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監局近日公布關於恒邦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綜上,浙江保監局決定對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罰款人民幣11萬元。
以下為處罰書原件:
浙保監罰〔2018〕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恒邦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體育場路407號1幢宏都商務樓A座702、703、705、706、707、708、709、710室
現任負責人:謝德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恒邦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等3人為某人壽杭州錢江支公司的保險從業人員,並由該公司辦理了執業登記。2017年8-9月,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在未與該公司解除合同關係並且未告知該公司的情況下,與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簽訂了保險代理合同。隨後,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在未給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辦理執業登記的情況下,為其開設了外勤工號,委托其代理銷售保險業務,並發放傭金。2017年8-12月,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向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分別支付傭金61729.39元、1791.5元、7190.66元,共計支付傭金70711.55元。
上述事實,有恒邦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營業執照、負責人的任職情況說明,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的執業登記情況及其在某人壽公司從業的相關情況說明、簽署合同情況,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的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我局決定對恒邦銷售浙江分公司罰款人民幣1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3.500, 0.05, 1.45%)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浙江保監局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