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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是權利嗎?

(2022-06-27 10:54:51) 下一個

墮胎是權利嗎?

自殘呢?自殺呢?強奸呢?殺人放火呢?

羅訴韋德案的法源是第九修正案。即:“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但這些沒有被列舉的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是什麽呢?包括墮胎嗎?在1791年通過包括第九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的時候,人們打死也不敢把墮胎這種大逆不道褻瀆神的議題拿出來討論。所以第九修正案的原意肯定是不包含墮胎的。

當然,社會在發展進步,過去合理合法的事情現在看來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罪行為,例如蓄奴、納妾或者吸煙、打老婆打孩子,但這些改變都需要以社會共識為基礎的立法來規範。把憲法沒有列舉、社會也沒有形成共識的行為通過高法判例來上升為憲法權利,明顯是高院超越了自身的權限,即使這些判決在某些政治勢力看來是正確和進步的,也不能改變其違憲和越權的性質。高院推翻羅訴韋德案屬於自我糾錯、按憲法規定的職權辦事,理應讚許和鼓勵。

墮胎這種事情,支持和反對的人各有各的道理,在沒有形成普遍社會共識之前,還是循地方到聯邦的途徑比較好。高院越俎代庖,甚至不惜違憲判決,屬於動搖國本,殊不可取。

個人認為,現代社會任何行為如果能夠成為憲法保障的權利,必須基於人人平等的原則。墮胎隻限於女性,不符合人人平等原則,不能當作權利來看待,不屬於普遍人權,因此沒有合憲或者違憲可言。墮胎作為一種特定的人類行為,可以由各地方的立法機關依據當地民意立法予以規範。譬如有些州允許抽大麻,有些不允許;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沒有等等。這些屬於州和地方的權力,聯邦不應介入,否則違憲。

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除了糾正過去越俎代庖的錯誤,最關鍵的是明確了墮胎不受聯邦憲法保護,不是憲法定義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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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t321 回複 悄悄話 “個人認為,現代社會任何行為如果能夠成為憲法保障的權利,必須基於人人平等的原則。墮胎隻限於女性,不符合人人平等原則,不能當作權利來看待,不屬於普遍人權,因此沒有合憲或者違憲可言。墮胎作為一種特定的人類行為,可以由各地方的立法機關依據當地民意立法予以規範。譬如有些州允許抽大麻,有些不允許;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沒有等等。這些屬於州和地方的權力,聯邦不應介入,否則違憲。”我覺得交個各給州去處理是明智的,把墮胎寫進憲法多少有些荒唐。
大榮確 回複 悄悄話 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恰恰是為了保障少數和弱勢群體能夠實現人人平等的權利,而不是為了賦予他們特權。例如保障少數民族使用自己語言文字的權利,是為了避免他們遭受多數民族的壓迫而不得不使用非母語,目的是實現人人平等的使用自己母語的權利。

參院的設置,是各州平等的體現,不在我所討論的公民權利的範圍之內。

槍支管理和持槍權是兩個並不對抗的概念,不要把槍支管理和禁槍混為一談。持有武器的權利是每個美國公民與生俱來的平等權利,憲法規定政府不得侵犯。政府可以依據民意製定槍支管理的法規,但不得實質上構成對公民持槍權的妨礙和剝奪。即使有多數民意,但不經修憲程序,也不得禁槍。例如,即使多數漢人讚同,對維族實行種族滅絕也是犯罪行為,即便這樣可以打擊恐怖主義。
ShalakoW 回複 悄悄話
個人認為,現代社會任何行為如果能夠成為憲法保障的權利,必須基於人人平等的原則。
××××摘自本文
在民主政體中,憲法的一個極其重要的作用,是保護少數人的利益。例證
1)在聯邦聯邦參議院中,各州無論大小(麵積/人口), 都是有兩名參議員。這種對大州(多數人)的不公平的原因,就是為了保護小州(少數人)的利益不受大州(多數人)的侵犯;
2)美國大多數人讚同槍支管理,但因為憲法的某些模糊條款,讓讚同持槍者的利益受到額外保護:即便是以社會安全為代價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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