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償命嗎?
讀複仇議狀與駁三篇
公元693年, 武則天臨朝稱製時,有一個案子,史書是這樣記載的:同州下圭(今渭南縣)人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所殺。趙師韞後來入朝當了禦史。徐爽的兒子徐元慶為報殺父之仇,改名換姓進到一驛站當差。有一天趙禦史出公差,晚上就住在這家驛站,被徐元慶殺了。徐元慶殺人之後,投案自首。按照國家律法“殺人者償命”,應殺徐元慶;但按照禮經,父仇不共戴天,為父報仇也是“國家勸人之教”,不應殺徐元慶。
案子後來按右拾遺陳子昂(661年-702年)的建議處理的。他寫了一篇文章,叫《複仇議狀》。處理意見是:判處徐元慶死刑,以正國法;同時在他的家鄉表彰他的孝義之行。殺人者償了命。
柳宗元(773年—819年)在長安任禮部員外郎時(805) 認為這種處理意見是荒謬的。他寫了一篇文章,叫《駁複仇議》。他認為,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應當表彰的人,這就叫濫殺。而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了禮製。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那麽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怎麽辦了。他提的處理意見是: 要查清楚。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隻是出於他個人的私怨,濫用職權,冤殺無辜,而官官相護,上下蒙騙包庇,沒人治趙師韞的罪,則徐元慶為父報仇,不共戴天,置生死於度外,這是孝和義的行為,隻應表彰,不應處死。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是執法,不是被官吏錯殺,這種情況下,徐元慶殺人,便是藐視和仇視國家的法律,那就該處死,以正國法,決不能表彰。
到了 811年 9月,富平縣人梁悅為報父仇而殺人(殺的不是官),且自束歸罪,聽憑發落。司法官不知道如何判案,上奏朝廷。朝廷下詔尚書省(當時中央最高政令機構,禮部刑部都歸它管)進行廷議,詔書說, 按禮父仇不共戴天,按法殺人必死。禮和法衝突了,大家議議。當時,韓愈(768年—824年)正值從河南令任上擢升為尚書省員外郎,便應詔寫下了《複仇狀》。韓愈持論傾向於柳宗元。他說,按禮,《禮記》《春秋公羊》禮製經典等認為子報父仇無罪;按法,律法卻沒有規定具體應如何處理。這種法律條文上的缺漏,就是要執法官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處理。韓愈的處理辦法是,由於為父報仇這類案件情節千差萬別,不應隻由司法機關來專斷,而應提交尚書省合議,拿出最終處理意見。後來的處理是:打梁悅一百杖, 流放到循州。殺人者沒有償命。
我看韓愈的處理意見也有不妥之處。官官相護,自古而然,由官議定不免有偏見,因而枉殺無辜。而應該由民議定,就像現在的陪審團製度(注:中文翻譯的”陪審團” jury 不準,應該翻譯成“終審團”或“定審團”,因為法官是根據該團的意見判案的)。還有一個更好的方法,既不勞民又不傷財。就是設定一個網頁,實名投票,合格人員,每人一票,按投票結果判案,該殺還是該放。
近來看到複旦薑文華事件,覺得應該按柳宗元或韓愈的辦法來辦理,或者按民意來處理。
附七言詩一首
拔刀相搏賽荊卿,
一擊必殺見功成。
身家性命都拋棄,
我信書生有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