掙紮之中。他渴望求永生,也相信耶穌能指引他得到永生,否則他不會跪著求問耶穌。然而他又貪戀自己的錢財,貪戀世俗。他相信耶穌說的是真的,隻要按耶穌的話去做就可以積財寶在天上,而且可以承受永生;但他難以按耶穌所說的話去做。他多麽希望永生和世界可以兼得!然而當他隻能取其一時,他思想發生激烈爭戰。他清楚地知道,不照耶穌的話去行就得不到永生,不跟從耶穌就沒有永生。可惜在世俗私欲的捆綁下,他身不由己地、滿心不舍地、一步一步地離開耶穌走了。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羅八7~8)這個少年反映了人類的光景,血肉之體的欲望根深蒂固使人們難以服從神。按世俗的標準,這個少年人是比我們許多人都更有道德的“好人”,但按神的標準,他仍是一個不能得神喜歡的不義的罪人。
前麵已談到神的標準就是十條誡命。耶穌深刻地指出了十誡的精髓所在。“有一個人是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就問他說:‘夫子!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十二35~40)這兩條看似簡單,卻是極難做到的。
首先說“愛神”,如果至今不承認有神,或雖承認有神,但不承認耶穌是神,或雖知道耶穌是神、卻不敬拜他,這種人當然談不到“愛神”。即使接受耶穌作為個人的救主,開始愛神了,但是真要做到“盡心、盡性、盡意”地愛神又談何容易呢。我們可以在一時一事或較長時間地、在較多事上順服神,但人對神的信靠、順從總是斷斷續續的,難以做到每時每刻、永永遠遠尊神為大、一生一世愛神、順神。
我國聖賢孔子也隻是說,“己所不欲,勿施予人。”即自己不願的東西不要強加給別人。這是對的,但是消極的。而耶穌要我們“愛人如已”,要象愛自己一樣主動地去愛別人。這是更高的要求。記得當年在查經班討論時,一談到耶穌有關“要愛你的仇敵”,“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五38~44)等教訓時,非常不理解。我們過去所遵從的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則。如果任人欺辱,還要反過來去愛他們,豈不太有失個人的尊嚴了嗎?後來我們慢慢明白了耶穌所說的不是要我們去愛人的惡行,乃是愛有惡習的人;我們的忍讓並非姑息遷就,乃是要用愛心去感動對方棄惡從善。
然而,道理是明白了,卻仍然無法做到“愛人如已”。有時我們會深陷於一己的事務之中,以至無暇他顧,去關心、幫助他人。有時我們也會去愛別人,但往往隻能愛那些愛我們的人或那些對我們的愛有回報的。這種回報不一定是什麽實質的報償,但起碼是一聲“謝謝”或一抹感激的眼神,表明對方知道我們在愛他。可是當我們全力去關心、幫助一個人,並為之付出了很大的代價,對方不僅不感恩,反而以惡相待時,我們就無法忍受了,會火冒三丈,痛恨此等競如此恩將仇報、不近情理。我們也許找機會回敬他一下,讓對方知道我們並非智能低下、任人愚弄之輩。我們也許從此與之斷絕往來,“惹不起,還躲不起”嗎?!無論如何,我們難於與這類人作朋友了。雖然事後也許還會在有事時幫他一把,但這隻是讓大麵兒上過得去而已,愛心卻沒有了。
我本人就有這種親身遭遇,使數年的同窗之誼化為烏有,並從此天南地北,各奔前程。不期幾年後又被調到同一個地區工作,常常見麵。我並未尋機報複,但與他極少交往,形同路人。接世俗的標準,我的姿態算不低了。
隻有比較,才能分出真偽、高低。現在讓我們來看看耶穌的愛。耶穌本是無限榮耀的神,為拯救沉淪的世人,不惜降世為人,自己過著貧困的生活,四處傳講天國的道理,要人們悔改、回歸,多次行神跡奇事,治病趕鬼,解除人們的痛苦。但猶太人卻反目相待,雖找不出他有任何過犯,仍慫恿羅馬巡撫使耶穌慘遭釘十字架的酷刑。如果我們處在耶穌的地位,恐怕再通達的人也難免要對猶太人的倒行逆施義憤填膺了。出乎意料的是,當耶穌在十字架上經受劇烈的痛楚時,麵對那一群大聲咒咀他的猶太人,他卻對父神禱告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路二十三34)神的愛是何等長闊高深,神的愛是世人無法相比的。有耶穌這麵鏡子,誰敢說自己已經達到了神的“愛人如己”的標準了呢。
·罪與罪行並重
深藏在人思想隱密處的罪性,不僅他人看不見,甚至會向自己掩飾。但神是鑒察人心的。<希伯來書>的作者深刻地指出。“神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刺入、剖開,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並且被造的沒有一樣在他麵前不顯然的。原來萬物在那與我們有關係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來四12~13)
去年是倫琴發現X射線一百周年。《中國科學報》(海外版)在 1995年12月25日發表的張能靜的文章< X射線的發現者——倫琴>一文中寫道:‘1895年12月,倫琴向‘德國維爾茨堡物理醫學學會’提交了自己的工作報告‘關於一種新射線’。幾周之內消息傳遍了世界一人們為一種射線能看到自己的骨骼、腑髒感到震驚和畏懼。美國在得知這項成果的第四天就用X射線為一個病員找到了子彈在體內的確切位置。也是在美國,新澤西州很快通過一項今天讀來令人捧腹的法律:禁止在觀劇望遠鏡中使用X射線,以保護少女的衣裝不被看透。”X射線的發現不僅引發了20世紀初的物理學革命,而且在哲學、認識論等方麵也有深遠意義。倫琴當之無愧地成為諾貝爾物理學獎的第一位得主。
但我引用上麵這一段話,主要是說明人們對暴露自己所感到的恐懼。然而,神的鑒察比X射線更可畏。神可以把我們的魂與靈剖開,把我們的心思、意念都辨明。主耶穌的教訓真比兩刃的劍更鋒利:“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奸淫。’隻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奸淫了。”(太五27~28)將來耶穌再來時,每個人一生中的心思、言行都要麵對麵地對神作出交待。“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傳十二14)
麵對神的標準,誰敢說自己一生的行為無可指摘,自己的心思意念潔白無穢呢?誰能說自己無罪呢?“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約壹一8)每個誠實的人都應該能麵對自己是一個罪人這個事實。
人的罪性從何而來
人的罪性更是無爭的事實,但對人的罪性的根源卻眾口不一,長期爭論不已。進化論者說,人是由動物進化來的,因而人身上必然殘存著動物的本性,即為生存而鬥爭的獸性,並認為這是人的罪性的來源。因為人也是動物,為保證自己生存的權力,必然會保護自己而與他人爭鬥。按這種觀點,人的罪性乃是符合情理、天經地義的。但這種論點是站不住的。首先,它立論的基礎(人是由動物進化來的)是缺乏根據的。我們在第六章已有較詳細的討論。人不是由動物進化來的,而是神親手所創造的。其次,人的罪性何止是因為生存競爭呢?人在溫飽有餘之後,仍往往表現出對名、利、權力的貪得無厭:人在自己通達以後,仍常常會對那些於自己的生存毫無威脅的人生出嫉妒、狡詐、殘忍。這些都不是用人的動物性能夠解釋的。
更多的人認為人的罪性是後天的,與教育有關。我國曆來有荀子的“人性惡”與孟子的“人性善”之爭。孟子主張“人之初,性本善”,認為人的惡性乃是後天的環境造成的。這種觀點被普遍接受,“孟母三遷”的故事也廣為流傳。不僅我國如此,西方也有類似看法。隨著現代科學的興起和工業化的推進,人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十九世紀的西方呈現一派經濟繁榮、國泰民安的祥和氣氛。很多人,包括不少基督徒,對世界的前途都抱著十分樂觀的態度。當時人們普遍認為,隻要不斷提高生產水準、發展經濟,使人人可以生活得更好,隻要大力普及教育,使人人能分辨善惡,人類社會就可日臻完善,人的罪性也將隨之根除。然而, 20世紀先後爆發的兩次世界大戰使人們目瞪口呆,戰爭中暴露無遺的人性的凶殘、暴虐,把人們的美好憧憬打得粉碎。
人們物質生活的改善、提高,並不會使人們的精神生活、道德水準自動升華。教育使人明大義、辨是非、知法守法,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率,但卻無法改變人們的罪性。教育、知識可能使人們行事小心謹慎、恪守社會法律,但這隻是在壓製人的罪性或使罪性以更加巧妙、更加隱蔽地表現出來。氣候一適宜,這些罪性立刻會爆發出來。不久前在一本書中看到一則故事。一個來自一個有吃人習性的部落的年青人到美國求學,完成大學學業後又回到自己的部落。幾年後,他的一位同學從美國去探望他,發現他又恢複了食人習慣,非常驚愕,百般不解地問道:“難道在美國的多年教育對你的生活習性沒有發生任何影響嗎?”他卻微笑著回答說:“當然有影響啦!我現在吃人肉時已改用刀、叉了。”
很多人都以為,隻要有改革社會的良方,人的罪性就會逐漸消除。但是,現實正好相反。據說有一次《泰晤世報》舉辦征文比賽,征文題目是《現今世界的最大問題是什麽?》不少人投去了洋洋灑灑的大部頭文章,但有一個人的文章隻有一句話:“編輯先生,當今世界的最大問題是我。”一語道破,入木三分。是的,當今世界的最大問題乃是人心不軌。如果能把愛己之心變為愛人之心,小到家庭、朋友之間,大到民族、國家之間,一切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了。在人類的曆史長河中,雖有許多誌士仁人、改革家應運而生,有過無數可歌可泣的奮鬥和犧牲。然而當他們登上權力的寶座時,過去深藏不露的罪性開始蠢蠢欲動、逐步表露甚至惡性發作,於是開始蛻化、沉淪,重蹈其改革對象的覆轍,進而被新的一代革新者所推倒、取代。如此往複不止,令人興歎不已。並非都是改革的宏圖不可取,而是實行改革的人的心靈不夠純潔,無法將改革進行到底。社會改革固然可以帶來一些暫時和比較表層的好處,但不能觸及人心。人的罪性不除掉,人類社會就無和平繁榮、長治久安之望。
人們逐漸悟到,人的罪性是先天的、而不是後天形成的,也不能用人為的方法除掉。人的罪性的根源,在《聖經》中有清晰的論述。在神創造的第六日,“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創一26)‘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裏,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創二7)爾後神又用亞當的一條肋骨造了亞當的妻子夏娃。亞當、夏娃被造時是完美的、聖潔的,因為“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一31)亞當和夏娃被神安置在伊甸園負責修理、看守。神明確吩咐亞當、夏娃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隻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6~17)
可是在魔鬼的引誘下,夏娃和亞當悖逆神的旨意,偷吃了禁果,被逐出伊甸園。他們與神斷絕了交通,帶來了靈性的立即死亡和肉體的必將死亡。這種靈性和肉體的死亡延及全人類,使亞當和夏娃的後裔無一例外地變成有罪的人。“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12)
人類始祖的罪性的產生乃源於對神所賦予的自由意誌的濫用、對神的旨意不順服。始祖的悖逆,使人與造物主的交通中斷,靈性枯竭,從此陷入以自己為中心的境地不能自拔。他們的子孫一出世就具備利己的私欲,具有罪性。這不是說,因始祖犯罪,神要誅連九族,把罪名強加在其後代身上,使之‘背黑鍋”,乃是因為始祖的死亡的靈性代代相傳。自私的核心使每個人必然要犯罪而成為罪人。如果一定要問是“人性善”還是“人性惡”的話,可以這樣說:神造人時,人性是善的,但人偷吃禁果之後人性則變惡了;對始祖的後代,對我們每個人來說,一出母腹就有犯罪的傾向,或者說人性是惡的。
一次,一位慕道朋友把我叫到一旁,困惑地問道:“基督教多數時候講神的愛,可有時又講天堂、地獄。這不是又哄又嚇,胡夢加大棒,軟硬兼施,逼著人信嗎?”看著他真誠的表情,我無不同情地說:“我完全理解你的意思。但我也隻能坦白地告訴你,天堂和地獄是真正存在的。”
生命不滅
按照唯物主義的觀點,人死如燈滅,人肉體死亡後,生命亦隨之結束。我在《神州時報》上看到一篇署名文章<死的幽默>,從墓誌銘看東西方文化的反差,新穎而生動。文章指出,與東方人“青山有幸埋忠骨”的莊重相比,西方式的碑文則顯得輕鬆俏皮。比如,德國著名創作家費希特 1993年去世時,送葬儀式很隆重,但墓碑上隻有兩個字:“劇終”;法國鋼琴演奏家拉姆斯彌留之際囑咐他的學生在空白的大理石墓碑上刻一個金色的休止符。英國體育俱樂部獻給前高爾夫世界冠軍的花圈上寫著:“唯有這一次入洞,是沒有獎杯的”;瑞士工商界為原著名建築家傑克遜所立的墓碑上寫著他生前常說的一句話:“實用麵積,十尺有餘!”美國一位黑人母親為其十四歲的“打工仔”題寫的碑文是:“收工!”這些墓誌銘的確反映了東西方文化的差異。
但是我想,如果這些碑文僅僅是表示人死後便停止了在現今世界上的一切事業、勞作的話,是挺形象的;但若這些“劇終”、“休止符”表示的是人的生命的永遠結束,就值得商榷了。因為人的靈魂不死,肉體的死亡隻是人的生命由一種形態轉變為另一種形態而已。
幾乎所有的文化都包含生命不死的信仰。傅來恩在《人是什麽?》一書中寫道:“已故的美國第一夫人羅斯福伊琳勒(Eleanor Roosevelt)在她的一篇專欄裏寫道,‘我在環球旅行中所遇見的人,幾乎每一個都相信死後仍有生命。’” 1976年,蓋洛普(GalluP)民意測驗結果顯示,有69%的美國人相信死後仍有生命,這個比例從1948年以後一直維持不墜。”
人的一生太短暫了。即使一位極有成就的人的一生所做的事也相當有限。所以蘇格拉底說,如果死後沒有生命,人生的價值、意義都無從談起。而且,當一個人的學識日漸豐富,品格日臻成熟時,卻已到了晚年,到了生命的盡頭。如果死後沒有生命,就太費解了。猶如一位雕塑家嘔心瀝血30載雕成一尊近於完美的人像後卻又突然把它打碎、扔掉一樣。
當今世界充滿著不公平,常常是作惡的人一生飛黃騰達、安享長壽,虔誠的人卻一世顛沛勞苦、英年早逝。如果死後沒有生命、死後沒有審判,就沒有任何正義和公道可言。
可喜的是,《聖經》中有明確的關於生命不死、死後有審判的教導。“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九27)舊約中有不少見證生命不死的記載。新約中,耶穌則多次談到永存的生命、審判之日、天上的獎賞和地獄的刑罰。有人統計過,耶穌所講的36個比喻中,就有三分之一是與將來神的審判有關的。當然,死後有生命的最有力的證據乃是耶穌被釘死後第三天從死裏複活。
《聖經》中有關靈魂不死的記載也為現實生活所證實。在第一章中我引述了羅林斯在《死一怎麽回事?》一書中關於心髒病人靈魂出竅的記載。去年我又得知幾位朋友也曾有類似的經曆。最新的一個見證是我不久前聽到的。當時我正飛往德州的達拉斯市。我的鄰座是一位美國牙科醫生,利用學校放春假的機會到德州度假一周。她告訴我,她生第一個孩子時,因嬰兒體重超過十磅,而且頭特別大,發生難產。她突然發現自己離開了自己的軀體上騰,並看見一大群醫生、護土圍在她病床四周忙碌。她聽到一個聲音說:“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