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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被捕”在法律上是有嚴格區別的,性質也不同。拘留多用於民事處理,涉案人會遭到拘留,限製其人身自由從幾個小時、幾天到幾個月。嚴重違法,有確鑿證據,屬於刑事案件者,會遭到被捕,通過法律程序,正式定罪判刑。(自己是法盲,僅是個人理解。)
中國媒體的報道往往混淆這二者的區別,今天說這個話題,是因為在上一篇老海歸係列文章“老海歸不高興”中,提到杜連耀被拘留,在中國被說成被捕。還有許多媒體文章,都報道當年的老海歸回國前被捕,實際上都應該是拘留。其中有不同的原因,最常見的是護照或簽證過期、非法打工、參與共產黨活動等。
李恒德在回憶錄中講,自己1946年公費留學2年,到了1948年並沒有按期回國,而是繼續求學,結果1951年被叫去“審訊”了8個小時,沒收了他的護照,最後被放了出來。被審訊8個小時可以算被拘留。
錢學森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至今的報道還不一致。有的說他被捕了,有的說他被拘留了。新華社的一篇報道還是比較符合事實,說他被“拘禁”-拘留軟禁。
下麵是看到的幾篇老海歸被捕文章片段,應該都是拘留:
1950年10月顏鳴皋在耶魯大學已經買好了回國的船票,開船兩周前突然被捕,被關在紐約的埃利斯島,4天後,交了2000美元保釋金才被釋放。之後美國將其遣送回國。
1951年5月25日,黃葆同辦理回國手續時,美國當局以 “居留證過期” 為借口,將其逮捕,關押在埃利斯島。1951年9月17日,黃葆同被關押114天後,交了2000美元保釋金獲釋。(黃葆同在回憶錄中也說自己被捕。)
1951年,毛漢禮被舊金山移民局逮捕。保釋出獄後,他花了三年時間與美國聯邦政府就無理阻撓其回國事宜打官司,直至1954年毛漢禮才得以回國。
1951年10月從紐約傳來朱廷儒被捕的消息。1951年朱廷儒獲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藥學院碩士學位。他申請回國時,被美國移民局和歸化局審問,遭到一頓毒打,並被拘禁一個星期,交保釋金後獲釋,1955年才得以回國。
1952年1月中旬,美國賓州傳來杜連耀被逮捕的消息。杜連耀在實驗室趕做博士論文時,美國移民局以 “非法留居” 為罪名將其從實驗室抓走,把他關在賓州移民局所在地匹茲堡。三天後,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同學幫他交了2000美元保釋金,被釋放出來。
留學生遭拘留一般都是跟移民法有關,遭到過這種待遇的留學生肯定不隻以上幾個人。不少申請綠卡,最後成為公民的留學生也都遭遇過這些經曆。至於“遭到一頓毒打”,應該是媒體渲染。具體情況,以前寫過“老海歸打警察”一文,有興趣可點擊閱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