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心叟

分享本人在北美近四十年生活工作的一些觀察和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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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加拿大做法庭陪審員

(2019-12-17 22:02:42) 下一個

那是在2005年。

年初我又一次收到安大略省陪審團中心(Ontario Provincial Jury Centre)寄來的傳票(Summons),責令我在2005年2月某天去位於渥太華市中心的安省法院大樓報到,以備遴選為安省高等法院陪審團成員。

關於加拿大的司法係統 

          圖1, 圖片來自網絡

先容我稍微扯遠一點。加拿大是個三權分立的議會民主國家,因此其政府體係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個分支。立法部門(即議會)負責製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包括總理和內閣部長們的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管理國家;司法部門則依法解決爭議 – 包括如何行使立法和行政權力的爭議。 三個分支鼎足而立,相互製衡。而這篇文章裏談到的法院和審判便屬於司法部門的主要內容。不過需要說明一下的是加拿大在司法上是標準的一國兩製;魁北克省繼承了法蘭西的大陸法係,而其他各省包括安大略省則承襲了來自英格蘭的海洋法係,或曰普通法係(Common Law)。比較而言,大陸法係的法庭陪審團用得少些。這個中的原因我就不多說了;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上網查一下,也可與我私下交流。

說是又一次那是因為此前我已有過兩次被安省陪審團中心傳召的經曆

 

圖2,一陪審團                                 圖片來自網絡

第一次收到陪審中心傳票大概是在1999年,我剛離開位於喬克河的加拿大原子能公司(渥太華以東約200公裏處)到位於渥太華的加拿大衛生部輻射防護局工作不久。傳票其實就是一封信; 信上說得很清楚,收信人必須在指定日期和時間去傳票上注明的法庭報到,以備遴選為法庭陪審團成員。在加拿大這是一項公民義務,也是服務國家的一種形式。在安大略省,所有公民都有可能不定哪天收到省陪審團中心寄來的問卷。該中心根據收回的問卷,對每個人進行評估,包括核查是否有犯罪記錄等等,然後用計算機隨機篩選出一定人數(每年大約18萬人)發出陪審員征召傳票。傳票上會寫明報到地點、時間和其他必要信息。事實上,每次會有很多人被召,組成一個大群(Jury Panel);從中法庭可選出一個或多個陪審團(Jury)。如收到傳票後拒絕出席,該公民可被判藐視法庭罪,科以最高一千加元罰款或最高三十天的監禁。當然,收到傳票並不意味著就一定會成為陪審員。真正有機會履行陪審員職責的通常隻占被召總人數的很小比例。收到傳票後,如有特殊情況,比如已定好機票要與家人外出,不便更改, 等等,被選人可以和陪審中心聯係並說明情況,通常可以得到諒解,會被安排到一個稍後的日子再出席備選。

這陪審製度的基礎就在於所有陪審員是隨機選出的普通公民。這係統並不要求陪審員優秀或是某個領域的專家,當然有犯罪記錄的公民會被剔除。陪審員遴選最主要的要求是備選人與待審案件沒有任何瓜葛,不具有任何先入為主的意見,以達到獨立判斷的目的。有些職業人士包括在業律師、醫生、軍人、警員、消防員、監獄長、國會議員等等是不需盡此義務的;據說蓋因他們所擔負的社會責任通常要比擔任陪審員來得更為重大。當然這樣做同時也助於避免陪審團被少數精英人士主導,而影響它的全社會公民代表性。

關於加拿大的陪審製度

陪審製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紀的古雅典;當今英美實行的體係一般認為源於十二世紀英國的亨利二世,已有八百多年的曆史。在加拿大,任何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徒刑的刑事嫌犯都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有時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和一些民事案件也可由陪審團審理。當然,不管有沒有陪審團,所有審判都得有法官主持。加拿大的刑事案件陪審團一般由十二人組成,而民事案件的陪審團則隻有六人。陪審團在法官的指導下,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作出判斷,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金額等做出裁決。民事案件如經濟糾紛等是有人起訴他人,即為私人之間的訴訟;刑事犯罪如偷盜、強奸、謀殺等則被認為是對整個社會的犯罪,因此通常是根據《刑法》(Criminal Code)等法規由檢察官起訴被告。民事案件陪審團的最後裁決(Verdict)由多數人同意便可,但刑事案件陪審團的最後決定則需一致同意。

渥太華法

 

圖3,位於渥太華市中心的安省法院大樓

Image from CTV News Ottawa

渥太華法院(Ottawa Courthouse,圖3)是位於渥太華市的東安大略地區的主要省級法院。加拿大法院係統從下往上分四級:1. 省法院 (如安省法院,Ontario Court of Justice);2. 省高等法院(如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聯邦法院與省高等法院平行;3. 省上訴法院(如安省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聯邦上訴法院與之平行;4. 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絕大多數進入司法係統的案件由省法院處理。省高等法院是根據1867年《憲法法案》第96條設立的全權法院,授權受理更嚴重的案件,並聽取省法院判案的上訴。雖然加拿大各省都有莊嚴的法院大樓,但各高等法院有權在任何地方審理案件,這在地廣人稀的加拿大具有實際意義。

 

圖4. 庭審進行中 (Court in Session)              圖片來自網絡

與省高等法院處於同一級別的聯邦法院僅負責處理移民和專利等法規賦予的民事案件。省上訴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則分別接受來自省高等法院和聯邦法院的案件上訴。通常,上訴將由來自上訴法院的三名或五名法官審理。加拿大最高法院則是加拿大的最終上訴法院,其判決具有終結性,一般不能再上訴。通常,需要陪審團的審判大都是省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渥太華市中心的這座法院既是安大略省法院的一部分,也是安省高等法院的渥太華分部。除了審理刑事案件,這裏同時也是小型索賠法庭(Small Claims Court),家庭法庭(Family Court),和當地土地登記處(Land Registry Office)的所在地。法院大樓位於渥太華繁忙的市中心區域,離加拿大國會大廈不遠,坐公交車很方便。每天約有千人使用這棟九層大樓。在大樓底部有一個停車場和囚犯的臨時拘留室,中部樓層由法庭和中庭空間組成,更高層則是法官們的辦公室。

一進宮

報到時間是早上九點。必須起早,我得給自己留夠充足時間好找到個不太遠的停車位(費用自理),然後再步行到法院大樓。按照傳票上的指示,我首先要找到自己報到的房間。 報到登記過後,法庭書記員讓大家自個找個地方休息等候法官召見。不一會兒,寬大的過道裏便擠滿了來登記的人。先來的坐著,後來的就隻能站著了。九點多,所有被傳來的備選人,大概有二百來人吧,被叫到一個挺大的法庭(渥太華法院大樓裏有好多法庭,有大有小,以適應不同的案例)。還是有坐有立的,因為椅子不夠。少頃,法庭書記員(Court Clerk)一聲吆喝 “法官閣下到,全體起立!” 於是全體人民肅穆起立,目注法官大人健步走來、穩穩坐上他寬大的專椅。在一個法庭裏,法官就好比國王,一切都得聽他的。庭審中所有人對法官講話時都必須起立,開口需用敬詞。法官看上去六十多歲,像個學者。他先讓大家坐下,然後自我介紹一番,並一一介紹了他的班子。法官的右邊坐著一位助理法官。法官的正麵放著一張長桌,坐著書記員和報告員。報告員負責記錄法庭的所有對話,隻見她不停地敲著鍵盤,下手如飛。再往後有兩張桌子,左邊的一張坐著檢察官和他的助手,右邊的一張坐著辯護律師和他的助手。

 

圖5,一安省法庭,注意右前角即為陪審團席位(The Jury Box)

Image from Aaron Lynette/National Post

法官最接著說了些感謝大家辛苦雲雲。然後,所有報到時填好的登記單(上有個人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等)被放到一個透明的滾筒裏。書記員搖動滾筒,每次隨機取出一張登記單然後照單宣人,直到點滿二十人。於是這被點到的二十人便遵照指示站到法庭中間的過道裏,排成一隊,依次被叫到法官麵前並接受控辯雙方的遴選。這時如有原因不便服務本案的可向法官提出,如與當事人認識,或與旅行、健康、工作或子女教育有衝突等等。加拿大是個移民國家,因此最常見的不便理由是英語不夠靈光。隻要備選人要求合理,法官多半不會勉強。需要強調的是,根據《陪審團法》隻有主審法官才能批準備選人要求退出陪審團的申請。

 

圖6,安省法庭內部座位示意圖

至此,得到雙方認可的你便成為本次陪審員;否則隻要控辯任一方不喜歡你,你便可走人了!如果你有幸被選為陪審員,那麽你將立刻被請坐上一把陪審團交椅。前麵說過,刑事案件的陪審團有十二人組成,這十二把椅子排在陪審團席裏(見圖5、圖6,The Jury Box)。這陪審團席是法庭裏圈起來的一塊地方,有點像劇院裏的樂池。第一撥二十人麵試畢,由於多人被拒,十二人的陪審團未能湊齊;於是再搖,又隨機搖出一個二十人名單; 這一次二十人沒有用完活便齊了—十二人的陪審團滿員了。於是剩下的絕大多數人鬆口氣,各自回家,該幹嘛幹嘛。這次我們運氣好,這整個過程耗時不到半天,耽誤時間不多;如果運氣差點,有可能第二天還得去!當然,如果有幸被選上,則又當別說了。那是我下麵要講的。

二進宮

第二次收到傳票為三年之後的2002年。又起個大早,停車,趕到法院。報到,登記,然後坐等 ……整個程序跟第一次一樣,九點多大家被叫到一大法庭。然而,左等右等也不見法官大人出現。差不多等了一小時,法官才出現在法庭。他首先謝過大家,然後說你們被本庭撤差了(dismissed),現在都可以各自回去了!而原因,是今天原告撤回了他的起訴!整個過程有點像加拿大經常遇到的火警演習:開頭氣氛異常凝重,人人肅穆且有些惴惴不安;十分鍾過後,‘原來是場演習’,於是氣氛陡然鬆弛,大家幾乎一哄而散。

三進宮

現在回到本文開頭的2005年那次 ,這也是我第三次被法庭傳召 。有過兩次被法院傳召經曆後,我已深切體會到這也基本上就是報個到而已;真被弄去當陪審員、在法院裏呆上十天半月的,實際上概率很小。雖然加拿大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給雇員足夠時間去履行陪審義務,但法律並不強製雇主為從事陪審工作的雇員支付工資。 不過像我們這樣的聯邦政府公務員,在擔任陪審員時工資照發,當然需要得去跟上司告個假。不知道我上司是否有預感,這廝居然擔心我真會被選上而影響手頭工作,堅持要寫封信讓我帶上。並再三強調說,如果一旦被選上,一定要呈上這封信給法官,以求豁免。於是我像往次一樣,辦完報道登記手續然後氣定神閑地坐在最後一排。心想著既已經請了一天的假,今天要是能早點結束下午便不用去辦公室了(可以在家上網查點資料什麽的)。可蹊蹺的是這次經過兩個回合,十二個人的陪審團居然還缺兩名。那像彩票機器一樣的圓筒於是被搖到第三個回合,這一回合搖到第三次我中了!

於是我便老老實實地排到站在法庭中間過道裏的一隊人群中,等待麵試,心中有些忐忑又有些興奮。忐忑的是如果真被選上,就得每天來法庭盡義務,至少十天半個月的,比上班還遠。而工作會被落下、工作量又不會少,回去以後更忙。興奮的是如果被選上可以親曆這有點神秘的陪審過程,對我這樣來自中國大陸的第一代移民來說這機會可是難得。

事實上,這一次的陪審員遴選相當費周折,我們這一撥二十人開始遴選後好幾個排我前麵的又相繼被淘汰,大多被辯方否決。於是,開庭兩小時後終於輪到我站到了控辯雙方麵前,接受他們的稱量。法官首先要求我和被告四目正對,相視片刻。被告沉吟片刻然後告訴法官他滿意(content)。然後,控方(The Crown,字麵意思是王冠,即加拿大政府)也表示對我沒有意見。控方即坐在法官左邊的女檢察官看上去四十來歲,由於瘦削而顯得高而嚴厲;法官右邊坐著的辯護律師看上去胖墩墩的,似乎和藹不露鋒芒,比女檢察官還矮半個頭。不過後來我們才領教到此君當真是能言善辯,頭腦清晰,絕非庸輩。說來有趣,一連五、六個人被否絕,本人卻頗為意外地得到了雙方的首肯。至此,我就真的要坐上陪審團席位了。

於是,想到上司的叮囑我便趕緊擺出一副誠惶誠恐的樣子對法官說:“對不起,法官閣下,我在聯邦政府供職,我有義務向您呈交這封信。”法官已經七十多歲了,像個大學教授一樣的儒雅老人。此案是老法官的收官之作,結案後他便要退隱林下了。老法官示意右邊坐著的沉默的中年助理法官把信接過去,然後他停下遴選程序,接過信來認真地看起來;並一句句地清晰讀出,以便法庭內所有人都能聽清。信中說“潘博士是加拿大衛生部輻射防護局從事與全麵禁止核武器試驗條約有關工作的主要科學家 ……。 他如被要求參加陪審,勢必要離開我們團隊相當一段時間。目前我們的研究正值關鍵時刻,他的離開這可能會嚴重影響我們的工作,以至於影響加拿大及時履行有關全麵禁止核試驗條約的一些國際義務。…… ” 話說得不可謂不重。然而,老法官似乎並未所動;他讀完信後大為和顏悅色地對我說,他認為此次審判不會拖太久,因此對我手上的工作影響應該不會太大。他用有點歡快的語調對我說,我的背景和工作經曆可以是該陪審團一個亮點。鑒於此兩點考量他說我應該留下,並問我可同意。我本是無可無不可。參加這次陪審無疑會加重我在衛生部的工作量並可能導致有關課題不能如期完成;然而打心底裏我其實覺得這是個難得的機會、不應錯過!於是我當即點頭表示服從法官閣下的安排。書記員捧來聖經讓我把手放在上麵跟著她宣誓,內容無非就是要忠於法律、忠於良心雲雲 。然後,我便坐上了此次審判陪審團的第十一把交椅!

我成了陪審員第十一號後,差不多又過了半個來鍾點,十二人的陪審團終於湊齊了(外加兩個替補隊員)! 於是,沒被選上的大部分人迅速離開法院,不多會兒就個個蹤影全無。陪審團全體宣誓就坐後,法官首先解釋了陪審製度,詳細講解了陪審員的職責、行為條例與注意事項,然後宣布休庭半小時。

擔任陪審員的三個星期

 

“649 Every member of a jury, … discloses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proceedings of the jury when it was absent from the courtroom that was not subsequently disclosed in open court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punish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加拿大《刑法》第649條

 

加拿大《刑法》第649條規定任何時候陪審員都不得在陪審團會議室以外議論所理案件,因此在這篇文章裏我不可也不會涉及具體案情。如果有人會有點小失望,我隻好說聲對不起了。可以說的是,這是一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就不需要十二人的陪審團了)。刑事案件的審判是一件非常慎審的事情。畢竟,被告的自由、財產和一些公民權利有可能被剝奪。因此,在加拿大被告的合法權利受到《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第11條的保護。例如如果檢方獲得的任何證據違反了被告的憲章權利,例如通過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等等,法官可以拒絕接受。另外,在刑事審判中控方不能要求被告提供證據。

休庭時,一位年輕精幹的警官帶領我們陪審團離開法庭進入旁邊的一個套間。自此,這位年輕的警官便成了我們陪審團專用的保安兼保姆,在法院裏寸步不離地跟著我們。這套間是陪審團專用的會議室兼休息室,隔音效果超好。裏麵配有洗手間,還提供咖啡和一些小點心可以享用。警官則兢兢業業地在門外守著;不請不可進來,有事要進來則須敲門。每個陪審員的麵前有一便箋本和一支筆,供在整個陪審期間做筆記用。便箋本僅供在法庭和陪審員套間內個人使用,就是陪審員之間也不可以交流筆記。審判結束後所有陪審員記錄必須交法庭銷毀。所有對於案情的討論必須在這個套間裏進行;出了這門,陪審員們之間可以交朋友,也可以視如路人,但不允許討論所理案件。我們這臨時拚湊起來的十二個人當真是來自五湖四海,職業五花八門幹什麽的都有—有在校大學生,有房地產經紀人,有建築工人,有退休的小學老師,有專職在家的家庭婦女,有在養老院服務的護士,有自由職業人,當然還有像我這樣的在職公務員。陪審團坐下後第一件事便是選個頭(Foreperson),負責陪審團與法庭的溝通。在香港,這種頭兒被稱為首席陪審員。因為庭審過程中,陪審員不得發問,隻能通過字條向法官請教。有個自由職業人自告奮勇充當此任,立刻得到大家的鼓掌通過。然後是各自的自我介紹。接著我們的警官進來給我們詳細講了講具體運作及注意事項,包括作息時間、去哪吃飯、怎麽領補助金,等等。

半小時後正式開庭, 我們全體陪審員在我們那個幹練警官的帶領下進入法庭就位。此時,法官的左方陪審席裏,十二個陪審員正襟危坐。法庭門口,站著位挺拔的法警。而被告,已經坐上被告席。挺大的觀眾席上,坐著不多的幾個人(參見圖5、圖6)。審判正式開始後,首先是控方即政府檢察官(Crown Prosecutor)提起訴訟,向法庭陳述案情。其間,檢察官向法官和陪審團一一展示並介紹了檢方取得的證物。每件證物都先呈法官仔細審視,然後我們陪審員須挨個審視,需要時還得放到鼻下嗅一嗅或戴上手套檢視一番,最後再在法官的指導下由書記員編號入檔。

過完證物後,檢察官開始向法庭一一推出控方的證人。證人可以是任何人;如果控辯雙方有一方認為某人掌握有與本案有用的信息,比如曾目睹了某一事件、了解與該案有關的一些內情、或者有一份至關重要的文件等等,便可以要求該人到庭作證。有時,一些特定領域的技術人員或學者也可能會被要求出庭回答某些技術問題,稱之為專家證人。證人可以主動出庭(比如受辯方委托,為被告站台),也可能被法院用傳票召到法庭。證人一經傳喚則必須出庭作證否則或麵臨處罰。和陪審員一樣,證人進入法庭後必須把手放在聖經上宣誓對法庭要誠實作答。除非法官判定某個問題與本案無關,否則證人必須回答所有提問。證人坐在法官左邊的證人席上,每一位都會受到控辯雙方律師的輪番盤詰,這情景在許多影視作品中有過大量的渲染。不過就我這次體驗來說,法庭上雙方的唇槍舌劍及遣詞造句的邏輯性和準確性倒真沒有被誇大。

待法庭聽完控方推出的證人,這過程下來差不多又過了一個星期。

 

在加拿大,任何試圖影響陪審員作出決定的行為,無論是賄賂、暴力威脅還是其他手段,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同理,任何試圖影響證人作證的行為也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

 

開庭和休庭不斷地交替進行。休庭時,我們陪審團會回到我們的專用會議室,閱讀學習法官的書麵指示。整個審判過程中,法官至始至終在不斷地給陪審團提供指導,包括分析案情、解釋相關法律、有時並提供以前的相似案例分析。陪審員有疑問則寫成紙條,由首席陪審員收集起來交給法庭;法官則像教授一樣負責答疑。法官的回答少的一兩頁,多的則有幾十頁。法官指示我們說,當控辯雙方各執一詞時,我們相信誰,必須獨立拿主意;對證人提供的證詞哪些可信哪些可疑,也必須作出自己的判斷。在加拿大,任何試圖影響陪審員作出決定的行為,無論是賄賂、暴力威脅還是其他手段,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同理,任何試圖影響證人作證的行為也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陪審員應該客觀公正地參與審議;如果將自己情緒化的偏見或憤懣帶進審議(比如案件可能觸起個人傷心之事,或是出於感情、種族、宗教等原因)而罔顧事實證據可能會被追究責任。有一點很重要,在加拿大每個公民都被認為是知法守法的;這兒沒有“不知者不罪”一說,因為每一部法律的頒布都要經過多次廣泛的全社會討論。在審案期間,我們陪審員的職責就是研究分析法庭提供的所有證據包括證人的證詞,仔細聽取並推敲控辯雙方的陳述和辯論。法官再三強調,陪審團應避免從法庭以外的任何來源(如媒體或互聯網)了解案情,也不允許進行自己的調查(如獨立探訪犯罪現場等等)。除了法庭提供的證據和信息,陪審員不得讓自己受到任何其他與本案有關的影響。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律師和證人均不得與陪審團成員發生任何形式的交流。要保證陪審員對被告沒有成見,對於所有指控才會有一個普通人基於良心的評判。但光憑良心當然不夠,法律上怎麽說的才是準繩。陪審員也就是普羅大眾,而普羅大眾是不太可能精通法律的。不過不懂法律也不要緊,哪怕是芝麻大的一點疑問,法官也會不厭其煩地為我們詳細解釋,直到我們搞清楚為止。

 

整個審判過程中,法官至始至終在不斷地給陪審團提供指導,包括分析案情、解釋相關法律、有時並提供以前的相似案例分析。

無罪推定原則

這裏我要著重講一講讓我感觸最深的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無罪推定,就是說一個人在法庭上先被假定為無罪,需要直到被證實有罪後才會成為有罪 (One is considered innocent unless proven guilty)。這是當今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被告擁有的合法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那麽,如何證實被告某項罪名成立呢?這過程可不像數學證明,證實到絕對的嚴絲合縫基本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需要引出一個叫做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的關鍵概念。也就是說,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若要指控被告某項罪名,必須占有足夠的令人信服的證據。 證據到什麽程度才是足夠呢? 就是要足以讓陪審團相信已經多得超越了合理懷疑的範疇(guil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此在加拿大司法中,無罪推定是基石,超越合理懷疑是標準,陪審員製度則是盡可能客觀公正地尊重這基石、應用這標準的保證。在1995年轟動世界的美國橄欖球星辛普森殺人案的審判中,由於檢方提供的一件關鍵證據—血手套——辛普森戴不上,這件雙重殺人案的指控最後被陪審團裁定不能成立,原因是證據尚不能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要求。由此可見,這種司法的精髓就是盡量不冤枉一個無辜的人,但代價是有可能放過真正的罪犯。

因為是一樁刑事案件,我們陪審團的每一條裁決都必須得到全體認可。這絕非易事,這過程對我們每一個人陪審員都極具挑戰性。如果不是親曆,恐怕很難體會其中辛苦。我們的陪審剛開始還比較輕鬆,因為大家都是第一次參加,多少都有些小小的興奮,討論時還不時開些玩笑。大家相互補充,相互啟發,時有爭論,但每個人都真誠地基於自己的良心和理智參加討論。大家每天除了參與庭審,便是認真閱讀和思考法官發給我們的材料(每天洋洋灑灑幾十頁,不過字體挺大的)。當審判進行到第三周,陪審團開始逐條討論檢方的指控。我注意到,在一群用隨機方法臨時組成的十二個人團隊中,大家的認知水平差異不僅難免,而且可以說是相當的大。有時候對某一指控,有的陪審員表示綜合所有證據,依然難以讓人信服檢方已經做到了“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而有的陪審員已經義憤填膺,怒火簡直竄到了天花板,早已覺得證據爆棚。那時候,室內的空氣可以說凝重到讓人有點窒息的感覺。

 

因此在加拿大司法中,無罪推定是基石,超越合理懷疑是標準,陪審員製度則是盡可能客觀公正地尊重這基石、應用這標準的保證

 

控方的證人被傳訊完畢後,法庭接著又一一傳訊了辯方的證人。在加拿大,被告有權利在審判中保持沉默。不過這次應該是辯護律師和被告合計後覺得利大於弊,最後被告也主動坐上了證人席。當所有證人被傳完,法官指示控辯雙方各自對案件作最後結論性發言(Closing Arguments)。這個發言是他們試圖說服陪審員的最後機會,也是他們對本案的最後解讀。

 

圖7,律師對陪審團陳詞                   (圖片來自網絡)

雙方都有時間限製,而他們都掌握得非常好,四十五分鍾的發言幾乎精確到秒。雙方尤其是辯方拿捏得十分到位。聽起來證據翔實,邏輯縝密,不溫不火,也不煽情。他們站在各自的立場對案情的解讀固然非常清楚,但聽起來他們的結論似乎是水到渠成,完全基於證據。控辯雙方的最後發言完畢,法官指示陪審團進行最後合議(Deliberation),直到達成一致決定。如果我們終不能達成一致,法官就會解散陪審團並指示選拔新的陪審團重新進行審判。

隨後法官宣布休庭。

陪審團最終合議

在審判中,我們陪審員的作息時間與通常上班差不多,基本上朝九晚五。但一旦開始最後合議時,正常的作息時間就全給打亂了。我們被與外界隔絕,開始封閉作業(Sequestration)。甚至不可與家人聯係,總之不給出給論就沒有自由!我們開始逐條推敲檢方起訴的十多條罪名,哪些成立,哪些不成立,哪些還有疑問 …… 等等。每個人都在仔細回憶咀嚼法庭提供的所有證據包括雙方律師的陳詞。經過三個星期的庭審,我們每個陪審員均已對案情爛熟於心,因此開始的討論很順利,不到三小時我們便已就大部分指控達成一致。然而對剩下的指控則從上午直討論到下午也未能達成一致。該進晚餐了,法警帶著我們七拐八拐來到一家餐館。就餐時,兢兢業業的法警守(看)著我們,所有其他客人甚至餐館服務員都不讓接近。飯後我們回到會議室繼續討論。直到晚間十點仍然未能達成共識,於是法院隻得安排我們去附近的一家酒店住了一晚。這期間,我們便幾乎成了法警的囚徒,所有單人活動包括上廁所均需知會法警並由法警陪同。第二天一早吃過早飯,又複議,共識終於在午飯前達成。首席陪審員代表陪審團將結果(Verdict)交給法庭並簽字畫押。法官於是宣布開庭,陪審團在控辯雙方及所有旁聽者的注目下返回法庭。

法官問道:

你們陪審團的一致裁決俱妥了?

是的,法官閣下!

首席陪審員答道。

然後,法官便正式向陪審團詢問具體結果。他每念一條檢察官的指控,首席陪審員便會回答“有罪(Guilty)”或“無罪(Not Guilty)”,直到全部指控念完。最後,法官再次感謝所有陪審員們,並告訴我們陪審團的任務已經圓滿完成,也就是說被告的哪些罪名成立,哪些可以撤銷。接下來的量刑宣判是他的工作,我們陪審團無需參加了。

一點感想

在法庭裏呆了三個星期,我常常覺得好像不是來盡公民義務、為社會做貢獻的,而是來學習、來進修的。我等不幸出生於一個瘋狂年代的一個非理性國度,從小對法院的理解便是專政的工具。從小所見的審判無非是口號拳頭此起彼伏的公審大會,以及極盡侮辱之能事的戴高帽、掛牌遊街等痞子行徑。我們受到的教育裏與法律最近的便是那“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八字真言。鄧公複出後經過幾代人的努力,中國的法製建設無論是軟件(條文)還是硬件(大樓和從業人員)都已經是洋洋大觀。除遭人詬病的“黨的領導不可動搖”外,其他方方麵麵都正在與國際接軌。比如2012年版的刑法便首次接受了無罪推定的原則。當然,中國是一個沒有法製傳統的國家;中國社會要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製社會,路還很長、很長。

坐在陪審員席上的我一直在想:一個司法係統可不可以做到“不放過一個壞人、也絕不冤枉一個好人”呢?這不猶如是說魚和熊掌可以兼得嗎?以前無罪推定對我隻是一個概念,這次在加拿大法庭上我才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它的全部內涵。我們都懂-所有指控須有證據支撐,但多少證據才是足夠呢?這裏的關鍵就是要“超越合理懷疑”。 而每個人的合理懷疑都不盡相同,由一群隨機組成的與被告無關的守法公民做出的一致裁決恐怕是最為恰當的吧?這樣的司法製度其結果當然是很難冤枉一個好人,但也確實有可能放過一個罪人。這背後的人文理念與我從小就被灌輸的階級鬥爭、你死我活的洗腦教育不啻有天壤之別!我的理解是:給一個罪犯一次逃脫懲罰的機會並不會讓社會變得更暴戾,而冤枉一個無辜的人所造成的後果則往往是無從彌補的。

司法的威嚴在法庭上被顯示得淋漓盡致,讓我十分震撼。法庭上一切以法律為依據,重證據,講邏輯;在法庭上傲慢、蠻橫、抵賴、撒潑、狡辯、撒謊、威脅、偏見、煽情等等行為,基本上無異於自殘。如果說這一次陪審員經曆讓我受用終身,一點不為過。也許,陪審員製度的最大好處便是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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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你也有幸(或曰不幸)被選為陪審員,下麵這幾點也許對你有用:

  1. 收到傳票是一很莊重的事情,不可掉以輕心。要仔細閱讀傳票,最好先上網看看,熟悉法庭周圍環境。
  2. 不可將食物或飲料帶進法庭。
  3. 法庭裏不允許戴帽子或頭飾(宗教原因例外),不允許戴墨鏡(健康原因例外)。
  4. 不得在法庭上使用電子設備包括手機,照相機,錄音機等(除非法官特許)。
  5. 和法官對話時,必須起立;對法官講話要用‘Your Honor’。
  6. 居住在市區範圍之外距法院超過40公裏的可獲得通勤津貼。注意,多倫多地區無此津貼,建議盡量使用公共交通。
  7. 如果你的正常收入受到影響,從第11天起到第49天,每天可申請40加元補助,第50天以後,每天可申請得100加元補助。

 

 

(最早發表於: https://jiangxins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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