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是權利嗎?
文章來源: 大榮確2022-06-27 10:54:51

墮胎是權利嗎?

自殘呢?自殺呢?強奸呢?殺人放火呢?

羅訴韋德案的法源是第九修正案。即:“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但這些沒有被列舉的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是什麽呢?包括墮胎嗎?在1791年通過包括第九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的時候,人們打死也不敢把墮胎這種大逆不道褻瀆神的議題拿出來討論。所以第九修正案的原意肯定是不包含墮胎的。

當然,社會在發展進步,過去合理合法的事情現在看來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罪行為,例如蓄奴、納妾或者吸煙、打老婆打孩子,但這些改變都需要以社會共識為基礎的立法來規範。把憲法沒有列舉、社會也沒有形成共識的行為通過高法判例來上升為憲法權利,明顯是高院超越了自身的權限,即使這些判決在某些政治勢力看來是正確和進步的,也不能改變其違憲和越權的性質。高院推翻羅訴韋德案屬於自我糾錯、按憲法規定的職權辦事,理應讚許和鼓勵。

墮胎這種事情,支持和反對的人各有各的道理,在沒有形成普遍社會共識之前,還是循地方到聯邦的途徑比較好。高院越俎代庖,甚至不惜違憲判決,屬於動搖國本,殊不可取。

個人認為,現代社會任何行為如果能夠成為憲法保障的權利,必須基於人人平等的原則。墮胎隻限於女性,不符合人人平等原則,不能當作權利來看待,不屬於普遍人權,因此沒有合憲或者違憲可言。墮胎作為一種特定的人類行為,可以由各地方的立法機關依據當地民意立法予以規範。譬如有些州允許抽大麻,有些不允許;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沒有等等。這些屬於州和地方的權力,聯邦不應介入,否則違憲。

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除了糾正過去越俎代庖的錯誤,最關鍵的是明確了墮胎不受聯邦憲法保護,不是憲法定義的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