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10月3日報道,稅務部門3日公布範冰冰案情況,範冰冰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開出巨額罰單的處罰依據是什麽?為何對範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此案對文藝影視界有何教育警示意義?新華社記者采訪了法學專家和文藝影視界人士。
處罰金額體現寬嚴相濟
記者了解到,範冰冰案是我國稅務部門近年來處理的個人偷逃稅款金額最大的案件。稅務部門對範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類逃避納稅行為分別處以0.5倍至4倍罰款,其中針對範冰冰拆分合同的行為開出的4倍罰款達到2.4億元。
法學專家和文藝界人士認為,稅務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有利於維護我國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有利於促進影視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增強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偷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陰陽合同’是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因此稅務部門對於範冰冰拆分合同的處罰較為嚴厲,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對今後類似涉稅違法行為起到強烈教育警示作用。
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樊勇認為,稅務部門處罰決定總體上兼顧了法律、社會和政策效果,體現了寬嚴相濟、實事求是、區分情形、綜合考量的宗旨。
未被追究刑責符合刑法規定
為何對範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這是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同時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刑法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罰為後盾,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目的在於及時追繳稅款,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所研究員張斌說,隨著我國稅製改革的推進,稅收製度不斷完善,公民牢固樹立依法納稅意識尤為重要而緊迫。範冰冰案對那些藐視稅法、心存僥幸的人來說是一個強烈警示,對廣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規範稅收秩序推動影視業健康發展
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部門6月底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製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
影視演員作為公眾人物,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範冰冰的偷逃稅行為也引發業內反思。
中國文藝評論家協會主席仲呈祥指出,中國影視藝術發展,需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執行國家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的環境下,規範有序進行。人民群眾對影視界的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反映強烈。稅務部門的處罰決定順民意、聚民心,有助於推動新時代文學藝術健康發展。
他認為,這對廣大文藝工作者的健康成長也極有幫助,提醒大家遵紀守法,依法納稅,按照人民的要求和時代的呼喚,自覺走德藝雙馨的道路。
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國文聯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林永健說,必須正視影視業存在的偷逃稅現象。“影視演員成了名,站在那兒就是成本,開口就有利潤,出了名、得了利,還不依法納稅,不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這無論如何是說不過去的。”
他說,對這件事的及時依法處理,也有利於促進行業內公平合理分配,治理文藝界亂象。“我想,廣大文藝影視工作者從內心裏都是讚成和支持的。”
記者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即將開展專項行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並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
林永健認為,這樣的方式既能夠保障依法納稅者的合法權益,又能夠促進我國影視業規範健康發展。
新華社記者白瀛、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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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這有關偷漏稅的條款太不合理!太不正常了!真讓人懷疑立法過程中是不是受到了政協中那些大企業主的影響!
16年前的影壇一姐劉曉慶,被法院認定偷稅金額840萬元,最後入監服刑422天。
從以上案例來看,似乎偷逃稅款越少,判刑越重?
我找律師谘詢了疑問,三個案例,可能事實上不合理,但判決還真的有理有據——與其說量刑不合理,不如說法條不科學。
先來看看,偷稅逃稅入刑,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犯罪要件:
第一,少繳稅款五萬元以上且占各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這個空姐、冰冰、曉慶都滿足。第二,經過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換句話說,不管偷稅金額有多大,如果初犯乖乖聽話補繳稅款和罰金,就不會入刑,“逃稅初犯,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範冰冰在案情公布後,第一時間就公開認罪,誠懇致歉,並表示盡快補繳稅款和罰款,所以完全符合免予刑罰的條件——
語氣之誠懇,懺悔之深刻,反思之到位,我總覺得疑似稅務局代筆。
一場堪比山竹的風暴,就要在娛樂圈和經濟圈刮過了。
請注意:其中並沒有對於“金額”的差異化規定。
事實上:罰款額度是按照逃稅金額的倍數來論處的,也就是說,逃稅金額越大,罰款的金額也就越大。
以本案為例,範冰冰女士及其公司除了要完全補繳稅額,還要繳納一倍以上的罰款,達數億元之巨,這是國庫的額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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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該條款是由《刑法修正案(七)》製定的,是早在2009年2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由國家主席令即日公布施行的。
那是將近十年前、將近十年前、將近十年前。
#思想微評#6079【#意識形態要聞# 範冰冰如此巨額偷稅漏稅為什麽不進行刑事處罰:刑法修改後更加有利於企業家、名人、明星等】稅務部門今天公布範冰冰案情況,範冰冰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有關部門為何對範冰冰隻是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這成為不少網友關注的焦點,也受到不少網友的質疑!其實,如果在2009年以前,範冰冰如此巨額偷稅漏稅肯定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會處罰很重!但是,2009年,刑法進行了修改,因為偷稅漏稅主要涉及的是企業家、名人、明星等,他們的話語權很強大,不僅他們中不少人自身就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而且在法學界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代理人,法律修改後有時就更有利於他們,這次刑法修改就是一個典型(見圖一),今年的電子商務法立法也暴露出類似問題(見圖二到圖四)。不過,大家要相信,法律今後的修改會更加有利於人民!
=============立法的人已為後麵犯事找好了退路!
大家要相信,法律今後的修改會更加有利於人民!
==============這句話不能苟同!隻要立法還是這些人,法律今後的修改又怎麽會有利於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