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一個真正的公民
Bob 山人
先看看公民的曆史:
公民(英文:Citizen)是在一個政治實體如國家或城市中,擁有公民身份並根據該地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公民社會的概念起源和發展於兩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臘。古希臘是衆多城市的一個集合體,每一個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務。希臘首都雅典的民主觀念作為代表,雅典即有「人民統治」的民主觀念,但與現今社會的公民標準相差甚遠。這是公民的最早起源。各國的公民權利和義務不盡相同。
我不是真正研究公民,我隻講講我認識到的美國公民身份。
1.投票權和選舉權。從我們從小到大的環境中,這個權力非常熟悉。選班幹部,三好學生,村長,都幹過。但沒選過省長,各級書記。在美國選過州長和總統。
2.自由權。各種自由沒有切身的感受。因為沒有執行這些權利的感受。但各方麵的規則之細,自覺之執行身有體會。比方說,兒子總是將吃完的酸奶瓶子洗淨再回收。因為這是學校教的規矩。自由是在嚴格規範下的自甴。
3鈉銳權:美國的銳是自己報。開始不適應。現在發現這是一個理解公民權的機會。個人和公司,組織一樣是一個納銳主體。不是公司和組織替你納銳,而是你自己報。給你的感覺你是一個獨立存在的個體。
4.私有財產權:所有的財產,都在你個人名下。包括土地等。土地私有是財產私有的基礎。財產私有是一個公民的又一權利。
5.公民有被征召上戰場的義務。不能公開反對這個國家。這個不難理解。
我認識到公民的根本是國家的一個組成個體。不是一個螺絲丁。是一個國家的自由獨立個體。非常清晰的定義. 盡管是一個小個體,但是是一個真正的實體存在。且這個個體直接麵對各級政府。隻有報銳時才能喚起這種感覺。因為人人都有一個銳號。沒有其他任何人和組織在你之上。你直接麵對聯幫政府。直接承擔這個責任和任務。理解公民權是理解這個製度的關健。所以國際上關於人權的爭論,其實是由於公民權的定義不一樣。公民權利沒有受到保障所致。這導致人權和公民權分不清。