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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說,美最高法一些保守派法官想推翻墮胎權,引起了美國許多女性的示威與抗議,她們的口號是“ 身體是我自己的”,加拿大總理美最高院法官的做法也表示異議,支持婦女有墮胎的權利。
所謂保守派法官,通常指的是思想比較傳統,由於美國是個傳統基督教國家,所以指的是這些法官比較傾向於宗教傳統。
基督教原來是禁止墮胎的,這也許源自於天主教,聖經裏沒有關於禁止墮胎的或者談到墮胎的段落,推斷過去,應該是早先神父和教堂的傳統禁忌。
許多基督徒都反對墮胎,可能就是居於教會的傳統。
美國聯邦這個允許婦女墮胎已經實行了七十年了,已被美國民眾認可並認為墮胎是婦女應用的權利,也是一種人性進步的表現,不知幾個保守派法官為何想推翻它?
不允許墮胎的法律,是不人道的; 現實生活中,比如年輕婦女不幸被流氓強奸懷孕了,自己不想要孩子卻被丈夫霸王硬上功懷孕了,或者B超等儀器檢查肚子裏的胎兒有重大殘疾,那麽這種情況下墮胎是合理而且符合人道的,如果不允許墮胎,處在這種情況下的婦女的人未來命運很可能是悲催的。不想生孩子的婦女不得不違反自己的意願,不得不生下殘疾孩子的母親不得不在餘生將自己的精力放在護理自己的孩子身上 ,這種孩子也給社會帶來沉重負擔。
從常識而言,合理的墮胎應該是允許的,也是人道的,然而卻有些保守人士打著宗教的大旗來宣揚一些荒謬的理論。
中世紀的黑暗就是宗教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麵麵,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隻有教義,卻無人類自己。歐洲文藝複興運動強調了人本身,人類是第一位的,才將人類從宗教的枷鎖中解救出來。而美國沒有經過類似歐洲的文藝複興運動,相比歐洲,許多基督徒思想上更趨於保守。
在尊重代表宇宙神秘力量的上帝前提下 ,人類毫無疑問自身是第一位的,人類隻有尊重人自身,才會尊重動物,尊重這個世界,那些反對墮胎權的保守人士想讓人們穿越回中世紀宗教黑暗時期?何況,聖經中並無關於墮胎的論述。
違反人道主義的法律為惡法,盡管世俗法律有可能程序正當,在世俗法之上還有一個萬法之法,這就是符合人道主義的康德所說的人們心中的道德律,或者說是上帝之法。
禁止墮胎是侵犯女人人權。一個女人有權利決定自己身體的割舍、生育養育的負擔。
很難懂嗎?那些反對墮胎的人不懂嗎?高法要通過的是什麽那就是禿子頭上的虱子,明擺著的。不明白的是,如此簡單的結果,反對墮胎的人應該彈冠相慶,為何還躲躲閃閃,顧左右而言他呢?不自信嗎?
美國目前兩黨都覺得需要在自己黨內爭取極端分子才能使得他們當選,因此共和黨走一個極端:推崇宗教,反對墮胎;民主黨走另外一個極端:推崇同性戀。兩者對美國社會都非常有害。
禁止墮胎不能一刀切,強奸,胎兒缺陷等都不能墮胎就不對了。健康,婚姻穩定的婦女懷孕了,因為懶惰或者為了不影響賺錢而選擇墮胎確實不應該,這需要通過教育來改善。未婚少女,單親媽媽,吸毒亂交等情況,生下來會進入很差的環境,母親實在不想要,政府如果幹涉,不讓墮胎,那你給錢向孕婦買下這個嬰兒如何?好比一個病人進了醫院,成了植物人,需要靠管子維持。然後沒人付錢,拖下去醫院隻能拔掉管子了。你可以強迫醫院要醫院自己買單,否則把醫院的人都關監獄。那麽這樣下去以後沒人願意開醫院了。
墮胎自由取消後,很多女人可能就會選擇躺平:不和男性交往,一輩子單身,我不懷孕總可以了吧?這樣對誰好?
胎兒是個生命,但不是人的生命,也不是嬰兒的生命。
你在生活中吃的很多東西都屬於生命的範疇。
將胎兒認為是嬰兒是無知的表現,出生以前都不算是嬰兒。一個作為人的嬰兒是能夠獨立呼吸的。
人類社會發展文明的目的就是給人類更多的選擇權,而不是限製選擇權。而一個不希望發生的懷孕的處理是關於選擇權的問題,更是憲法權利平等的問題,所以才把墮胎權以第14修正案作為法理基礎。
反對墮胎,不是什麽宗教原因。而是胎兒是一個生命,不是你的內髒。胎兒有自己的器官,有自己的DNA。
認定胎兒是獨立的生命,是基於科學,而不是什麽中世紀的條款。
BTW,中世紀跟現在沒那麽大區別。Witch hunt現在還在,給人套個Witch 的帽子,比如黑暗,保守,字母表phobic,就可以放在火上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